湖南省開發區條例
湖南省開發區條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湖南省開發區條例
湖南省開發區條例
(2025年1月8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深化開發區管理制度改革,規范開發區管理和服務,提升開發區運行效益,激發開發區的創新活力和內生動力,促進開發區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開發區的規劃建設、設立變更、管理運行、產業發展、保障促進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開發區,是指經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以發展制造業和生產性服務業為主的產業園區,包括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省級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及其他產業開發區。
本省行政區域內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納入開發區管理序列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開發區建設應當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遵循市場化、規范化、高效化原則,堅持改革創新、規劃引領、集聚集約、特色發展,圍繞規劃定位好、創新平臺好、產業項目好、體制機制好、發展環境好的五好園區建設目標,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將開發區打造成為國家重要先進制造業高地、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科技創新高地、內陸地區改革開放高地的示范區。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省統籌、分類指導、權責清晰、規范高效的開發區管理體系,制定促進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開發區工作的領導,將開發區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落實目標責任制和獎懲制度,統籌發展與安全,對重大問題進行綜合協調。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統籌全省開發區的指導協調、管理服務、綜合評價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開發區主管部門和科學技術、商務、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財政、生態環境、應急管理、交通運輸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開發區相關工作。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全省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根據經濟發展現狀、資源和環境條件、產業基礎和特點,科學確定開發區的區域布局,明確開發區的數量、產業定位、管理體制、發展目標等內容。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省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開發區發展規劃,統籌區域布局,推動開發區協同聯動、錯位發展。
開發區應當根據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開發區發展規劃,結合實際編制本開發區發展規劃,并與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銜接。
第七條開發區的設立、升級以及規劃面積和區位調整,應當符合全省開發區總體規劃要求,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
根據國家和省重大戰略布局需要新設立省級開發區、調整省級開發區區域范圍、撤并整合省級開發區的,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省級開發區擬升級為國家級開發區的,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提出審查意見;具備升級條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八條開發區管理機構是所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委托,履行組織領導、發展規劃、經濟管理、優化營商環境、協調服務等職能。
設立管理機構的開發區,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建立與開發區管理機構的溝通協作機制,依托開發區管理機構的牽頭協調,依法做好開發區的行政執法等事項。未設立管理機構的開發區,開發區的行政審批、執法等事項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承擔。
第九條 開發區應當堅持經濟功能定位,開發區內的社會事務管理職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開發區不得托管、代管行政區劃建制或者部分行政區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完善開發區權責清單,依照法定程序將開發區確實需要且能夠有效承接的經濟管理權限下放給開發區。
第十條 創新開發區運營機制,開發區可以實行管理機構加公司的市場化運營模式,支持開發區探索不設立管理機構的運營模式,促進開發區管理模式實現公司化運作、政府化服務。
開發區可以將設計、建設、招商、運營、服務等事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委托外包等方式交由市場承擔。
第十一條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優化協同、精簡高效的原則,根據開發區發展需要,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科學合理設置內設機構和事業單位。開發區管理機構可以在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核定的人員編制限額內,自主確定本單位崗位設置。
支持開發區與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人才依照有關規定有序流動。創新開發區選人用人機制,選人用人應當注重能力、品行和業績,可以不受身份、資歷、任職年限的限制,建立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機制。開發區可以實行崗位聘任、末位淘汰等競爭性選人用人機制和全員聘用制;可以采取市場化方式選聘管理和技術人員,實行合同管理。
開發區管理機構可以建立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掛鉤的績效薪酬制度。
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發展和改革等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開發區產業指導目錄,加強對開發區產業布局的統籌指導,合理優化主導產業和特色產業,并根據國家規定和我省實際情況適時調整開發區產業指導目錄。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資源稟賦和優勢特色,統籌本行政區域內開發區產業布局,推動開發區產業特色化、差異化、集聚化發展。
開發區應當按照開發區產業指導目錄,發展先進制造業,改造提升傳統產業集群,鞏固延伸優勢產業集群,培育壯大新興產業集群,科學布局未來產業集群。
第十三條開發區應當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融合發展,加快創新資源集聚,推動創新鏈、產業鏈、供應鏈、資金鏈、人才鏈深度融合。
開發區應當堅持綠色發展理念,促進綠色低碳循環發展,支持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循環利用和節能降碳改造,推廣應用先進低碳技術與設備,提升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比例,打造綠色工廠和綠色低碳園區。
鼓勵開發區之間開展跨區域合作,促進協同發展。探索合作共建、委托管理、異地孵化、飛地園區等模式,建立指標核算和成本分擔、利益共享機制,實現科技、人才、資本、項目等資源互通,共享創新平臺、資本平臺、產業平臺、服務平臺。
