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府澴河流域保護條例
武漢市府澴河流域保護條例
湖北省武漢市人大常委會
武漢市府澴河流域保護條例
武漢市府澴河流域保護條例
(2024年10月15日武漢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管控
第三章 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生態保護與修復
第六章 區域協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府澴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推動流域綜合治理,促進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府澴河流域的水資源保護與利用、水污染防治、生態保護與修復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府澴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府澴河干流及其支流(以下簡稱干支流)形成的集水區域。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府澴河流域保護應當遵循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統籌協調、科學規劃、系統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以及江岸區、硚口區、東西湖區、黃陂區人民政府和武漢長江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統稱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府澴河流域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經費投入,建立府澴河流域保護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府澴河流域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轄區內府澴河流域保護相關工作。
第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府澴河流域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府澴河流域水資源、河道、水域岸線的管理,指導河湖水生態修復、河湖水系連通等工作。
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府澴河流域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指導開展國土空間生態修復。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府澴河流域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水產健康養殖,管理化肥、農藥等農業投入品的使用。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府澴河流域林地的管理和保護、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
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府澴河流域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利用。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應急管理、城管執法、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府澴河流域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 府澴河流域各級河湖長應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轄區內河流、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以及相關執法與監管工作。
第七條 本市加強府澴河流域文化遺產的調查、發掘、整理、研究和保護工作,合理開發利用文化遺產,傳承和弘揚府澴河流域特色文化。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府澴河流域保護相關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加強府澴河流域保護宣傳教育,增強公眾流域保護意識,引導公眾參與流域保護工作。
鼓勵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開展府澴河流域保護宣傳報道和輿論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涉及府澴河流域保護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勸阻、舉報。
對在府澴河流域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管控
第九條 府澴河流域產業發展和建設項目、重要基礎設施布局的相關規劃或者實施方案,應當符合流域綜合治理和統籌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嚴格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
第十條 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土空間規劃,對府澴河流域國土空間實施分區、分類用途管制。
府澴河流域國土空間開發利用活動應當與省域戰略規劃和市戰略規劃相銜接,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規劃許可。對不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的,規劃主管部門不得辦理規劃許可。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府澴河流域生態環境和資源利用狀況,組織編制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流域綜合治理和統籌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優化調整府澴河流域產業布局和結構,將節水、節能、節地、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列為發展重點,推動流域綠色低碳發展。
府澴河流域不得新建、擴建國家和省明令禁止建設的污染項目。已經建成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限期予以關閉、搬遷、轉產或者改造。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規劃等部門,依法劃定本轄區內府澴河干支流的河道管理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府澴河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統籌岸線資源的保護利用,嚴格岸線分區管理與用途管制。
禁止違法利用、占用府澴河流域水域岸線。
禁止在府澴河干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
第十五條 除下列情形外,禁止機動車在府澴河干流的堤頂、堤身通行:
(一)執行防汛抗旱、應急搶險、水利工程管理和維修養護以及其他緊急任務的;
(二)因生產、生活需要已形成必經通道,且無條 件另行開辟通道的;
(三)在堤頂、堤身建有公路、城市道路的。
第十六條 城鄉建設、旅游開發涉及府澴河流域文化遺產的,應當依法加強保護和管理,不得對文化遺產造成損害。
第三章 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第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府澴河流域組織實施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加強流域水資源統一調度管理,保障基本生態用水,并統籌農業、工業等用水需求,提升水資源配置利用效率和水安全保障能力。
第十八條 府澴河流域實行水資源取用水總量控制。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取用水總量已經達到或者超過控制指標的區域,應當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取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區域,應當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
第十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和實施河湖生態流量(水位)保障方案,加強府澴河流域水利工程調度,推動實現河湖生態流量(水位)保障目標。
府澴河流域內跨區河湖生態流量(水位)保障目標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生態環境、市農業農村等部門確定;其他河湖生態流量(水位)保障目標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生態環境、區農業農村等部門確定。
第二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根據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以及防汛抗旱等需要,科學核定府澴河流域水庫等水利工程的下泄流量和泄流時段。
第二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府澴河流域洪澇、干旱以及突發公共水危機事件的水量應急調度預案。
出現嚴重干旱、重要控制斷面流量降至預警流量、重大水污染事故等情形,可能造成用水危機、府澴河斷流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應急調度。
第二十二條 府澴河流域用水單位應當加強節水管理,實施節水技術改造,不得使用列入國家淘汰目錄的用水工藝、設備和產品。
鼓勵和引導農業生產經營者轉變生產方式,調整種植養殖結構,發展高效節水型農業,加強農業灌區節水改造,提高農業用水效率。
城鎮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市政用水和建筑施工用水應當優先使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利用非常規水源應當符合相應用途的水質標準。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府澴河流域排污口監督管理制度,定期組織開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監測溯源,對違法設置的排污口依法予以處置,并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水污染物排放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設置、監測、管理排污口,在排污口安裝標注排污單位名稱和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及數量要求等內容的標志牌,并建立污水排放臺賬。
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規定排放水污染物。
餐飲、洗浴、洗滌、洗車經營者不得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水。禁止在河道內清洗機動車。
