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住宅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平頂山市住宅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河南省平頂山市人大常委會
平頂山市住宅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平頂山市住宅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2024年10月24日平頂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8日河南省
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宅電梯安全管理,預防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電梯的安裝、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住宅電梯(以下簡稱“電梯”),是指居民住宅樓(含商住樓內的住宅)安裝使用的公用電梯。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電梯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權責分明、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協助做好電梯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
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納入公共安全教育內容,對中小學生、幼兒進行電梯安全教育,增強中小學生、幼兒安全、文明使用電梯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發揮宣傳引導和輿論監督作用,加大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宣傳,倡導安全文明使用電梯,提升全民安全使用電梯意識。
第七條 住宅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電梯安全技術規范、相關標準等要求開展土建工程設計、施工。
住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將電梯用于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運載等工程建設施工作業。
電梯土建工程防滲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五年。
電梯安裝前,住宅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土建工程施工、監理以及電梯制造、安裝等單位對涉及電梯安裝施工的土建工程進行檢查,符合質量和標準要求后方可安裝電梯。
第八條 住宅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電梯選型配置的具體規定和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提出的電梯配置參數性能的意見,選擇與建筑結構相適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滿足消防、應急救援等要求的電梯。
第九條 電梯的安裝,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同意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單位安裝的,應當對其安裝活動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
安裝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三十日內將相關資料和文件移交電梯使用單位。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電梯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十條 新建住宅的電梯,住宅建設單位應當設置雙回路供電或者配置應急救援備用電源。
新建住宅的電梯應當在交付使用前,完成電梯機房、井道和轎廂內的所有移動通信信號的有效覆蓋。現有在用電梯機房、井道和轎廂應當實現所有移動通信信號的有效覆蓋。
鼓勵電梯使用單位推進現有在用電梯安裝電動自行車進電梯智能阻止系統。
第十一條 電梯投入使用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電梯使用單位:
(一)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所有權人的,住宅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自行管理的,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三)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委托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四)政府出資建設或者購買的保障性住房,應當確定電梯使用單位。
現有在用電梯未明確電梯使用單位的,按照第一款規定確定電梯使用單位。
第十二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電梯安全管理責任:
(一)按照規定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二)在電梯顯著位置標明維護保養單位的名稱和救援電話、電梯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登記標志、定期檢驗標志、應急救援標志、投訴電話等;
(三)制定電梯事故應急救援專項預案,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事故應急演練;
(四)發現電梯出現故障、異常情況或者收到電梯乘用人求助后,立即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排除故障、實施救援;
(五)電梯臨時停用的,及時公示停用原因,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六)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管理責任。
電梯使用單位不得采用技術手段限制、干擾電梯正常使用。
第十三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在極端天氣易發、多發季節的電梯運行管理工作,根據氣象預警和風險提示信息,及時采取臨時停運等預防性措施,做好應急準備。
遭受強降雨等災害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對電梯進行全面排查;發現設備受損影響安全使用的,應當立即停用,并采取封閉隔離措施,防范發生次生災害。
因強降雨受損停用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對受損設備進行搶修,排除故障、消除隱患,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重新投入運行。
第十四條 電梯乘用人應當按照電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的要求乘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處于非正常狀態的電梯;
(二)運載超重貨物或者乘用超過額定載重量的電梯;
(三)運載電動自行車或者蓄電池;
(四)未采取安全防護、防灑漏措施運送裝修材料以及家具、電器等易造成電梯損壞的物品;
(五)強行開啟電梯層門、轎門;
(六)破壞電梯零部件、其他附屬設施或者標志、標識;
(七)非緊急狀態下撥打應急救援電話或者啟動緊急報警裝置;
(八)在電梯內嬉戲、打鬧、蹦跳;
(九)其他危害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電梯乘用人發現電梯運行異常的,應當立即告知電梯使用單位或者其他相關人員。
第十五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開展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相關標準等規定以及維護保養合同約定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
(二)進行現場作業時,持證作業人員不得少于二人,作業現場應當設立警示標志,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保證作業安全;
(三)建立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置記錄,及時歸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并至少保存四年;
(四)不得出租、出借電梯維護保養資質;
(五)不得將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
(六)不得在電梯控制系統中設置或者變相設置技術障礙;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相關標準等規定。
鼓勵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采用現代信息管理技術,對電梯維護保養質量和維護保養行為進行實時監控。
第十六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托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開展安全評估,并根據評估報告對電梯進行修理、改造或者更新:
(一)整機投入使用滿十五年;
(二)因故障導致人員死亡或者嚴重人身傷害;
(三)故障頻率高或者投訴多;
(四)因人為因素造成電梯嚴重損壞;
(五)因受水災、火災、地震、雷擊等災害影響電梯安全運行;
(六)其他需要進行修理、改造或者更新的情形。
第十七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電話應當保持二十四小時即時有效應答。接到電梯乘用人被困報告后,應當及時派出維護保養人員實施救援。電梯所在地為城市建成區的,維護保養人員應當在三十分鐘內到達現場;電梯位于城市建成區以外區域的,應當在一個小時內到達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第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電梯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一)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電梯;
(二)故障頻發或者被多次投訴的電梯;
(三)發生過安全事故影響安全運行的電梯;
(四)高層住宅樓安裝的電梯;
(五)其他需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電梯。
第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完善電梯安全智慧監管服務平臺,及時匯集電梯運行監測、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處置等數據,實現電梯基礎信息查詢、運行狀態監控、故障預警、數據收集統計分析等功能。
電梯安裝、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真實、完整提供相關數據。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電梯事故應急預案,將電梯應急救援納入本行政區域應急救援體系,建立電梯應急救援公共服務平臺,協調指揮電梯應急救援工作,提升電梯應急救援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一條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辦理電梯安裝、修理告知及使用登記等手續;
(二)擅自收取費用;
(三)未依法對電梯安全工作開展監督檢查;
(四)發現在用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處理;
(五)接到投訴、舉報后未及時處理;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平頂山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平頂山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依據本條例做好本轄區住宅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