開發區應當加強高水平對外開放,推動外資外貿提質增效,支持有條件的開發區與其他國家(地區)、跨國公司開展國際合作,支持和服務各類國際合作產業園建設。
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招商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要求,依法制定招商引資政策指引,規范開發區招商引資行為。
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應當根據招商政策指引,結合本地區產業發展方向,創新招商引資模式,運用多種招商方式,建立健全招商項目全過程管理服務體系,誠信履行招商合同。
開發區引入的企業或者項目應當符合開發區的產業發展方向、功能定位等要求。
第十五條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建立開發區用地保障機制,優先保障主導產業、重大項目合理用地。開發區用地應當納入管理開發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空間規劃。管理開發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增工業和生產性服務業用地計劃優先安排在開發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和開發區應當加強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推動開發區土地產業用地用途轉換、用地兼容、混合用地。開發區工業用地供應應當堅持租賃、出讓并重,推廣標準地加承諾制以及長期租賃、先租賃后出讓、彈性年期出讓等供地方式。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現有工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開發區低效用地認定標準、盤活利用政策和用地分類管理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存量用地盤活機制,加大閑置、低效用地盤活挖潛力度。支持開發區對閑置用地依法進行處置,對低效用地可以通過合作經營、自主開發、轉讓、收購儲備、流轉、協議置換等方式促進再開發。
開發區應當加強產業用地管理,與企業簽訂用地監管協議,明確企業用地投入產出等指標和退出機制,強化土地出讓、租賃使用等履約情況監管。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開發區打造成為培養經濟型管理人才的主陣地。
開發區應當建立健全人才培養、引進和服務保障機制,通過政策和資金扶持,吸引高層次、高技能領軍、創業創新等各類人才在開發區就業創業,支持開發區內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合作,聯合培養產業發展所需人才;支持高校科研人員通過兼職取酬等方式參與開發區企業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工作。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戶籍、居住證、住房保障、醫療服務、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開發區應當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在開發區建設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中試基地、創新聯合體等創新平臺和孵化載體,搭建研究人才數據庫、科研設施共享平臺等公共研發資源共享平臺;推動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研發活動全覆蓋,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建立培育壯大科技領軍企業機制;引導開發區內的創新主體加大研發經費投入,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服務體系,加強知識產權的轉化運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開發區要素保障機制,完善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建設工業互聯網、物聯網等新型基礎設施,提供基礎服務、云平臺服務、數字化與智慧型服務等信息支撐服務,為企業提供良好的生產、經營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開發區內能源建設運行以及價格調控工作機制,支持開發區建立多元化能源供應和儲備體系,降低用能成本。
鼓勵政策性、商業性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探索完善政府投資基金支持開發區產業發展的模式,引導各類資本參與開發區建設,降低融資成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開發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加快發展多式聯運,降低物流成本。
第十九條優化開發區政務服務,根據開發區類型調整優化開發區政務服務中心設置模式;中小開發區可以不單獨設立政務服務中心,探索入駐所在地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由所在地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派駐人員、組建開發區專班包片到企和上門代辦等模式。
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開發區項目幫辦代辦工作機制,加強項目全流程幫辦代辦,為開發區內的企業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政務服務,降低企業辦事成本。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支持開發區存量企業擴能提質增效機制。鼓勵、支持、引導開發區企業引進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推動產品創新、產業升級、產能提升,在用地、用工、用能、融資、物流等方面支持存量企業釋放富余產能。
第二十一條開發區應當建立健全國有閑置資產盤活機制,通過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兼并重組等多種方式盤活開發區內存量國有閑置資產,提升資產使用效率。
第二十二條管理開發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開發區財政管理體制,完善開發區財政預算管理制度。未實行獨立財政管理體制的開發區,預決算按照部門預決算管理,納入管理開發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預決算并單獨列示;參照實行獨立財政管理體制的開發區,預決算納入管理開發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預決算并單獨列示。
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建立對開發區合理的投入和收益分配制度,開發區新增財政收入的分配應當向開發區適當傾斜,支持開發區滾動開發建設,促進開發區可持續發展。
第二十三條管理開發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預決算、預算調整方案草案時,應當將開發區預決算、政府債務納入并單獨列示,提請同級人大或者其常委會審查批準。管理開發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應當加強對開發區預決算、政府債務的全口徑審查、全過程監督。
管理開發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開發區財政監管制度,加強對預算執行、資金使用、政府債務和財務管理等事項的日常監管。
第二十四條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分級分類的開發區評價體系。開發區評價結果作為開發區擴區、調區、升級、整合、退出的基本依據和薪酬績效管理的重要依據。
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大對經濟綜合實力強、產業特色明顯、發展質量高的開發區在規劃面積、項目資金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推動其升級為更高層級的開發區;對資源利用效率低下、招商引資困難、環境保護不達標、發展長期滯后的開發區,向管理開發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整改建議,對無法完成整改任務或者整改達不到要求的開發區,按照有關規定核減面積或者予以降級、撤并。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