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郵政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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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吉林省郵政條例
吉林省郵政條例
(2002年1月18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改 根據2010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改 2013年9月27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2024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三章 郵政服務
第四章 快遞服務
第五章 促進發展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保護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用戶合法權益,促進郵政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郵政業的規劃、建設、服務、安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第四條 省和市、州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和有關部門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機制,加強對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的監督管理,確保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郵政市場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郵政業安全屬地職責?h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托縣級交通運輸部門或者由上級郵政管理部門設置派出機構履行監管職責,具體形式由上級郵政管理部門與有關人民政府協商確定。
縣級人民政府未依托交通運輸部門或者上級郵政管理部門未設置派出機構履行監管職責的,郵政管理部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書面委托依法成立并符合法定條件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作為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給予支持。
鼓勵和支持快遞業發展,推進現代快遞服務體系建設,滿足社會需求。
第七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服務質量管理,建立健全郵件、快件寄遞安全保障體系,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服務。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郵政業發展規劃。
市、州郵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編制本行政區域郵政業發展的相關規劃。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和快遞園區、郵件和快件處理中心等基礎設施的布局和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運輸網絡建設納入本級綜合交通運輸發展專項規劃,將智能快件箱、快遞末端綜合服務場所納入公共服務設施相關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寄遞物流體系建設納入相關規劃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條 建設城市新區、獨立工礦區、開發區、商業區、旅游區、住宅區或者對舊城區進行改造,應當同時配套建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
城市建成區已有的郵政設施不能滿足郵政普遍服務要求的,應當列入城市改造計劃,改建、擴建或者重建。
第十一條 郵政設施產權主體應當對郵政設施進行經常性維護,保證郵政設施的正常使用;郵政企業應當保證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鄉鎮固定自有郵政營業場所的正常運營。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鎮郵政設施和村郵站的投入和建設。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村民委員會設立村郵站或者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
郵政企業應當對村郵站提供業務指導和支持,并與村郵站簽訂郵件接收、轉投協議。
第十三條 征收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的,應當根據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要求,按照就近安置、方便用郵、不少于原有面積的原則,對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的重新設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重新設置前,征收單位應當征求郵政企業的意見;郵政企業應當采取安排過渡場所等措施,保證郵政普遍服務的正常進行。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建設城鎮居民樓,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準設置信報箱,所需費用計入建筑成本,并按照法定驗收程序組織驗收。
推廣智能投遞設施,將智能快件箱納入便民服務、民生工程等項目;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住宅小區、商業中心、高等院校、醫院、園區、交通樞紐以及人口密集區等區域設置智能快件箱,提供快遞末端服務。
第三章 郵政服務
第十五條 郵政企業應當承擔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義務,按照郵政普遍服務標準提供普遍服務,完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 郵政企業變更郵政普遍服務營業場所的名稱、營業時間、經營方式、產權性質和地址等信息的,應當向郵政營業場所所在地的市、州郵政管理部門備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郵政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務種類、營業時間、資費標準、郵件和匯款的查詢及損失賠償辦法、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以及用戶對其服務質量的投訴辦法。
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郵政營業場所應當提供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所在地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標示及查詢服務,對郵政設施標示雙語。
第十八條 郵政企業對用戶交寄的郵件,應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寄遞時限和服務規范予以投遞。
郵政企業采取按址投遞、用戶領取或者與用戶協商的其他方式投遞郵件。
對暫不具備按址投遞條件的用戶,郵政企業應當將郵件投遞至與用戶商定的已通郵的接收郵件的場所。
第十九條 民政部門、公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確定城鎮街道、農村自然村標準地名,對單位和居民住宅設置統一編制的門牌號碼。標準地名和門牌號碼發生變更的,民政部門和公安部門應當及時公布。
郵政企業應當定期核對用郵地址,并根據標準地名和門牌號碼進行投遞。
第二十條 郵政企業從業人員投遞郵件時,應當統一穿著具有郵政專用標志的服裝,佩戴工號牌或者胸卡,使用文明用語。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管理單位等應當為郵政企業投遞郵件提供便利,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無正當理由阻礙郵政企業從業人員、投遞車輛進入。
第二十一條 單位收發室、村郵站等接收郵件時,負有保護和接轉郵件的責任;對超過一個月確認無法轉交的郵件,應當簽注意見并妥善保管,由郵政企業定期收回。
第二十二條 郵政企業根據用戶需要,可以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延伸服務。郵政企業不得強制用戶接受延伸服務,不得變相收取延伸服務費。
第二十三條 郵政專用車輛應當使用統一的郵政專用標志。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協助郵政企業保護郵件安全。
第二十四條 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等運輸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證郵政普遍服務郵件優先發運。
車站、機場、港口應當安排裝卸場所和出入通道,并根據實際需要,在郵件運輸、場地租用等方面為郵政企業開展郵政普遍服務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對郵政普遍服務進行適當補貼,支持鄉鎮郵政局(所)提供郵政普遍服務。
第二十六條 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冒領、私自開拆、隱匿、毀棄、倒賣或者非法檢查、非法扣留郵件,撕揭郵票;
(二)冒領、非法扣留用戶匯款;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中斷郵政業務;
(四)擅自變更郵政普遍服務收費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強迫、誤導用戶使用高資費郵政業務;
(五)轉讓、出租、出借郵政專用品或者郵政專用標志;
(六)利用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車船從事郵件運遞以外的經營性活動;
(七)強行搭售集郵票品及其他商品或者強迫訂閱報紙雜志等;
(八)限定用戶對信件、印刷品和包裹等郵件的資費支付方式;
(九)泄露用戶使用郵政服務的信息;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快遞服務
第二十七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標準,規范快遞業務經營活動,保障服務質量,維護用戶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兩個以上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統一的商標、字號、快遞運單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統的,應當在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業務流程、用戶投訴、損失賠償、生態環保、從業人員權益保障等方面實行統一管理。
第二十九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不能當面驗收快件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與用戶另行約定快件投遞服務方式和確認收到快件方式。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經用戶同意,不得代為確認收到快件,不得將快件投遞到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快遞末端服務設施。
第三十條 郵政管理部門會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依法規范快遞服務車輛的管理和使用。
