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江蘇省人民政府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2024年12月22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87號發布 自2024年12月22日起施行)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維護法治統一、優化營商環境、打造法治政府等有關工作部署要求,根據法律法規制(修)訂及國家政策調整變化情況,省政府對涉企的省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清理,省人民政府決定:
一、對4件省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二、對4件省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蘇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省政府規章
2.江蘇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省政府規章
附件1
江蘇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省政府規章
一、《江蘇省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管理辦法》(2012年1月7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76號發布;根據2018年5月6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21號修訂)
二、《江蘇省合同監督管理辦法》(2001年1月19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74號發布;根據2009年12月22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60號第一次修訂;根據2022年5月1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56號第二次修訂)
三、《江蘇省行政復議聽證辦法》(2008年12月3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49號發布)
四、《江蘇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控辦法》(2015年4月2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04號發布;根據2022年5月1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56號修訂)
附件2
江蘇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省政府規章
一、對《江蘇省國有資金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一款中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修改為“工業和信息化”。
(二)刪去第九條。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二、對《江蘇省體育經營活動監督管理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第六條中的“對參與實施全民健身計劃和培養優秀運動員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體育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修改為“對在參與實施全民健身計劃和培養優秀運動員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二)將第七條修改為:“從事體育經營活動應當有符合規定標準的體育器材和設施,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其場所應當與經營項目相適應,需要配備體育專業技術人員的應當配備必要的體育專業技術人員。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刪去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
(四)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十九條,將其中的“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持法律、法規或者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行政執法證件”修改為“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依法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
(五)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一條,將其中的“由其所在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修改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三、對《江蘇省長江河道采砂管理實施辦法》作出修改
刪去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四、對《江蘇省長江防洪工程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一)第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前款規定的活動涉及圍墾河道的,應當依法報經批準。”
(二)刪去第十八條第一款中的“以及長江岸線開發、灘涂圍墾等活動”、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