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峽市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促進條例
三門峽市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促進條例
河南省三門峽市人大常委會
三門峽市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促進條例
三門峽市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促進條例
(2024年8月27日三門峽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8日河南省
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服務設施
第三章 服務供給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滿足老年人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需求,促進和規范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河南省養老服務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為基礎,以社區(村)為依托,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提供的專業化服務、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志愿者提供的公益服務組成,滿足老年人需求的養老服務。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家庭盡責、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就近便利,保障基本、普惠多樣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事業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引導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參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作用,定期探訪高齡、獨居、特殊困難等居家老年人,了解轄區內老年人健康狀況、家庭情況和服務需求,滿足轄區內居家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廣電旅游、體育、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醫療保障、消防救援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工商聯、紅十字會等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
第六條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員,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義務。需要由社會提供服務的,老年人家庭根據服務項目的性質和數量,承擔相應費用。
倡導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第七條 全社會應當開展養老、敬老、助老宣傳教育活動,推進老年友好型社區建設,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鼓勵志愿服務組織、社會工作者、志愿者參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中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服務設施
第九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本級自然資源規劃、發展改革等部門,結合老年人口比例和分布情況,編制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相關的專項規劃。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國土空間規劃,落實到詳細規劃。
現有詳細規劃未明確或者不能滿足有關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標準的,應當按照標準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作為規劃條件納入土地出讓合同。
第十條 新建城鎮居住區應當按照每一百戶不低于三十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不滿一百戶的城鎮居住區,可以就近統籌多個居住區配置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已建成的城鎮居住區未配置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配置不達標的,按照每一百戶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通過新建、購置、置換、改建等方式統籌配置。配套建設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設置于建筑物低層,不得設置在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二層以上的應當設置電梯或者無障礙坡道,并設置獨立的出入口,配備室外活動場地。
鼓勵社會力量將閑置的醫院、學校、企業廠房、商業設施、農村集體房屋以及其他可利用的社會資源,依法改造后用于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拓展社區黨群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社區服務中心的養老服務空間,引導養老服務機構、物業服務企業等市場主體開展社區老年人用餐、醫養結合等養老服務。
第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置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發揮資源統籌、服務主體孵化、人員培訓等功能。
縣(市)、區至少設置一所以老年人專業照護為主的縣級供養服務設施(中心敬老院),具備老年人供養服務、服務示范、技術支持等功能。
每個街道、鄉鎮至少設置一所鄉鎮級綜合養老服務中心,具備短期托養、居家照護、日間照料、文體娛樂、老年人政策咨詢辦理、指導社區工作等功能。
每個社區至少設置一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等服務,具備日間照料、上門服務、助餐配餐、文體娛樂等功能,有條件的可以增設全托、臨托等服務。
第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村設置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農村幸福院等,為老年人提供健康指導、日間照料、助餐助浴、文化娛樂等服務。
相鄰轄區面積較小、常住老年人口較少的鄉鎮(村)可以共同設立養老服務中心(站),避免養老服務設施資源浪費。
第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城市更新、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危房改造過程中,統籌推進無障礙環境建設和適老化改造。推進老舊小區的坡道、樓梯扶手、地面防滑、電梯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生活服務設施的改造。優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多層住宅加裝電梯。
第三章 服務供給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和本省基本養老服務清單的基礎上,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和養老服務需求建立并公布本級基本養老服務清單,明確具體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實施范圍和程序等。
第十五條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日間照料、助餐、助浴、助潔、助行、短期托養、代繳代購等日常生活服務;
(二)體檢、醫療、康復、保健、安寧療護等醫療護理服務;
(三)關懷訪視、心理咨詢、情緒疏導等精神慰藉服務;
(四)法律咨詢、識騙防騙宣傳、公證服務、人民調解、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
(五)安全指導、緊急救援等安全保障服務;
(六)教育培訓、文化娛樂、體育健身、休閑養生等服務;
(七)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列出的其他服務內容。
第十六條 鼓勵養老服務機構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務。
養老服務機構應當依法經營,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工作人員,規范服務流程,按照有關規定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并接受政府、服務對象和社會的監督。
從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侵犯所服務老年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醫療保障部門應當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及其他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分類救助。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用藥管理、藥品供應和醫療保障政策,為老年人治療、用藥、費用結算等提供便利。
支持執業醫師到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內設置的醫療機構開展多機構執業活動。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指導、督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老年人提供以下服務:
(一)結合國家基本衛生服務項目,建立個人健康檔案,加強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務,定期為老年人提供體檢、健康評估、健康咨詢等專業化服務;
(二)擴大失能、重病、高齡、低收入老年人家庭醫生簽約覆蓋率,為患常見病、慢性病的老年人提供跟蹤診療服務;
(三)開展傳染病預防,為患有常見病、慢性病、多發病的老年人提供醫療、護理、康復等指導,為有醫療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優先就診和預約轉診等服務。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適老化無障礙出行環境建設納入交通運輸相關規劃,新建、改建、擴建的公交車站、火車站等各類出行場所應當規劃建設無障礙設施。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轄區內老年人口規模、助餐服務需求、服務半徑等因素,每個街道(鄉鎮)至少規劃建設一個能夠提供配餐服務的老年食堂。
探索鄰里互助、設立“中心戶”多戶搭伙、結對幫扶等模式,靈活多樣滿足農村老年人的助餐需求。
第二十二條 支持和鼓勵餐飲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單位食堂等社會力量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營養配餐、集中用餐或者上門送餐服務。
支持具備條件的社區設置集中配送點,為老年人就近取餐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條 支持養老服務機構利用自身設施、服務資源和服務隊伍向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延伸,為符合條件的家庭設立家庭養老床位,提供個性化、規范化、專業化的養老服務。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綜合評估體系,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對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的評價結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 從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組織應當制定突發事件處置和消防安全應急預案,開展經常性安全檢查,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和安全培訓。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務需求,逐步增加對養老服務的財政資金投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本級留成用于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五的比例用于支持發展養老服務,重點支持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鼓勵和支持公益慈善力量、各類組織和個人以投資、捐助、捐贈等方式參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二十七條 養老服務機構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政策;并在使用水、電、氣、暖、通信過程中,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標準收費;需要繳納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等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應當予以減免。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人才培養納入人才培養體系,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和培訓機構開設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相關專業(課程)和設置培訓項目,在養老服務機構設立實習、實訓基地,培養、培訓專業人才,完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人員的評估和激勵機制。
符合條件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參加相關職業技能培訓,按照規定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置公益性崗位,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吸納城鎮剩余勞動力從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老年教育融入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增加老年教育資源供給,為老年人提供教育服務。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高等學校、職業學校、老年大學開展云課堂、網上老年人大學等老年教育,為老年人提供教育服務。
鼓勵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和個人設立學習場所,開展老年人學習教育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完善智慧養老綜合服務平臺和居家老年人信息庫,及時公布和更新政府提供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項目、養老服務機構名錄等信息,提供政策咨詢、信息查詢、供需對接等服務。
鼓勵和支持企業、組織和個人參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數字化建設,創新和推廣符合老年人需求的服務技術,幫助老年人解決運用智能技術困難,保留人工服務、現金支付等傳統服務方式,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務。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托本地區氣候、森林、紅色文化等自然和文化資源,開發和引進健康養生、避暑養老、生態康養、中醫保健等地方特色品牌康養項目,滿足居家老年人多元化健康養老服務需求。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協同監管機制,完善監管措施。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對投訴舉報的事項及時核查、處理和反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經濟開發區、現代服務業開發區、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理委員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依照本條例做好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