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條例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條例
國務院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99號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條例》已經2024年12月16日國務院第4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強
2025年1月13日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維護公共安全,保護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權益,根據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是指通過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采集設備及相關設施,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區域進行視頻圖像信息收集、傳輸、顯示、存儲的系統。
第三條 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管理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建設、使用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堅持統籌規劃、合理適度、標準引領、安全可控,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視頻圖像領域的技術創新與發展,建立和完善相關標準體系,支持有關行業組織依法加強行業自律,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和個人信息保護水平。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建設、使用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建設、使用的相關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建設、使用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建設、使用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建設的統籌規劃,充分利用現有資源,避免重復建設。
第七條 城鄉主要路段、行政區域道路邊界、橋梁、隧道、地下通道、廣場、治安保衛重點單位周邊區域等公共場所的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建設規劃組織有關部門建設,納入公共基礎設施管理,建設、維護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
下列公共場所涉及公共安全區域的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由對相應場所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單位按照相關標準建設,安裝圖像采集設備的重點部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指導確定:
(一)商貿中心、會展中心、旅游景區、文化體育娛樂場所、教育機構、醫療機構、政務服務大廳、公園、公共停車場等人員聚集場所;
(二)出境入境口岸(通道)、機場、港口客運站、通航建筑物、鐵路客運站、汽車客運站、城市軌道交通站等交通樞紐;
(三)客運列車、營運載客汽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客運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
(四)高速公路、普通國省干線的服務區。
在前兩款規定的場所、區域內安裝圖像采集設備及相關設施,應當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除前兩款規定的政府有關部門、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單位(以下統稱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管理單位)外,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安裝。
第八條 禁止在公共場所的下列區域、部位安裝圖像采集設備及相關設施:
(一)旅館、飯店、賓館、招待所、民宿等經營接待食宿場所的客房或者包間內部;
(二)學生宿舍的房間內部,或者單位為內部人員提供住宿、休息服務的房間內部;
(三)公共的浴室、衛生間、更衣室、哺乳室、試衣間的內部;
(四)安裝圖像采集設備后能夠拍攝、窺視、竊聽他人隱私的其他區域、部位。
對上述區域、部位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加強日常管理和檢查,發現在前款所列區域、部位安裝圖像采集設備及相關設施的,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處理。
第九條 在本條例第七條規定之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安裝圖像采集設備及相關設施,應當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僅限于對該場所負有安全防范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安裝,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安裝。
依照前款規定安裝圖像采集設備及相關設施的,應當遵守本條例除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規定的強制性要求之外的其他各項規定。
第十條 依照本條例安裝圖像采集設備及相關設施,位于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以及國家機關等涉密單位周邊的,應當事先征得相關涉密單位的同意。
第十一條 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建設公共安全視頻系統,開展設計、施工、檢驗、驗收等工作,并依法保存、管理相關檔案資料。
第十二條 公共安全視頻系統采用的產品、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發現其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注重保護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權益的要求,合理確定圖像采集設備的安裝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圍,并設置顯著的提示標識。未設置顯著提示標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
第十四條 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管理單位應當在系統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內,將單位基本情況、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建設位置、圖像采集設備數量及類型、視頻圖像信息存儲期限等基本信息,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啟用的,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90日內備案。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備案變更。
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管理單位應當對備案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為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管理單位辦理備案提供便利,能夠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獲得的備案信息,不要求當事人提供。
第十五條 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管理單位應當履行系統運行安全管理職責,履行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防攻擊、防入侵、防病毒、防篡改、防泄露等安全技術措施,定期維護設備設施,保障系統連續、穩定、安全運行,確保視頻圖像信息的原始完整。
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管理單位委托他人運營的,應當通過簽訂安全保密協議等方式,約定前款規定的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并監督受托方履行。
第十六條 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管理單位使用視頻圖像信息,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不得濫用、泄露。
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管理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濫用、泄露視頻圖像信息:
(一)建立系統監看、管理等重要崗位人員的入職審查、保密教育、崗位培訓等管理制度;
(二)采取授權管理、訪問控制等技術措施,嚴格規范內部人員對視頻圖像信息的查閱、處理;
(三)建立信息調用登記制度,如實記錄查閱、調取視頻圖像信息的事由、內容及調用人員的單位、姓名等信息;
(四)其他防止濫用、泄露視頻圖像信息的措施。
第十七條 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收集的視頻圖像信息應當保存不少于30日;30日后,對已經實現處理目的的視頻圖像信息,應當予以刪除。法律、行政法規對視頻圖像信息保存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為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提供網絡傳輸服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加強對視頻圖像信息傳輸的安全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絡安全、穩定運行,維護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九條 接受委托承擔公共安全視頻系統設計、施工、檢驗、驗收、維護等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接觸到的視頻圖像信息和相關檔案資料予以保密,不得用于與受托工作無關的活動,不得擅自留存、加工、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為履行執法辦案、處置突發事件等法定職責,查閱、調取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收集的視頻圖像信息,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程序進行,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職責所必需的范圍和限度。
第二十一條 為了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財產安全,經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管理單位同意,本人、近親屬或者其他負有監護、看護、代管責任的人可以查閱關聯的視頻圖像信息;對獲悉的涉及公共安全、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的視頻圖像信息,不得非法對外提供或者公開傳播。
第二十二條 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收集的視頻圖像信息被依法用于公開傳播,可能損害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對涉及的人臉、機動車號牌等敏感個人信息,以及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名稱、營業執照等信息采取嚴格保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對外提供或者公開傳播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收集的視頻圖像信息;
(二)擅自改動、遷移、拆除依據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安裝的圖像采集設備及相關設施,或者以噴涂、遮擋等方式妨礙其正常運行;
(三)非法侵入、控制公共安全視頻系統;
(四)非法獲取公共安全視頻系統中的數據;
(五)非法刪除、隱匿、修改、增加公共安全視頻系統中的數據或者應用程序;
(六)其他妨礙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正常運行,危害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有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三款、第八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安裝圖像采集設備及相關設施的,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內部監督制度,對其工作人員履行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建設、使用職責情況進行監督。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建設、使用、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或者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檢舉、控告。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三款、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安裝圖像采集設備及相關設施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刪除所收集的視頻圖像信息;拒不改正的,沒收相關設備設施,對違法個人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單位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安裝圖像采集設備及相關設施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相關設備設施,刪除所收集的視頻圖像信息,對違法個人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偷窺、偷拍、竊聽他人隱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相應區域、部位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未履行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日常管理和檢查義務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違法個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并通報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責令暫停相關業務或者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八條 未依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征得相關涉密單位同意安裝圖像采集設備及相關設施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相關設備設施,刪除所收集的視頻圖像信息,對違法個人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非法獲取國家秘密、軍事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未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擅自改動、遷移、拆除圖像采集設備及相關設施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違法個人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或者非法對外提供、公開傳播視頻圖像信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建設、使用、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上級公安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他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建設、使用、相關管理職責過程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或者在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查閱、調取視頻圖像信息過程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在非公共場所安裝圖像采集設備及相關設施,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對收集到的涉及公共安全、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的視頻圖像信息,不得非法對外提供或者公開傳播。
違反前款規定的,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