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檔案管理若干規定
長沙市檔案管理若干規定
湖南省長沙市人大常委會
長沙市檔案管理若干規定
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2024年第7號)
《長沙市檔案管理若干規定》已經2024年10月29日長沙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2月19日
長沙市檔案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檔案管理,規范檔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提高檔案信息化建設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條例》《湖南省檔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檔案工作,建立健全檔案機構,加強檔案基礎設施建設和檔案信息化建設,將檔案事業發展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檔案事業發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市、縣(市、區)檔案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在本市設立的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檔案工作機構應當加強本單位檔案工作,并接受市、縣(市、區)檔案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人員負責本機關的檔案工作,并對所屬單位、村(居)民委員會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確定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檔案,并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 綜合檔案館負責收集、整理、保管本行政區域內多種門類和載體形式的檔案;專門檔案館負責收集、整理、保管特定領域或者特定載體形式的檔案。
綜合檔案館、專門檔案館應當依法向社會開放檔案,并采取各種形式研究、開發檔案資源,為各方面利用檔案資源提供服務;開展宣傳教育,發揮愛國主義教育和歷史文化教育功能。
本行政區域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的其他各類檔案館,參照前款規定依法履行相應職責。
第六條 市、縣(市、區)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檔案整理、寄存、開發利用和數字化等服務的企業所提供的檔案服務進行監督指導。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委托檔案服務時,應當確定受委托的檔案服務企業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和相應的經營范圍;
(二)具有與從事檔案整理、寄存、開發利用、數字化等相關服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專業人員和專業能力;
(三)具有保證檔案安全的管理體系和保障措施。
委托方應當對受托方的服務進行全程指導和監督,確保檔案安全和服務質量。
第七條 本市各級機關、團體應當規范建檔工作,建立健全檔案分類方案、文件材料歸檔范圍、檔案保管期限表制度。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建立健全檔案分類方案、文件材料歸檔范圍、檔案保管期限表制度。
第八條 檔案館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接收、歸檔、整理、保密、保護、鑒定、銷毀、統計、查(借)閱、庫房管理、設備管理等制度,建立檔案隱患風險管控臺賬等有關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條 市、縣(市、區)檔案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重大會議活動、重點建設項目以及重特大事件的檔案工作統籌協調,建立檔案工作清單,并會同相關主管部門以及有關檔案館確定檔案收集范圍。
組織承辦重大會議活動、承擔重點建設項目以及應對重特大事件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檔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第十條 市、縣(市、區)檔案主管部門、科技主管部門(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科研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建檔工作應當與項目立項、計劃進度、成果驗收鑒定和評審同步進行,按照規定進行驗收、鑒定。
列入市、縣(市、區)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應當自通過驗收、鑒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將檔案管理情況向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檔案館及其他檔案保管單位開展紅色檔案調查工作,組織有關專家開展紅色檔案認定,指導建立紅色檔案專題目錄和數據庫。
市、縣(市、區)檔案、地方志、文旅、退役軍人事務等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色檔案的保護和利用工作。
各類檔案館以及其他檔案保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對紅色檔案采取分級保護措施;對重要、珍貴的紅色檔案,應當優先開展搶救和修復;發現紅色檔案可能嚴重損毀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保護,并及時向檔案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檔案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支持。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國家檔案館依法接收檔案所需的庫房,配備適應檔案現代化管理需要的設施設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國家檔案館的館舍,不得擅自改變國家檔案館館舍的功能和用途。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應當配置保管檔案所需的專門庫房和必要設施設備,確保檔案安全。
第十三條 檔案館應當服務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重大決策需要,加強對檔案的研究整理,有計劃地組織檔案編研工作。
檔案館應當加強同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黨史館、高校等單位的協作,收集、整理、保護、利用世界歷史文化遺產、紅色檔案、重要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傳統手藝技能等的檔案,多形式共同研究開發有關史料,推動檔案研究成果轉化和應用。
檔案館應當創新檔案利用服務形式,有序對接全國檔案查詢利用服務平臺,推進檔案查詢利用服務線上線下融合。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檔案信息化工作,推進數字檔案館、檔案室建設。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利用市級協同辦公平臺和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推進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移交接收。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檔案執法隊伍建設,加強檔案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