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
江蘇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
江蘇省人民政府
江蘇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
江蘇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
(2024年11月8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85號發布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發布與傳播,有效防御氣象災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國務院《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和管轄海域內發布、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以下簡稱預警信號),是指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以下簡稱氣象臺站)發布的由名稱、圖標、標準和防御指南組成的預警信息。
第三條 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工作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分級負責、社會參與的原則,做到預警及時、傳播高效。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統籌解決相關重大問題,將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基礎設施建設納入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根據實際統籌安排。
第五條 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工作。
宣傳(新聞出版)、網信、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廣電、通信管理、海事、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響應機制和流程,快速、準確、及時傳播預警信號。
第六條 本省預警信號主要包括臺風、暴雨、強對流(含雷電、冰雹、龍卷風等)、暴雪、高溫、寒潮、大風、大霧、霾、道路結冰等。省氣象主管機構根據本省氣象災害的特點,選用、增設預警信號種類,設置預警信號標準,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并定期評估、動態調整。
預警信號的級別依據氣象災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劃分為一般、較重、嚴重、特別嚴重,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第七條 預警信號由氣象臺站統一向社會發布,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
氣象臺站應當按照本省設置的標準發布預警信號,并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更新或者解除預警信號,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通報有關部門和機構。發布預警信號時,應當標明發布氣象臺站的名稱、發布時間、可能影響范圍等。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需要,加強應急通信系統、應急廣播系統建設,在交通樞紐、公共活動場所等人口密集區域和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建立預警信號接收和播發設施,并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轉。學校、醫院、機場、港口、車站、高速公路、城市公園、旅游景區等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管理單位、經營單位應當合理利用電子顯示裝置等設施傳播預警信號。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涉爆粉塵、涉氨制冷等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在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時應當統籌考慮氣象災害風險,因地制宜建設必要的預警信號接收和播發設施或者通過其他有效方式傳播預警信號。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接收到預警信號后,應當依照突發事件應對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開展必要的處置工作。
宣傳(新聞出版)、網信、廣電、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協調新聞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做好預警信號的傳播工作。根據氣象災害防御需要,氣象主管機構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和機構通過新聞發布等方式向社會傳播預警信號。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接收到預警信號后,應當及時通過網格以及應急廣播、電話、網絡等廣泛傳播。
第十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服務提供者、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等各類新聞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應當依法建立預警信號快速發布通道,及時、準確、無償播發或者刊載預警信號。鼓勵其他組織和個人及時、規范向社會傳播氣象臺站統一發布的預警信號。
廣播、電視、網絡服務提供者、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等新聞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接收到橙色、紅色預警信號后應當在10分鐘內播發,接收到藍色、黃色預警信號后應當在30分鐘內播發。具備實時傳播能力的新聞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傳播橙色、紅色預警信號應當在醒目位置不間斷顯示圖標。
接收到暴雨、強對流、暴雪、大風紅色預警信號后,具備實時傳播能力的新聞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即時插播或者增播預警信號以及有關防范知識。
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應當按照預警信號發布要求,在全網或者向指定區域第一時間播發預警信號。
第十一條 播發預警信號應當保持內容完整,并標明發布時間和氣象臺站的名稱,保證傳播的時效性、連續性、完整性。預警信號解除后,應當及時傳播。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傳播虛假、過時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的預警信號,不得更改和刪減預警信號的內容。
第十二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機構指導易受氣象災害影響的單位,將預警信號接收和傳播工作納入本單位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明確專門人員負責預警信號接收和傳播工作,做好相關設備、設施維護,確保預警信號及時、準確接收和傳播。
第十三條 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加強對災害性天氣氣候的科學技術研究,提高預警信號的準確性、及時性和服務水平。
第十四條 氣象主管機構與有關部門和機構可以建立會商制度,做好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相關工作以及氣象災害及其衍生、次生災害的防御應急準備。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預警信號有關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提高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和能力。
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根據本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預警信號有關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
第十六條 氣象臺站在確保公益性氣象無償服務的前提下,可以為易受氣象災害影響的單位以及其他對氣象災害預報預警有特定需求的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提供定制服務。
第十七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工作開展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和機構建立聯合執法等工作機制。
上級氣象臺站應當對下級氣象臺站預警信號發布工作開展技術指導,及時溝通和交換意見,提高災害性天氣監測預警能力。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新聞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履行預警信號傳播的職責和義務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處理。
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氣象臺站及其工作人員在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