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應急避難場所管理辦法
安徽省應急避難場所管理辦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應急避難場所管理辦法
安徽省應急避難場所管理辦法
(2024年12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25號公布 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應急避難場所管理,提高防災減災救災能力,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管理維護、使用及其相關監督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應急避難場所,是指為了應對地震、臺風、洪澇、地質災害等自然災害及其他突發事件,按照規劃和相關標準建設,用于應急避難人員應急避險、疏散和臨時安置,具有基本生活服務保障功能的安全場所。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應急避難場所管理機制,將應急避難場所納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范疇,統籌協調解決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協調指導和監督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管理維護和使用工作,組織編制專項規劃、相關預案,組織場所評估認定,做好物資儲備相關工作,開展培訓演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指導應急避難場所醫療救治功能區建設,指導有關單位做好醫療救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將應急避難場所規劃控制要求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指導專項規劃編制并提出與相應國土空間規劃銜接核對意見,指導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實施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內容納入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領域,指導利用公園、廣場等場地空間建設應急避難場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管、體育、國防動員、地震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應急避難場所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建立應急避難場所建設投入保障機制,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情況,合理安排經費。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管理維護。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應急避難知識科普和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眾應急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開展的應急避難演練工作予以指導。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會同自然資源部門組織編制應急避難場所專項規劃,明確應急避難場所發展目標、發展布局、功能配置等。應急避難場所專項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銜接,遵循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推動防災減災、防疫、防空應急避難資源和文化、教育、體育、旅游及城鄉基礎設施等融合共建、綜合利用。
第九條 應急避難場所的設計、建設、改造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設防要求。
第十條 應急避難場所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斷裂帶、地質災害隱患點及其危險區和洪澇災害危險區,遠離行洪區、水庫泄洪區、山洪威脅區,以及高壓走廊、油氣管道、;穫}儲區、大型化工園區、尾礦庫、易燃易爆或核放射物儲放地等影響范圍和高層建筑物、構筑物垮塌范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利用現有或者擬建的公園、綠地、廣場、學校、體育場館、會展中心和人防疏散場所等,按照規劃和標準分級分類建設或者確定應急避難場所。
第十一條 城市社區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優先選擇社區花園、社區廣場、社區服務中心等;鄉村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優先選擇鄉村的辦公用房、學校、村民活動室、文體場館等。
第十二條 應急避難場所管理部門、單位應當根據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的需要,科學劃分應急宿住區、應急供水區、應急供電區、應急醫療救護區、應急排污區、應急物資儲備區、應急指揮區等功能區域,配置應急避難設施設備,儲備相應物資。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交通干道、交通樞紐等顯要位置設置應急避難場所位置指示牌;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居民區、商場、超市、活動中心等人員密集地及疏散道路交叉口,設置避難路線等引導性標志標識。
第十四條 應急避難場所管理部門、單位應當完善并落實應急避難場所管理維護制度,建立管理維護檔案,負責日常管理維護工作。
應急避難場所管理部門、單位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委托具備條件的單位、組織具體承擔應急避難場所的日常管理維護工作。
第十五條 應急避難場所管理部門、單位應當定期檢查維護應急避難場所的建筑物、應急避難設施設備及物資儲備等,保證其安全和正常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拆除應急避難場所設施設備。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應急避難場所的設施設備配備及物資儲備、管理維護、應急避難演練等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教育、住房城鄉建設、水行政、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體育、國防動員、地震等部門,定期開展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管理維護和使用情況的評估工作,根據評估結果分類管理。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更新完善本地區應急避難場所數據信息,向社會公布應急避難場所的位置、面積、可容納人數及避難路徑指引等信息。
第十九條 需要啟用應急避難場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法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設立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作出啟用決定。應急避難場所管理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啟用決定及時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并配合做好疏散、安置、救助等相關工作。
緊急情況下,應急避難場所管理部門、單位應當根據避險需求,立即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條 應急避難場所啟用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應急預案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開展避難人員登記,設置應急宿住區和物資供應點,保障帳篷、食品、飲用水等基本生活需要;
(二)建立臨時醫療點,為避難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做好應急避難場所的衛生防疫工作;
(三)保障應急避難場所的應急供電、供水、通信需要;
(四)配置臨時應急廁所和垃圾污物回收設施,做好應急避難場所的環境衛生工作;
(五)組織協調運輸力量,做好人員、物資的運輸工作;
(六)維護應急避難場所治安管理秩序;
(七)組織動員志愿者參與應急避難場所志愿服務活動;
(八)其他需要保障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 應急工作結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設立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影響情況,依法作出關閉應急避難場所的決定,組織避難人員有序撤離。
應急避難場所管理部門、單位應當清理場所,檢修維護有關設施設備,恢復場所原有功能,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