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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1. 【頒布時間】2025-2-14
    2. 【標題】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中央軍事委員會
    6. 【法規來源】http://www.mod.gov.cn/gfbw/sy/tt_214026/16371349.html

    7. 【法規全文】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二)哨位的位置及其附近地形、環境情況;

    (三)領班員和衛兵的派遣順序;

    (四)衛兵守則和裝具使用、聯絡信號;

    (五)對各種情況的處置、報告方法。

    第一百二十九條 警衛分隊隊長通常由軍官或者軍士擔任,受組織單位值班首長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警衛任務和警衛目標的性質、特點,熟悉哨位位置和聯絡信號;

    (二)檢查衛兵執勤情況;

    (三)接到衛兵報告或者信號時,及時采取措施,迅速處理并報告;

    (四)聽到警報或者接到命令時,立即按照預案或者值班首長的指示行動。

    第一百三十條 衛兵不容侵犯。一切人員必須執行衛兵按照警衛勤務規定所提出的要求。

    第一百三十一條 領班員由士兵骨干擔任,受分隊首長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熟悉哨位位置、衛兵任務,熟記并正確使用口令和信號;

    (二)督促衛兵做好執勤準備,檢查衛兵的著裝、儀容和武器彈藥;

    (三)帶領衛兵換班,并監督衛兵交接班和驗槍;

    (四)檢查衛兵執勤情況;

    (五)發生異常情況,立即處置和報告。

    第一百三十二條 衛兵受領班員領導,執行下列衛兵守則:

    (一)按照規定著裝和配帶武器彈藥;

    (二)熟悉任務和警衛區域內的地貌、地物等情況,熟練掌握各種情況的處置方法,熟記并正確使用口令和信號;

    (三)時刻保持警惕和高度戒備,嚴密監視警衛區域;在任何情況下都堅守崗位,武器不得離身;

    (四)精神飽滿,姿態端正,不得有任何影響衛兵形象和警衛任務的行為;

    (五)向接班人員交代執勤情況、上級指示和哨位器材,并在領班員的監督下驗槍。

    警衛機場(庫)、碼頭、陣地和車場、炮場、發射場、試驗場、倉庫等目標的衛兵的特別守則,由部署警衛任務的單位根據具體情況規定。

    警衛艦艇武裝更的特別守則,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三十三條 不同風險等級軍事目標的安全警戒哨位,其衛兵數量和武器彈藥、裝具的攜帶標準,按照軍隊作戰、戰備和安全管理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三十四條 衛兵每次執勤時間通常不超過2小時,嚴寒或者炎熱時,適當縮短時間;每日執勤時間累計不得超過8小時。

    第一百三十五條 營門衛兵應當檢查出入營門人員的證件和軍容風紀;指引外來人員辦理登記手續;維護營門秩序,調度機動車輛出入營門;根據需要檢查人員攜帶和車輛運載的物品;發現重要情況及時報告。

    第一百三十六條 衛兵對妨礙執勤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當警衛目標的安全受到威脅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處置;當判明警衛目標遭受襲擊并將造成嚴重后果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制止時,可以使用武器;當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應當進行正當防衛。

    衛兵應當及時報告前款規定的情況和處置結果。

    第一百三十七條 軍事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協調駐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規定設置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標志牌,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衛兵等執勤人員發現下列情形,應當予以制止:

    (一)非法進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或者在陸地、水域軍事禁區上空低空飛行的;

    (二)對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非法進行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定位、描繪和記述的;

    (三)進行破壞、危害軍事設施活動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聽制止的,軍事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軍事設施保護有關法律規定,采取強制帶離、控制,以及扣留并立即移送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等措施進行處置。

    第四節 行政會議

    第一百三十八條 連隊的行政會議主要包括:

    (一)班務會,每周召開1次,由班長主持,星期日晚飯后進行,通常不超過1小時,主要是檢查小結一周的工作;

    (二)排務會,每月召開1至2次,由排長主持,班長、副班長參加,研究本排工作;

    (三)連務會,每月至少召開1次,由連隊首長主持,班長以上人員參加,通常包括分析戰備工作、軍事訓練、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總結、講評,研究布置工作;

    (四)軍人大會,每月或者一個工作階段召開1次,由連隊首長主持,全體軍人參加,主要是連隊首長或者軍人委員會向軍人大會報告工作,傳達和布置任務,發揚民主,聽取士兵的批評和建議。

