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農村自建住房建設管理條例
平頂山市農村自建住房建設管理條例
河南省平頂山市人大常委會
平頂山市農村自建住房建設管理條例
平頂山市農村自建住房建設管理條例
(2024年8月19日平頂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自建住房管理,保障農村自建住房質量安全,推動和美鄉村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開發邊界范圍以外的宅基地上村民自建住房的規劃、用地、建設等管理服務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自建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設的自住房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翻建的房屋。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三條 農村自建住房應當堅持規劃先行、集約節約、因地制宜、風貌協調、安全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自建住房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農村自建住房建設管理制度,統籌解決農村自建住房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財政、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林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自建住房建設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自建住房建設管理和服務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專門人員對農村自建住房實施建設質量和安全監管,也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實施建設質量和安全監管。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鄉村規劃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莊規劃和農村自建住房建設的審查、評議等工作。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村民自建住房的自治管理,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村民自建住房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當將村民自建住房建設規范納入村規民約,對村民建房行為進行引導。
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和勸阻各類違法違規建房行為;對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第八條 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分類有序推進村莊規劃編制,實現鄉村地區空間規劃管理全覆蓋。
編制村莊規劃,應當注重地域特色,體現鄉土風情,統籌考慮鄉村建設、防災減災、生態保護和歷史文化傳承、村民意愿等因素,結合宅基地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規模和布局,引導零星分散居住的村民逐步向村莊集中建設區域集中。
經依法批準的村莊規劃應當嚴格落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調整和變更;確需調整或者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九條 村民自建住房應當符合村莊規劃。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等區域內的村民自建住房,還應當符合相關專項規劃。
村民自建住房選址應當避開自然災害易發多發地段,合理避讓山洪、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質災害危險區,不在陡坡、沖溝等災害易發地段建房,禁止通過切坡方式建房。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村莊規劃中對村民自建住房標準作出統一安排,不得規劃建設三層以上的住房。確需建設三層以上住房的,應當征得村民委員會以及利益相關方的同意,納入村莊規劃。
第十一條 村民自建住房應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存量建設用地,依據村莊規劃占用現狀農用地建房的,應當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機構負責農村宅基地和農村自建住房建設審批和服務工作,加強農村自建住房的宣傳和指導,簡化審批流程和環節,建立統一窗口受理、多部門聯動的聯審聯辦制度,為村民提供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服務。
第十三條 村民自建住房應當向所在村民小組提出申請,村民小組會議討論通過后,提交村民委員會審查;沒有分設村民小組的,直接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
經村民委員會審查后,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會議討論通過,符合建房條件的,由村民委員會公示,公示日不少于三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員會將相關資料報鄉鎮人民政府。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收到申請后,應當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房屋建設管理等相關機構進行審查,涉及林業、電力、水利、交通等管理的,應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于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發放《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及時告知村民委員會。
村民取得《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應當在開工前到鄉鎮人民政府辦事窗口提出建房開工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和現場開工查驗。符合開工條件的,可以開工建設。
第十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符合當地實際、體現鄉土特點的農村自建住房設計圖冊,供村民選用并提供技術咨詢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不同村莊的風貌定位,引導村民按照設計圖冊建設住房。
村民自建住房可以免費選用政府提供的設計圖冊,也可以自行委托具有設計資質的單位或者人員進行設計并出具設計圖紙。
第十六條 村民自建住房應當按照依法批準的住房建筑面積、建筑層數、建筑高度等施工。
村民建設不超過三層的低層住房可以選用設計圖冊,委托鄉村建設工匠進行施工;建設三層以上或者有地下室的住房應當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施工單位進行施工。
第十七條 村民自建住房應當傳承本地傳統民居風貌和地域特色。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中的村民自建住房應當與傳統建筑、周邊環境相協調,營建具有地方特色的村莊環境。
村民自建住房鼓勵推廣應用節能低碳、安全性好、性價比高的綠色建材,鼓勵采用安全可靠的新型建造方式。
第十八條 建筑施工單位或者鄉村建設工匠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農村自建住房建設相關標準和操作規范,嚴格按照設計圖紙和操作規程施工;
(二)不得承攬未經依法審批的農村自建住房建設項目,不得偷工減料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構配件;
(三)采取安全施工措施,及時發現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隱患;
(四)法律、法規其他有關規定。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村民自建住房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第十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鄉村建設工匠培養制度,免費對鄉村建設工匠培訓,提升鄉村建設工匠職業技能和綜合素質。
積極培育以鄉村建設工匠為主體,小型化、專業化、規范化的鄉村建設服務團隊,為村民建房提供支持。
第二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違法自建住房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和調查處理舉報線索。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住房建設的,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農村自建住房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