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吉林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吉林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吉林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2024年5月23日吉林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 2024年7月31日吉林省第
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改善城鄉衛生環境,預防和控制疾病,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愛國衛生工作,是指以開展健康教育、改善環境衛生、預防控制疾病等為內容,旨在提高人民群眾衛生素質和健康水平的群眾性、社會性衛生活動。
第四條 愛國衛生工作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屬地管理、全民參與、預防為主、科學指導、依法治理、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帶頭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投資、捐資興建、經營、維護公共衛生基礎設施,提供社會衛生服務,參與愛國衛生公益活動。
第六條 每年四月是本市愛國衛生月,全市應當集中組織開展愛國衛生活動。
第七條 鼓勵公民樹立愛國衛生理念,養成個人良好衛生習慣,注重文明健康生活方式,承擔維護公共衛生義務。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建立愛國衛生組織和工作機制,加大對愛國衛生工作的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的愛國衛生活動,并將其納入基層網格化管理。
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組織本轄區單位和個人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愛國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編制愛國衛生工作規劃、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推進愛國衛生工作網格化管理體系建設;
(三)組織動員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愛國衛生活動,開展衛生創建和健康創建活動;
(四)協調制定重大疫情、災情、食物中毒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范措施和應急對策;
(五)組織愛國衛生工作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
(六)開展愛國衛生工作交流合作;
(七)受理愛國衛生工作建議和投訴,協調、督促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
(八)完成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條 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是愛衛會的辦事機構,承擔本級愛衛會的日常工作。愛衛辦設在本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
第十一條 愛衛會實行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委員會由同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社會團體及有關單位組成,分別承擔以下主要職責:
(一)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全市經濟與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統籌安排愛國衛生事業基本建設項目和資金計劃工作。
(二)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牽頭落實健康中國戰略,實施健康中國行動;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提供優質高效的醫療服務;開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普及健康知識,推動社會心理健康服務;指導開展重大活動保障、重點疾病防控、病媒生物防制及重大自然災害后的愛國衛生工作。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城市供水、排水及污水處理等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完善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建設;負責建筑項目施工現場文明衛生施工管理。
(四)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職責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等基礎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推進環境衛生整治工作,指導、管理城市公共廁所和糞便無害化處理工作;加強公園綠地建設管理。
(五)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推進農村戶用衛生廁所升級改造;推行標準化、清潔化農業生產,推進農藥殘留綜合治理;做好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指導與服務;配合做好人畜共患病的防治工作。
(六)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編制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重大生態環境問題,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治理,開展居民生態環境與健康素養監測。
(七)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必需的愛國衛生事業經費。
(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在其職責范圍內,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愛國衛生相關工作;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引導從業主體強化誠信自律,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事故;開展食品安全宣傳。
(九)水行政部門負責水資源保護,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進一步提高農村供水保障程度;配合做好預防控制涉水性地方病、寄生蟲病發生和傳播。
(十)教育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學校開展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識,提高學生健康素養和健康水平,組織學生積極參加愛國衛生活動和衛生宣傳活動。以青少年為重點開展控煙教育和干預;加強對學校的營養健康工作指導。
(十一)體育部門負責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和公共體育場館愛國衛生管理工作,實施國家體育鍛煉標準,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十二)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負責開展全民健康和社會衛生規范的宣傳教育,普及衛生科學知識,開展愛國衛生公益性宣傳。
(十三)交通、鐵路等部門負責公共運輸的車、船以及車站、碼頭的衛生環境整治、廢棄物收集處理。
(十四)公安部門負責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發生的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組織做好交通秩序、交通噪聲和車輛停放的管理;打擊毒品犯罪活動。
(十五)民政部門負責配合推進健康社區建設,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社區服務體系;指導社會福利性機構的愛國衛生工作;推進養老服務。
(十六)其他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愛國衛生工作組織,或者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完善的衛生設施,按照愛國衛生標準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愛國衛生活動,并接受所在地愛衛會的指導、監督檢查、考核。
第三章 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和實施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規劃,健全健康教育工作網絡,加強健康教育人才隊伍建設,組織開展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活動。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康知識和技能的核心信息發布制度,普及健康科學知識,向公眾提供科學、準確的健康信息。
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并對其工作人員進行健康教育和健康培訓。
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所屬區域內居民的健康需求,開展健康教育活動,營造崇尚健康的社會氛圍。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加強健康步道、健康廣場、健康主題公園等全民健身設施建設,廣泛開展全民健身賽事活動,營造良好的全民健身氛圍。
體育部門應當利用我市冰雪資源等優勢,突出冰雪健身特色,組織開展專業的冰雪體育項目和適合各種人群的健身休閑娛樂活動。
第十七條 倡導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增強居民節約意識、環保意識、生態意識,反對和防止奢侈浪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節能宣傳周、能源緊缺體驗日、世界無水日等主題日,開展綠色環保宣傳教育,在全市各級黨政機關、醫院、學校、場館等公共機構中開展節電、節水、節氣、節油、杜絕餐飲浪費等節能降碳活動。組織開展節約型機關、綠色家庭、綠色學校、綠色社區創建等活動。
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鼓勵和引導減少使用、積極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廣應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
第十八條 新聞媒體應當開設健康教育欄目,充分利用愛國衛生月等節點,加強健康生活、健康技能、心理健康科普,開展生理、心理健康知識公益宣傳。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公眾、患者宣傳傳染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意外傷害等防治知識,并對其工作人員開展技術培訓。
