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
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第50號)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24年11月28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1月28日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
(1995年4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02年7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正 根據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北省技術市場條例〉等十四部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2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工會組織
第三章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基層工會組織
第五章 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
第三條 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
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改革開放,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工會應當適應企業組織形式、職工隊伍結構、勞動關系、就業形態等方面的發展變化,依法維護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等,推動健全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維護職工勞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廠務公開以及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制度等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開展勞動法律監督,參與勞動爭議處理,促進勞動關系和諧。
第四條 工會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發揮國家主人翁的作用,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等。
工會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經濟建設,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技術業務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工會推動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提高產業工人隊伍整體素質,發揮產業工人骨干作用,維護產業工人合法權益,保障產業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術會創新、敢擔當講奉獻的宏大產業工人隊伍。
工會應當加強數智化建設,提高服務職工能力和水平。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各用人單位應當尊重工會權利,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
工會各級組織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工作,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權。
上級工會組織應當支持和幫助下級工會組織開展工作,維護下級工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工會組織
第六條 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
用人單位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
企業職工較多的鄉鎮、城市街道,可以建立鄉鎮、街道基層工會的聯合會。職工較多的村、社區可以建立村、社區工會組織。
縣級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級總工會。
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可以建立產業工會或者基層工會聯合會。
基層工會、地方各級總工會、地方產業工會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準。
用人單位應當支持、幫助職工依法組建工會。企業開業投產滿一年尚未建立工會的,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其職工依法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七條 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自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典規定的法人條件的,按照屬地原則,根據工會組織關系、經費收繳關系,經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審查登記后,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其工會主席為法定代表人。
取得工會法人資格的基層工會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并報上一級工會批準撤銷的,或者因所在單位終止、撤銷等原因相應撤銷的,應當自撤銷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申請注銷登記。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并工會組織。
基層工會所在的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并報告上一級工會,其會員的會籍可以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有關規定繼續保留。
第九條 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協商確定。
第十條 工會主席、副主席依據《中國工會章程》選舉產生,選舉結果報上一級工會批準。
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人選。
第十一條 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于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確因工作需要調動的,應當事先書面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及上一級工會同意,有關工會組織應當自接到書面意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二條 各級工會可以建立女職工委員會,代表和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有女職工會員十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不足十人的可以設立女職工委員。需要建立女職工委員會的,應當與工會委員會同時建立。
女職工委員會主任由同級工會女主席或者女副主席擔任,也可以從工會女職工委員中選任。
第三章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工會有權對用人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及人員應當予以協助,并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
第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的,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向工會作出答復;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提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一)克扣、拖欠職工工資;
(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三)隨意延長勞動時間;
(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
(五)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工會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實行民主管理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民主管理制度的,工會有權要求予以糾正,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六條 工會依法對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以及續訂情況進行監督。工會應當幫助、指導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擬訂勞動合同文本時,應當征求本單位工會意見。工會對違法招用職工、未簽訂勞動合同以及不履行勞動合同的問題有權要求予以改正。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女職工保護、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依法簽訂集體合同。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平均工資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集體合同。
區域性、行業性工會組織可以代表職工與相應的企業或者企業代表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及專項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草案、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第十七條 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本單位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企業制定裁員方案,應當聽取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企業在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員方案的同時,應當報告工會和職工的意見。
企業因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確需停工停產三十日以上的,其具體實施方案及停工停產期間的職工待遇,應當向工會和職工說明情況并聽取意見。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代表職工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有關方面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并提出解決意見。對于職工的合理要求,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予以解決。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做好工作,盡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
第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迫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協商后,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支付勞動報酬。
第二十條 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接受所在地工會的指導。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在工會設立仲裁庭進行勞動爭議仲裁活動。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依法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可以設立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的站點。
職工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三條 工會可以建立勞動法律監督組織,聘任勞動法律監督員,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群眾監督。
工會可以建立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組織,聘任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對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衛生情況進行監督,維護職工的安全與健康。
第二十四條 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進行監督。對工會提出的意見,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五條 工會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有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立即作出處理決定。
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參加。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復。
有塵毒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采取防護措施,按規定進行監測,并定期將監測結果和職業病發生情況向工會報告。
第二十六條 工會會同用人單位加強對職工的思想政治引領,對職工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民主、法治、紀律教育,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動員和組織職工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革新、勞動和技能競賽活動,協助用人單位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組織職工參加職業教育和文化體育活動,推進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和勞動保護工作。
第二十七條 工會應當關心職工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組織職工開展互助活動,協助用人單位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工作。工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拓寬就業門路,幫助失業人員再就業。
第二十八條 根據人民政府委托,工會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的推薦、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研究起草或者修改有關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福利、勞動爭議處理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規、規章以及重大政策、措施時,應當聽取工會意見。
各級人民政府與同級工會,政府有關部門與同級產業工會,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通報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行政措施,研究解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有關問題。聯席會議至少每年舉行一次。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與同級工會及企業方面代表應當共同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可以召開會議或者采取適當方式,通報交流協調勞動關系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勞動關系中的重大問題,對實施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勞動關系協調工作進行指導。
第四章 基層工會組織
第三十一條 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職工代表大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
城鎮集體企業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的權力機構,由其選舉和罷免企業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以上企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是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依法支持和組織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以及與本單位相適應的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保障職工的民主權利。
第三十三條 公司制企業的董事會、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產生,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制定、修改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決定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時,應當有工會代表參加。
工會有權對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女職工保護和社會保險等事項提出建議,用人單位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答復。
第三十五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召開會議或者組織職工活動,應當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以外進行,需要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的,應當事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基層工會非專職委員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參加會議或者從事工會工作,每月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年內可以合并使用,其工資等待遇不受影響。
第三十六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縣級以上工會組織可以向非公有制企業兼職工會主席發放履職補貼。具體標準由各地工會組織確定。
第五章 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三十七條 建立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應當繳納工會經費。
用人單位按照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足額向工會撥繳工會經費。財政撥款單位的工會經費按照規定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并及時撥付。
支持縣級以上各級工會與稅務部門合作,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工會經費收繳工作。
工會應當在銀行單獨開立工會經費賬戶,依法獨立管理工會經費。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同級工會一定經費補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工會組織加強工人文化宮、職工書屋等設施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和用人單位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
第三十九條 工會組織合并,其經費、財產歸合并后的工會所有;工會組織撤銷或者解散,其清償債務后剩余的經費、財產由上一級工會處置。
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不得作為所在單位的財產、經費予以凍結、劃撥。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注銷工會依法開立的銀行賬戶。
第四十條 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
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
各級工會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工會經費、財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以及相應的經濟活動由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并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
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對經費使用情況提出意見。
工會經費的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國家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 工會可以依法興辦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其隸屬關系不得隨意改變。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所屬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經費,按照有關規定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負擔。
縣級以上各級工會機關在編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職業年金、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由同級財政按照有關規定列入預算。
縣級以上各級工會所屬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職業年金單位繳費部分,由同級財政按照有關規定列入預算。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工會對違反工會法及本辦法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請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的,由上級工會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相關工會。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工作;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當事人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其工作,并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
(一)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
(二)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工會:
(一)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權利;
(二)非法撤銷、合并工會組織;
(三)妨礙工會參加職工傷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的調查處理;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與工會平等協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用人單位非因破產或者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和不可抗力等原因,逾期不撥繳或者未足額撥繳工會經費,經兩次催繳無效的,該單位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侵占工會財產、經費拒不返還的,工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并賠償損失。
第四十九條 工會工作人員違反工會法及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損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