    第一百三十九條 營級以上單位的行政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應當本著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格控制數量、規模和時間,嚴格控制層層重復開會,減少基層開會和陪會候會。

    營級以上單位的行政會議由單位首長主持,參加會議人員由單位首長根據會議內容確定。

    第五節 請示報告

    第一百四十條 請示

    對本單位無權決定或者無力解決的問題,應當及時向上級請示。請示通常采取書面或者口頭形式,逐級進行。請示應當一事一報,條理清楚,表述準確。

    上級對下級的請示應當及時答復。

    第一百四十一條 報告

    下級應當主動向上級報告情況。

    軍隊單位應當逐日向上級報告一日工作情況。發生事故和案件問題,以及遇到特殊情況立即報告。執行重要任務時,及時報告任務進展和完成情況。

    報告通常逐級進行,必要時也可以多級同報或者越級報告。

    第六節 內務設置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內務設置應當利于戰備,方便工作、學習、生活,因地制宜,整齊劃一,符合衛生和安全要求,杜絕形式主義。

    內務設置應當根據不同戰備狀態統一規范,具體辦法由團級以上單位制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連隊宿舍內床鋪、蚊帳、大衣、鞋、腰帶及其他物品的放置,集中居住的部隊由團級以上單位統一,分散居住的分隊由營(連)級單位統一(宿舍物品放置方法見附件六)。軍官使用的臥具應當與士兵一致。

    連隊以外其他類型單位宿舍的內務設置,由團級以上單位統一。

    第一百四十四條 機關辦公室的桌椅、文件柜、書柜(書架)、計算機、電話等設施設備的擺放,以及圖表的張貼(懸掛),應當整齊有序。團級以上單位應當統一本級機關的辦公室設置。

    第一百四十五條 兵器室、器材室、儲藏室、給養庫、會議室、學習室、文化活動室、網絡室、榮譽室等室(庫)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室內物品放置整齊有序,只允許張貼(懸掛)團級以上單位規定的圖、文、像、表。

    各類裝備和物資應當落實登記統計規定,按照區分攜行、運行、后留和定人、定物、定車、定位(以下稱“三分四定”)的要求,分類擺放整齊。輕武器及其附品、備件和彈藥放在兵器室;戰備和訓練器材放在器材室;個人攜行的被服和日常生活用品放在宿舍,運行和后留的物品放在儲藏室;戰備給養物資放在給養庫。

    第一百四十六條 艦艇人員住艙的內務設置,應當符合艙室結構特點,物品放置定點、牢固、有序,不得影響設備的正常操作和運行;不得擅自增加、拆除、移動艙內的設施設備,不得在艙壁鉆孔、釘釘子、懸掛飾物。

    第七節 登記統計

    第一百四十七條 連隊應當認真做好登記統計,真實、準確、及時、規范填寫“七本、五簿、三表、一冊”。七本,即《連隊要事日記》(《航泊日志》)、《連務會記錄本》、《黨支部會議記錄本》、《團支部工作記錄本》、《軍人委員會工作記錄本》、《網絡、智能電子設備、涉密載體使用管理登記本》、《文件管理登記本》;五簿,即《軍事訓練登記簿》、《訓練器材、教材登記簿》、《營產、公物管理登記簿》、《伙食管理登記簿》、《軍械裝備登記簿》;三表,即《周工作安排表》、《軍事訓練月統計報表》、《一周食譜表》;一冊,即《人員名冊》。

    連隊具備運用信息系統登記統計條件、符合電子文件歸檔要求的,經軍級以上單位批準,可以不再進行紙質登記統計。

    “七本、五簿、三表、一冊”,除《航泊日志》由軍兵種確定外,其他由軍委機關有關部門統一式樣和監制。軍隊單位不得在本條令規定以外,增加連隊登記統計事項;確需增加的,由副戰區級以上單位規定。

    連隊以外其他類型單位參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結合實際做好登記統計。

    第一百四十八條 連隊值班員每日應當按照《連隊要事日記》(《航泊日志》)規定的內容進行登記統計。

    連隊首長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登記統計填寫情況;對《連隊要事日記》(《航泊日志》)填寫情況,應當每日檢查并簽字。

    第一百四十九條 軍隊單位組織簽寫責任狀、保證書等書面承諾,應當嚴格控制;軍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不得層層組織簽寫。