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應當為所屬區域內的居民提供國家基本公共衛生健康教育服務。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學生健康教育,加強心理輔導,執行國家體育鍛煉標準,培養學生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為習慣。
車站、商場、廣場和公園等公共場所應當通過電子屏幕、宣傳欄宣傳健康知識。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公共場所嚴禁吸煙或者控制吸煙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減少煙草煙霧對人體健康的危害。
第四章 環境衛生治理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環境衛生創建規劃和計劃,加強和完善環境衛生公共設施建設,建立環境衛生管理長效機制,重點開展下列活動:
(一)對公共場所及城鄉結合部、城市河道、城中村、建筑工地、校園周邊、背街小巷、老舊小區、流動人口聚居區、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等區域實施環境衛生綜合整治。
(二)有計劃地組織建設和改造城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醫療垃圾、污水等處理設施,逐步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三)完善供水設施建設,開展水質衛生監測,加強對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統籌解決城鄉飲用水安全問題。
(四)建立以空氣質量改善為核心的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五)推廣秸稈綜合利用,依法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物質。
(六)加強城市公共廁所和農村戶用衛生廁所升級改造。推進學校廁所改造建設、旅游廁所提檔升級。開展農貿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客運站等重點公共場所廁所環境整治。
第二十一條 城鎮環境衛生治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街道、廣場、車站、綠地等公共區域路面平整,干凈整潔,無亂張貼、亂涂寫、亂擺攤設點、亂扔垃圾、亂倒污水、隨地吐痰現象;
(二)河道、湖泊、濕地等水域水面清潔,岸坡整潔;
(三)城市建筑外立面、商鋪等懸掛牌匾規范,敷設線網有序、整齊;
(四)公共廁所、環衛設施滿足需要,布局合理,管理規范;
(五)垃圾、污水、糞便無害化處理設施齊備,運行管理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六)生活飲用水水質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七)農貿市場環境衛生、活禽交易、整體布局和標準化建設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八)食品生產經營場所環境衛生達標,推動實現餐飲業明廚亮灶;
(九)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衛生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待建工地管理到位,圍擋規范;
(十)居民區庭院、樓道干凈整潔,無亂堆亂放,無違規飼養禽畜;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環境衛生要求。
第二十二條 農村環境衛生治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邊、河邊、橋邊等公共環境無暴露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廢棄物;
(二)河道、水塘、水溝等水體無漂浮垃圾;
(三)農戶庭院整潔干凈,無亂堆亂放、亂搭亂建;
(四)生活飲用水水質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五)主干道路無土堆、糞堆、柴草堆及污水坑;
(六)建立垃圾收運處置體系,逐步實現垃圾源頭減量、就地分類和資源化利用;
(七)墻壁、電線桿、門面、樹木無亂貼亂畫;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環境衛生要求。
第二十三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衛生環境,遵守下列公共衛生和文明行為規范: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
(二)不亂丟瓜果皮核、煙蒂、紙屑、口香糖、飲料瓶、包裝袋等;
(三)不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棄動物尸體;
(四)不在露天場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不拋撒、焚燒冥幣等祭祀用品;
(六)不在樓道亂堆亂放雜物,不在樓道、室外墻體、電線桿、停車站等公共設施和其他建筑物上粘貼、書寫、繪制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各種廣告;
(七)非禁止吸煙場所吸煙合理避開他人;
(八)用餐倡導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取餐;
(九)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禁止食用陸生野生動物;
(十)不損壞公共衛生設施;
(十一)不實施其他有礙公共衛生和不文明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居民飼養寵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相關規定進行檢疫、免疫。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排泄的糞便,飼養人應當立即清除,不得影響環境衛生。
攜帶犬、貓等動物外出的,應當由成年人用束犬鏈(繩)等牽領或者裝入籠內,主動避讓行人。
第二十五條 農村畜禽圈舍應當定期消毒,畜禽糞便等排泄物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家畜家禽患病可能危及公眾健康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動物防疫方面的法律、法規,切斷人畜共患疾病傳播途徑,殺滅病原體。
第五章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以環境治理為主,化學防制為輔的病媒生物綜合防治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孳生環境、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組織開展鼠、蚊、蠅、蟑螂等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定期開展病媒生物種群分布、密度和抗藥性監測,建立病媒生物監測網絡,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和控制效果評價,科學制定防治方案,并及時將監測評估結果報告當地愛衛會。
第二十八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行單位責任制。各單位應當經常開展消除和殺滅病媒生物的活動,將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和省規定標準范圍內。
居民應當做好住宅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第二十九條 人員聚集場所、易孳生病媒生物場所的開辦者或者經營管理者應當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等衛生管理制度,設置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定期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病媒生物消除、殺滅藥物、器械,應當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不得生產、配制、銷售和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衛生殺蟲藥劑和急性劇毒殺鼠藥劑。
第三十一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備案。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和減少環境污染。
第六章 監督考核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愛衛辦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愛國衛生監督考核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檢查指導。
愛國衛生監督考核采取專業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的方式。
被監督考核單位應當配合監督考核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并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愛衛辦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任專(兼)職愛國衛生監督員,宣傳愛國衛生知識,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愛衛辦應當建立健全愛國衛生工作監督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等方式,受理群眾的建議和投訴。
愛衛會及其成員單位對舉報事項應當及時處理,舉報單位或者舉報人有權聽取受理事項辦理結果。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愛國衛生活動開展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實行屬地管理和分級管理。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愛衛辦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愛國衛生工作監督考核結果,并對各單位衛生創建、健康創建的命名實施動態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愛國衛生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落實預防控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人員聚集場所、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未建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等衛生管理制度,未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或者未設置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4年8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