第二十四條 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的工業項目應當進入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工業集聚區。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府澴河流域工業項目進入工業集聚區,從源頭上加強對工業廢水排放的控制。
工業集聚區應當配套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管網,安裝自動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測系統聯網。
向工業集聚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管網排放工業廢水的單位,應當保證其進入集中處理設施管網的水質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納管標準。
第二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污水收集與處理專項規劃,統籌安排府澴河流域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配套管網以及污泥處置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因地制宜推進雨污分流,加強雨季溢流污染監測與管控。
農村生活污水未納入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管網的,應當因地制宜建設分散式污水處理設施以及人工濕地、生態溝渠、生物濾池等,就近凈化處理。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農村分散式污水處理設施的維護管理,保障設施正常運行。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體系,實行城鄉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
府澴河干支流河道內的漂浮物和影響水環境的水生植物,由區人民政府組織打撈和實施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水行政等部門治理并消除府澴河流域內的黑臭水體,建立長效管護機制。
第二十八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和農用薄膜,推進測土配方施肥和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推廣使用有機肥和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指導開展農業廢棄物回收和集中處理。
第二十九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功能區劃和區域環境承載能力,劃定本轄區內府澴河流域畜禽養殖禁養區,并向社會公布。禁養區內不得從事畜禽規模養殖,其他區域內嚴格控制畜禽規模養殖污染物排放總量。
從事畜禽規模養殖的,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處置養殖廢棄物;從事畜禽非規模養殖的,應當對養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綜合利用,防止惡臭氣體和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
第三十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府澴河流域水產養殖的監督管理,指導水產養殖者依法規范使用投入品,推廣生態健康養殖技術,鼓勵和支持水產生態健康養殖。
水產養殖者應當依法規范使用投入品,配套建設尾水處理設施或者采取相應防治措施,開展養殖尾水治理。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禁止在河道、水庫進行投放餌料的水產養殖。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庫、水渠圍欄圍網(含網箱)養殖、投肥(糞)養殖。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庫、塘堰養殖珍珠。
第五章 生態保護與修復
第三十一條 府澴河流域的生態保護與修復,實行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系統治理。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府澴河流域生態保護長效機制,組織實施小流域綜合治理,提升流域生態環境質量。
第三十二條 府澴河流域河道的整治和建設,應當兼顧防洪安全和生態環境保護需要,符合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維持河流自然流向和河道自然形態,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暢通。
第三十三條 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水域岸線生態保護和修復;劃定生態緩沖帶,開展生態緩沖帶綜合整治。
第三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人為活動對本轄區內府澴河流域濕地及其生物多樣性造成的不利影響,加強濕地污染防治,減緩濕地退化,維護府澴河濕地生態功能健康穩定。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濕地保護規劃,因地制宜采取水體治理、土地整治、植被恢復、動物保護等措施,加強濕地修復。
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濕地。無法避讓的,應當盡量減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減輕對濕地生態功能的不利影響。
第三十五條 水行政、林業等部門應當根據府澴河流域水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在府澴河干支流和流域內湖泊、水庫岸線保護范圍內,加強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等生態公益林的建設與保護,并逐步擴大生態公益林面積。
第三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因地制宜制定府澴河流域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方案,組織開展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控制土壤侵蝕,防治水土流失。
第三十七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適時組織符合生態要求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加強對外來水生物種的監測預警。
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禁用的漁具和電魚、毒魚、炸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
第六章 區域協作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孝感市、隨州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府澴河流域聯席會議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府澴河流域保護的重大事項,推動跨區域協作。
東西湖區、黃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與毗鄰的孝感市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溝通協商工作機制,共同研究、協商處理府澴河流域保護有關事項;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按照程序申請啟動府澴河流域聯席會議協調機制。
第三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組織編制涉及府澴河流域相關規劃時,應當嚴格落實國家、省有關規劃和管控要求,加強與孝感市、隨州市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溝通協商,做好相關規劃目標的協調統一和規劃措施的相互銜接。
第四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與孝感市、隨州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府澴河流域生態環境、資源、水文、氣象、自然災害等監測網絡體系和信息共享系統,加強水質、水量等監測站點的統籌布局和聯合監測,提高監測能力,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與孝感市、隨州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府澴河流域保護執法協作機制,統一執法程序、處罰標準和裁量基準,適時開展聯合執法。
市、區司法機關應當與孝感市、隨州市同級司法機關協同建立健全府澴河流域保護司法工作協作機制,共同預防和懲治破壞流域生態環境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市與孝感市、隨州市建立健全府澴河流域突發生態環境事件聯合預防預警機制、應急處置聯動機制。發生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時,協同采取措施,及時協調處理,共同推動突發生態環境事件之后的生態環境治理和修復工作。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孝感市、隨州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府澴河流域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具體補償協議由市人民政府與孝感市、隨州市人民政府協商簽訂。
鼓勵建立府澴河流域范圍內的市場化生態補償機制,推動府澴河流域受益主體參與流域生態環境保護。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關于府澴河流域保護的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應當加強與孝感市、隨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溝通協商。
第四十五條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與孝感市、隨州市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協同開展涉及府澴河流域保護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府澴河干流的堤頂、堤身行駛機動車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在河道內清洗機動車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規定造成府澴河流域生態環境損害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或者開展替代性修復,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府澴河流域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