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印發《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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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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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醫藥科技函〔2024〕2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
為落實好《中醫藥振興發展重大工程實施方案》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強中醫藥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我局制定了《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并經局長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24年11月22日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構建完善的中醫藥科技創新體系,規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依據《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實驗室是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平臺,是國家中醫藥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中醫藥和現代科學相結合、相促進的重要基地。
第三條 重點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堅持“四個面向”的戰略導向,開展中醫藥原創性研究和科技攻關,解決中醫藥基礎性、關鍵性、前沿性、戰略性科學問題,取得自主創新成果,培育科技領軍人才和高水平的專業化隊伍,促進中醫藥事業和產業發展。
第四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模式,具備相對獨立的組織建制和運行體制,采取“定期評估、動態調整”的管理機制。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是重點實驗室的宏觀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重點實驗室建設規劃方案,制定并發布重點實驗室管理制度;
(二)核準重點實驗室的設立、撤銷和重大事項調整,組織重點實驗室驗收、督導與評估工作;
(三)設立重點實驗室建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管理辦公室”)。管理辦公室負責重點實驗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申請材料受理及審查、評審答辯、現場核查以及開展督導、驗收、評估等工作;
(四)設立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在重點實驗室的遴選、建設、驗收、督導、評估過程中發揮咨詢、建議和指導作用;
(五)對重點實驗室主任和學術委員會主任實行備案管理。
第六條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是重點實驗室的管理與監督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落實國家中醫藥科技創新有關政策措施,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將重點實驗室納入行業和地方發展規劃,提供必要的支撐和發展條件,并爭取地方財政支持;
(二)按照重點實驗室項目建設總體部署,受理本地區重點實驗室立項申請、進行審核遴選,并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擇優推薦;
(三)負責本地區重點實驗室年度考核工作,并將結果報送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
(四)協同做好重點實驗室的驗收、督導和評估工作;
(五)核準重點實驗室主任及學術委員會組成,并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
(六)協助推進本地區重點實驗室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第七條 依托單位是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將重點實驗室列入本單位發展規劃,并予以重點支持,提供充分的人、財、物、場地等相關保障和條件;
(二)審定本單位重點實驗室科學研究發展規劃、重點任務和具體目標;
(三)負責重點實驗室建設和日常管理,建立重點實驗室發展保障機制;
(四)推薦、報備、任免重點實驗室主任及學術委員會主任,組建學術委員會;
(五)負責重點實驗室規范運行和管理,配合完成年度考核、驗收、督導與評估檢查等工作。
第八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圍繞研究方向與建設目標開展研究及相關工作,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醫學倫理、學術道德、科研誠信、知識產權、生物安全、保密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依規開展數據和資源開放共享,積極承擔國家任務,主動開展行業急需的基礎性工作,提升中醫藥傳承創新能力。
第九條 重點實驗室主任的主要職責包括:組織制定并實施該重點實驗室建設和發展規劃,圍繞需求制定重點實驗室研究方向和研究重點,牽頭開展項目研究,負責重點實驗室的日常管理,規范重點實驗室的運行和經費使用,開展重點實驗室學術交流。制定并監督執行實驗室學術誠信相關規定,確保科研活動遵循學術誠信的原則,防止學術不端行為的發生。
第三章 設立與建設
第十條 重點實驗室立項采取評審方式確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依據規劃布局,結合行業需求和學科發展等需要發布申請通知,按照公開征集、省局推薦等方式組織開展重點實驗室的立項工作,依托單位根據通知要求組織申報工作,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集中組織評審,評審工作依照“自愿申請、擇優評審”的原則進行。
第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提出立項申請,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托單位為在中國大陸境內合法注冊2年以上的獨立法人企事業單位;
(二)具有穩定的中醫藥研究方向,研究水平和實力在本領域處于領先地位,優先在原有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研究室、三級實驗室和省級重點實驗室建設基礎上進行拓展、提升、完善;
(三)在申請重點實驗室時,可采取獨立申請或者聯合申請的方式申請。鼓勵與綜合性大學、科研院所、醫藥企業聯合申請。聯合申請的各單位應在過去5年內與依托單位有合作研究的基礎,并有科研成果產出。聯合申請時,單位數量原則上不超過3個,且應確定一個單位作為依托單位,其余單位為參與單位。重點實驗室立項后,由依托單位負責牽頭開展研究、加強運行管理以及接受考核與評估;
(四)有明確的建設發展規劃,研究方向符合中醫藥發展需要,建設方案切實可行,能夠承擔和完成行業重大科研任務;
(五)具有一支相對穩定、結構合理、學術水平高、創新能力強的研究隊伍。實驗室主任應政治素質過硬,為本領域高水平的學科或學術帶頭人,為依托單位全職工作人員;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首次聘任時原則上不超過60歲(院士、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長江學者、岐黃學者等高層次人才不超過65歲);團隊人員總數一般不少于30人,固定人員不少于20人;
(六)具備適當研究場所和研究條件。重點實驗室面積原則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并相對集中;運行儀器設備總值不低于1500萬元;
(七)具備較好的組織和制度保障。依托單位能為重點實驗室提供建設經費和條件保障等配套措施,建立有利于重點實驗室運行的管理機制,能保證重點實驗室建設和建成后的運行。
(八)對科研成果具有良好的轉移轉化和推廣應用的能力和經驗。
第十二條 依托單位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后,提交申請函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實驗室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依托單位基本條件和相關人員要求進行初步審查,并擇優進行推薦至管理辦公室。
第十三條 依托單位為中央各部委直屬單位的,直接向管理辦公室提交申請函和《申請書》,由管理辦公室負責初步審查。
第十四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管理辦公室進行評審與現場考察,根據評審意見,擇優立項,向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批復立項結果,并抄送依托單位。
根據立項批復,依托單位組織編制《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實驗室建設計劃任務書》(以下簡稱《任務書》),并組織專家組進行可行性論證。論證后的《任務書》和可行性論證報告經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核準。獲核準的《任務書》是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立項后即進入建設期,建設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
