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配建若干規定
湖南省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配建若干規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湖南省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配建若干規定
湖南省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配建若干規定
(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適應老年人社區養老服務需求,加強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是指為社區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居住托養、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體娛樂等養老服務的房屋、場地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條 新建住宅區應當按照不少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住宅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三標準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且單處設施建筑面積不少于三百平方米。多個占地面積較小的新建住宅區,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就近統一配建,并將所需有關配建成本單獨計列,連同土地出讓評估價納入土地出讓底價。
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設計建設,并符合日照標準、無障礙環境、消防安全、環境保護、衛生防疫等要求。
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當結合實際,與社區衛生、文化、教育、健身等基本公共服務設施統籌規劃建設;已建成的基本公共服務設施,符合社區養老服務條件的,可以統籌用于社區養老服務。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新建住宅區養老服務設施的配建面積納入新建住宅區的規劃條件和土地出讓條件,并在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予以核實。對不符合規劃條件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新建住宅區未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和合同約定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新建住宅區分期建設的,配建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一般應當納入工程首期建設內容,并與首期建設的住宅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確實無法安排在首期建設的,應當在規劃條件中明確建設、驗收、交付期限等內容。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約定新建住宅區養老服務設施的配建規模、標準要求、移交方式、接收主體、產權歸屬等內容。新建住宅區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以及有關建設資料無償移交給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接收主體。
第四條 老城區和已建成住宅區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配建面積應當達到每百戶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標準、總面積不少于三百平方米;無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現有設施面積未達到標準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補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協調有關部門,統籌利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的閑置房屋、場地等資產,優先改建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并處理規劃調整、土地房產使用性質變更、消防改造和審驗等事項。
國有企業以提供場地、設施等方式用于社區養老服務的,其投入納入經營業績考核。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城區和已建成住宅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優先納入城市更新內容;支持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進行智能化升級改造,配置健康管理、人身安全監護、智慧消防等智能設施,配備室外活動場地。在公共活動空間增設適合老年人活動、休息的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給予補貼等方式支持既有多層住宅以及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加裝電梯。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等部門應當制定加裝電梯的具體規定,明確加裝電梯的具體條件、程序、實施主體、資金籌措等內容。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財政資金,用于支持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和運營,并依法加強監管。對符合條件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項目,支持申報國債專項資金、普惠養老專項再貸款、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綜合運用財政、稅費、土地、融資等支持政策,引導社會力量建設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社會力量建設和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制定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運營維護管理的具體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和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管理。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產權主體可以自行運營管理,也可以委托給養老服務機構等專業組織負責運營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用途。依法拆除的,應當遵循先建設后拆除以及就近補建的原則,并按照不低于原有規模和標準補建。
第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不按照約定的移交方式無償移交新建住宅區養老服務設施以及有關建設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改變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恢復原狀;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無法恢復原狀的,責令按照原有規模和標準補建,并依法賠償損失。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