對帶有快遞專用標識的車輛,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其通行、臨時停靠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與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簽訂合同、設置快件收寄投遞專門場所等方式,為開展快遞服務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三十二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快遞企業或者用戶的合法權益;
(二)冒用他人名稱、商標標識或者企業標識,擾亂市場經營秩序;
(三)冒領、私自開拆、隱匿、毀棄、倒賣或者非法檢查、非法扣留快件;
(四)拋扔、踩踏快件;
(五)無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價格提供快遞服務;
(六)違法虛構快遞服務信息或者明知他人從事非法活動仍配合提供快遞服務;
(七)將信件打包作為包裹寄遞;
(八)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促進發展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快遞業與先進制造業、商貿業、現代農業、電子商務等關聯產業和業態的協同發展機制,加強信息溝通,共享設施和網絡資源,支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入駐各類園區,引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建立多場景靈活適用的供應鏈服務平臺,推動融合發展。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縣鄉村三級交通運輸、郵政基礎設施一體化建設,促進資源和信息整合、優勢互補、融合發展,鼓勵運輸、倉儲、分撥、配送等資源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郵政業綠色發展工作的組織實施,支持郵政業包裝、中轉、運輸、倉儲等環節的綠色建設,鼓勵、支持建設綠色分撥中心和綠色網點,促進郵政業綠色發展。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執行郵政業綠色包裝相關標準,按照國家規定使用環保材料對郵件、快件進行包裝,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優化郵件、快件包裝,減少包裝物的使用,并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
協議用戶提供郵件、快件封裝用品和膠帶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向其書面告知,所提供的封裝用品和膠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快培育數字快遞新業態和新模式,支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快件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應用數字化技術,促進快遞業數字化發展。
支持智能安檢設備、自動化分揀設備、機械化裝卸設備和快遞電子運單的推廣應用,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探索使用無人機等運載工具,加大智能產品在快遞作業場景的應用。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快農村寄遞物流體系建設,在人員、場地、設施等方面支持快遞服務延伸至行政村;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創新合作模式,共用末端配送網絡,推進農村寄遞物流與農村電商融合發展,推動農產品出村進城。
第三十八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建立協作機制,推動實現進出境郵件、快件便捷通關。
鼓勵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依法開展進出境郵政和快遞業務,建設國際郵件互換局(交換站)、轉運樞紐、郵件或者快件處理中心等場所;支持快遞企業與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國際貨運企業開展合作,拓展境內外電商和寄遞服務市場,提升跨境運輸能力。
第三十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郵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管理實施職稱評審工作、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和快遞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提升從業人員素質和技能。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對其從業人員加強法律法規、職業操守、服務規范、作業規范、安全生產、車輛安全駕駛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
第四十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郵政管理部門、工會等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保障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依法與其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鼓勵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為從業人員投保意外傷害等商業保險。
第四十一條 依法成立的快遞行業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規定,制定快遞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為企業提供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促進快遞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二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遵守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防范、風險排查和隱患治理。
第四十三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依法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發生重大服務阻斷和安全事故時,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及時、妥善處理,并立即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和負有相關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并執行郵件、快件實名收寄制度。對寄件人身份進行查驗,使用符合國家要求的實名收寄信息系統對寄件人身份和交寄物品進行信息登記。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并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對寄件人交寄的物品,經驗視符合寄遞要求的,應當作出驗視標識,載明驗視人員的姓名或者工號。
對于寄件人未按要求實名登記、拒絕驗視或者交寄禁止寄遞的物品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拒絕收寄。
第四十五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業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安全檢查設備對郵件、快件進行安全檢查。
委托第三方企業對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的,不免除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對郵件、快件安全承擔的責任。
第四十六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信息泄露、丟失等情況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七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為網絡購物、電視購物、郵購等寄件人長期、批量提供寄遞服務的,應當與寄件人簽訂安全協議,并將與其簽訂安全協議的用戶名單送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遷移或者損毀郵政信筒(箱)、郵政報刊亭等郵政設施;
(二)擅自開啟、封閉郵政信筒(箱)或者向郵政信筒 (箱)內投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或者其他雜物;
(三)在郵政出入通道設攤、堆物,妨害用郵或者影響運郵車輛通行;
(四)影響郵政設施正常使用的其他違法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破壞郵政設施、危害郵政通信安全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舉報。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依法對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進行監督檢查。
郵政管理部門發現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存在寄遞安全隱患、寄遞服務質量問題、嚴重失信行為等情況,可以約談其負責人,責令其進行整改。
第五十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或者委托評價機構開展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服務質量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 郵政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郵政普遍服務質量自查機制,定期將郵政普遍服務質量自查結果報送郵政管理部門。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郵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報送有關經營情況和統計資料,確保有關數據真實、完整。
第五十二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監督電話,接受用戶監督。
用戶對服務質量存在異議的,可以向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投訴。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七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用戶。
用戶投訴后七日內未得到答復,或者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郵政管理部門申訴。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用戶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答復。
第五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單位或者個人經營集郵票品以及郵票印制與銷售的監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用戶同意代為確認收到快件的;
(二)未經用戶同意將快件投遞到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快遞末端服務設施的;
(三)拋扔快件、踩踏快件的。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郵政企業未按照規定向郵政管理部門報送郵政普遍服務質量自查結果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