第十六條 在建設期內,實行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日常管理、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年度考核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不定期督導相結合的動態管理模式。
第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建設期結束后,應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申請驗收。驗收申請應在建設期滿前3個月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報送《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實驗室建設驗收申請書》。未能如期完成建設的,應在預定建設期滿前6個月提出延長建設期的申請。延長期限最長為1年,期滿后未通過驗收評審的,取消其建設資格。
第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驗收由重點實驗室建設管理辦公室組織。驗收專家組原則上由不少于7名(奇數)相關領域的學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驗收專家組依據《任務書》及驗收申請書,進行綜合評議,并形成驗收意見。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建議整改、未通過驗收三種。建議整改的實驗室應在6個月內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提出驗收申請。未通過驗收的實驗室,取消其建設資格。
第十九條 通過驗收的重點實驗室,進入運行期。依托單位編制《重點實驗室運行建設方案》并組織專家論證后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批,審批通過的《重點實驗室運行建設方案》是考核和評估實驗室運行情況的依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將定期對各重點實驗室的運行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二十條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依托單位應重視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發展,并指導依托單位成立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牽頭,科技、人事、財務、資產、后勤等多部門參加的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委員會,負責落實條件保障、日常監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協調解決重點實驗室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實驗室主任負責制。實驗室主任由依托單位聘任,鼓勵依托單位面向國內外公開招聘,擇優推薦聘任人選,經所屬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核準并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是重點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由依托單位聘任,經所屬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核準并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職責是審議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規劃、研究方案、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報告、開放課題等。
學術委員會主任一般應由非依托單位及參與單位人員擔任,應在本領域或與本領域相關的交叉學科領域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委員應由9至15位國內外優秀專家組成,其中依托單位的委員不超過總人數的1/3。委員每屆任期5年,一般連任不超過2屆,每次換屆應更換1/3以上委員,原則上2次不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的應予以更換。
第二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的建設經費、運行費用和研究經費主要由中央、地方財政支持及重點實驗室和依托單位自籌。鼓勵重點實驗室通過地方財政或者社會資金等多種方式籌措資金,資金使用應公開透明,用于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
第二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要堅持相對穩定的研究方向,原則上不超過3個。通過承擔國家重大項目在本領域的研究中發揮引領作用,探索符合中醫藥特點、有利于突出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優勢的多種運行機制和組織模式。
第二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應因時、因地制宜,建立符合自身發展內在需求和特色的人才培養、引進、競爭和激勵機制,注重不同層次人才培養,創建科學、靈活的人才培養機制。鼓勵與國內外科研機構和行業企業聯合培養創新人才。
第二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要建立良好的共享開放機制,積極組織開展國內、國際學術交流和科研項目合作,加強與學會協會的協作交流,并設立開放課題,形成較強的學術輻射能力。
第二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應加強知識產權的規范管理。在重點實驗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專著、論文、軟件、數據庫等)均應標注重點實驗室名稱,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和獎勵申報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應注重科技成果的登記和轉移轉化,按相關規定將成果信息納入國家科技報告系統、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系統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庫等。積極采取措施,促進成果轉移轉化落地。
第二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要營造寬松民主、團結協作、積極進取的工作環境,營造潛心研究、勇于創新和寬容失敗的學術氛圍。實驗室要高度重視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加強自我監督。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三十條 建設期和運行期內,重點實驗室應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的《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實驗室年度報告》(以下簡稱《年度報告》),經依托單位審核后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以《年度報告》為基礎,每年組織對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并將考核結果連同《年度報告》于每年2月底前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第三十一條 建設期內,根據年度考核情況和工作需要,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不定期組織專家委員會對重點實驗室督導檢查,研究并督促解決重點實驗室存在的問題。督導檢查的主要形式包括查閱相關文件、聽取工作報告、現場考察運行狀態等。
第三十二條 建設期滿通過驗收后進入運行期的重點實驗室,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進行定期評估,原則上5年評估一次。評估主要按照建設方案對重點實驗室的整體運行成效進行綜合評估。
第三十三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根據定期評估結果,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動態調整。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限期整改和未通過四種,其中未通過比例原則上不低于3%。未通過評估及限期整改后仍未通過評估的實驗室,不再列入重點實驗室序列。
第三十四條 對不參加評估或中途退出評估的重點實驗室,取消其重點實驗室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建設通過驗收后,統一命名為“國家中醫藥管理局XXX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英文名稱為“NATCM Key Laboratory of XXX(依托單位)”
第三十六條 已成為全國重點實驗室等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的,不再列入重點實驗室序列。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重點實驗室,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可責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其重點實驗室資格。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