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辦法
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辦法
陜西省人大常委會
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辦法
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辦法
(2025年1月9日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家庭教育的實施、支持、指導、服務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促進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長,對其實施的道德品質、身體素質、心理健康、生活技能、文化修養、行為習慣等方面的培育、引導和影響。
第三條 家庭教育實行黨委領導、政府指導、部門協作、家庭負責、社會協同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家庭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家庭教育工作專項規劃,構建覆蓋城鄉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體系和政府購買服務目錄,將家庭教育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有關部門和單位共同參與的家庭教育工作協調機制,研究家庭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建立健全家庭學校社會協同育人機制,形成家庭教育合力。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轄區內的家庭教育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小學校、幼兒園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導、服務和管理;縣級以上婦女聯合會應當加強對城鄉社區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導和服務。教育行政部門、婦女聯合會統籌協調社會資源,協同推進覆蓋城鄉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建設,并按照職責分工承擔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務。
縣級以上宣傳、社會工作、網信以及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體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發揮職能作用,配合同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聯動機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結合實際工作,為家庭教育提供社會支持。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 全國家庭教育宣傳周期間,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群團組織、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可以通過公益宣傳、講座、論壇、經驗分享會、實踐活動等形式,集中開展家庭教育宣傳以及公益性指導服務活動。
第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家庭教育主體責任,自覺學習家庭教育知識;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員應當協助和配合做好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建設,以身作則、言傳身教,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家庭和睦、家教良好、家風端正的家庭環境。
第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增加對未成年人的陪伴時間,通過共同參與互動游戲、親子閱讀、體育鍛煉、勞動實踐、志愿服務等活動,提高陪伴質量。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和個人信息,尊重其參與相關家庭事務和發表意見的權利,加強思想溝通和情感交流,構建良好親子關系。
第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在交通出行、防溺水、防火災、防觸電、防中毒和防欺凌、防詐騙、防拐賣、防性侵、防毒品以及雖未列入國家規定管制但具有成癮性物質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幫助其掌握安全知識和技能,增強未成年人自我保護、規避風險的意識和能力。
第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開展生命教育和挫折教育,培養未成年人珍愛生命意識和自我情緒調適能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發現未成年人有心理或者行為異常的,應當及時了解情況,分析原因,積極采取合理干預措施。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提升網絡素養,規范自身使用網絡的行為,引導和監督未成年人科學、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網絡和智能終端產品。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通過在智能終端產品上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選擇適合未成年人的服務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網絡的時間,有效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第十三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障未成年人的睡眠、娛樂、休閑和體育鍛煉時間,合理安排學習時間,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學習負擔。
第十四條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性別平等觀念,引導、培養未成年人正確的性別意識,在家庭角色分工、家庭資源分配、教育機會提供等方面,為未成年人營造健康平等的成長環境。
第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和教育責任,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以虐待、譏諷、辱罵、恐嚇、毆打等行為實施家庭教育。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委托他人代為照護未成年人的,應當綜合考慮被委托人的道德品質、身心健康狀況等,并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學習、生活情況和心理狀況,與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責任。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確定家庭教育指導機構。
家庭教育指導機構對轄區內社區家長學校、學校家長學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站點進行指導,并開展家庭教育研究、服務人員隊伍建設和培訓、公共服務產品研發。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教育行政、婦女聯合會等部門和單位推進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務平臺建設,通過開設公益性網上家長學校等方式,向家庭免費提供針對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指導課程和資料,普及家庭教育知識,提供線上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鼓勵和支持研發易于接受、便于互動、科學有效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新媒體產品。
第十九條 婦女聯合會、社會工作部門、民政部門應當推進社區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站點建設,動員社會力量,為社區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提供支持。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托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婦女兒童之家等,設立社區家長學校等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站點,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鼓勵和支持社會工作者、志愿者以及相關社會組織參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活動。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可以采取政府補貼、獎勵激勵、購買服務等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務機構。
教育、民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家庭教育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進行指導和監督。
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應當依法登記,制定家庭教育服務規范,組織從業人員培訓;從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家庭教育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組織開展家庭教育服務相關培訓,促進家庭教育服務行業規范有序發展。
第二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引導和支持中小學校、幼兒園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工作計劃和教師業務培訓,建立家長學校,根據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特點和家庭需求,定期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組織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和實踐活動。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加強家庭教育專業學科建設和家庭教育理論研究,培養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專業人才。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托管機構的監管,落實托管機構管理責任。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城鄉社區、用人單位等承擔學生假期托管服務和因父母參與應對突發事件而無人照顧的未成年人的托管服務工作,并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做好家庭教育有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 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等應當與家庭建立常態化聯系制度,通過家長學校、家長委員會、家長會、家長開放日等多種方式,加強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溝通交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情況,促進學校、家庭共同教育。
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托管機構等發現未成年人有心理或者行為異常的,應當進行疏導、及時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并協助其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四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群團組織、社會組織建立職工家長學校,宣傳普及家庭教育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組織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活動。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積極參加學校和有關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群團組織、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開展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和實踐活動。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加前款活動的,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支持。
引導和支持新婚夫妻、孕期夫妻參加婚姻登記機構、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醫療保健機構等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宣傳和指導服務活動。
第二十六條 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紀念館、美術館、科技館、體育場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和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法治教育實踐基地應當為開展家庭教育活動提供支持,每年定期開展公益性家庭教育宣傳、指導服務,組織培訓講座、親子活動、家庭讀書等活動,開發多樣化家庭教育類公共文化服務產品。
第二十七條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以專題節目、專題報道、公益廣告、短視頻等形式宣傳正確的家庭教育知識,傳播科學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營造重視家庭教育的良好社會氛圍。
鼓勵和支持利用公共交通工具、戶外屏幕、廣告欄、宣傳欄等進行家庭教育公益宣傳。
鼓勵和支持網絡通信經營等單位免費推送家庭教育相關公益信息。
第二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建設家風館、家風文化廣場、家風文化廊道等家教家風場所,開展家教家風宣傳教育和實踐活動。
鼓勵和支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利用公共文化設施,組織開展家教家風教育活動。
第二十九條 鼓勵依法設立家庭教育基金會或者家庭教育專項基金,支持家庭教育事業發展。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教育、民政、衛生健康、司法行政、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等部門和單位,為下列情形的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家庭教育幫扶和指導:
(一)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死亡、下落不明、重病、重度殘疾或者因服刑、被強制隔離戒毒以及被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等不能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實施家庭暴力等不當家庭教育方式,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經濟困難等原因實施家庭教育存在困難的;
(四)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委托他人代為照護未成年人的;
(五)未成年人因殘疾等原因需要特殊教育的;
(六)其他需要提供家庭教育幫扶和指導服務的。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信息檔案,實行動態管理,為家庭教育幫扶和指導提供信息支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全面排查、定期走訪,掌握轄區內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情況。
第三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家庭教育責任,或者有實施家庭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學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的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以及教育、民政、公安等部門和單位求助、舉報。接到求助、舉報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作出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決定的,可以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婦女聯合會和其他有關單位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組織開展家庭教育指導,督促其履行家庭教育責任并進行跟蹤回訪。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負有家庭教育工作職責的政府部門、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主管單位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職責;
(二)截留、擠占、挪用或者虛報、冒領家庭教育工作經費;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