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公眾參與政府立法辦法
寧波市公眾參與政府立法辦法
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政府
寧波市公眾參與政府立法辦法
寧波市公眾參與政府立法辦法
(2025年1月1日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77號公布 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深入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促進公眾有序、高效參與政府立法活動,提高政府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區(縣、市)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立法意見征集單位)在地方性法規案、政府規章的立項、起草、審查等過程中按照有關程序向公眾征求意見,以及公眾主動或者受邀參與政府立法活動。
第三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公眾參與政府立法工作指導與監督,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組織開展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活動。
立法意見征集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活動的工作機制,為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提供便利和條件。
公眾要求出具參與政府立法活動相關材料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出具。
第四條 公眾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話、互聯網、面談等方式主動或者受邀參與下列政府立法活動,提出意見:
(一)地方性法規案、政府規章建議項目的征集;
(二)政府年度立法計劃的編制;
(三)地方性法規案、政府規章草案的修改;
(四)政府規章的修改、廢止;
(五)其他政府立法活動。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完善一站式政府立法意見征集系統,利用政府立法聯系點、新時代法治實踐站、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站)和“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等平臺,為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活動提供便捷渠道。
第五條 立法意見征集單位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公眾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稿、舉行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以及民意調查等多種形式。
立法意見征集單位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政務服務平臺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載體向社會征集建議項目、公布征求意見稿的,應當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向社會征集建議項目、公布征求意見稿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征求意見稿中有關專業術語和公眾難以理解的條款應當進行釋明、轉換。
第六條 立法意見征集單位應當根據立法項目擬調整的對象、范圍等情況,重點收集和梳理下列內容:
(一)市、區(縣、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3年內提出的議案、建議、提案中與立法相關的意見;
(二)行政執法、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執法監督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發現的與立法相關的意見;
(三)與涉及特定利益群體的立法事項相關的社會組織的意見;
(四)公眾信訪、投訴反映較多的,需要通過立法解決的事項及相關意見。
第七條 立法意見征集單位應當對公眾意見進行收集、整理和分析,作出是否采納的處理決定,并在規章公布后30日內,通過公布采納情況說明、舉行集中反饋會、委托有關單位反饋、頒發意見采納證書等適當形式,向公眾單獨或者集中予以反饋。
支持立法意見征集部門運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新技術,開展立法需求分析、民意調查,為政府立法提供量化論證和決策依據。
第八條 支持將組織村(居)民參與立法意見征集工作納入村(社區)法律顧問的服務范圍,鼓勵政府立法志愿者、公共法律服務志愿者為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活動提供幫助和服務。
鼓勵立法意見征集單位建立說議立法制度,將征求立法意見與普法活動相結合,在聽取村(居)民委員會、企業、社會組織等單位以及個人意見的過程中,宣傳、解讀有關法律和政策。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