    組織簽寫責任狀、保證書等書面承諾,應當明確法規依據、簽寫對象、具體要求和有效期等事項。

    第八節 請假銷假

    第一百五十條 軍人外出,應當按級請假,履行審批手續,如實報告去向,按時歸隊銷假。軍人在執勤和操課(工作)時間內,無特殊事由不得請假;未經批準不得外出。

    軍人因公或者因私出國(境),應當按照軍隊有關規定申請報批。

    第一百五十一條 軍人請假不滿1日的,連隊的士兵由連隊首長批準,其他類型單位的士兵由直接管理的軍官批準;軍官由直接首長批準;軍隊院校學員由學員隊首長批準。

    連隊應當嚴格按照比例控制休息日和節假日請假外出人數。連隊外出人數占實力數的比例:擔負戰備值班任務的部隊和擔負邊防、海防任務的部隊,通常不超過10%;其他部隊通常不超過15%。其中,艦艇部隊(分隊)、擔負戰備值班任務的航空兵部隊(分隊)休息日和節假日請假外出人數比例,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連隊的軍人請假外出時,由值班員負責登記,檢查著裝和儀容,明確注意事項;歸隊后,應當及時銷假。值班員應當將外出人員的歸隊情況,報告連隊首長。

    義務兵在休息日和節假日請假外出時,通常2人以上同行,并指定負責人,保持通信聯絡暢通。

    請假外出不滿1日的軍人,除就醫等特殊情況外不得離開駐地,通常于早飯后離隊、晚飯前歸隊;經批準可以適當調整當日離隊、歸隊時間,但不得在外住宿。

    第一百五十二條 軍人請假1日以上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符合休假條件的軍人,應當根據部隊任務、人員在位率和工作情況,分批給予安排。連隊的軍人,由營級以上單位主官批準;其他類型單位的軍人,由直接首長批準。軍委機關部門(不含軍委直屬機構)、軍委聯指中心和戰區、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技大學的主要領導,由中央軍委批準。

    (二)軍人按照規定已經休假期滿的,通常不再準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請假時,不得超過10日(不計入翌年休假天數),批準權限按照本條第一項執行,其中軍隊院校學員由院校首長批準。

    (三)請假人員外出,直接首長應當向其交代外出期間注意事項,規定歸隊時間;請假人員歸隊后,應當向直接首長銷假并匯報外出情況。休假審批、銷假情況,應當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備案。

    第一百五十三條 請假人員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歸隊的,按照請假批準權限報批后方可續假。未經批準,超假或者逾假不歸者應當予以追究。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傷病員,根據傷病情況或者醫務人員的建議,給予半休或者全休。

    第一百五十五條 國家發布動員令或者國務院、中央軍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采取必要的國防動員措施后,軍人應當立即停止休假,主動聯系所屬部隊,按照要求迅速歸隊或者趕赴指定地點。

    軍隊單位應當保障軍人的休假權利,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不得擅自要求軍人停止休假或者召回正在休假的軍人。因部隊執行作戰任務,中央軍委或者戰區、軍兵種賦予的其他重要任務,以及實施緊急戰備等情形,確需軍人停止休假或者召回正在休假的軍人的,應當報有休假批準權限的首長批準;相關任務結束后,視情安排軍人補休相應假期。

    第九節 查鋪查哨

    第一百五十六條 連隊應當組織查鋪查哨,每夜不少于2次,其中1次在熄燈后2小時至次日起床前1小時之間進行。查鋪查哨通常由軍官實施;現有軍官2名以下時,經上一級單位批準,可以增加履行排長職責的軍士或者班長查鋪查哨。

    營級單位首長每周工作日查鋪查哨不少于2次,旅、團級單位首長和機關每周工作日查鋪查哨不少于1次,休息日和節假日應當查鋪查哨,并不定期檢查查鋪查哨制度落實情況,適時進行講評。

    擔負作戰任務的部隊和擔負邊防、海防任務的部隊,其他部隊在野外駐訓、惡劣天氣以及其他必要情況時,應當增加查鋪查哨次數。艦艇部隊(分隊)的查鋪查哨,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五十七條 查鋪查哨的內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人員在位和睡眠情況;

    (二)武器、服裝、裝具的放置是否符合戰備要求;

    (三)取暖、降溫、除濕等設備是否符合防火、防觸電和防煤氣中毒等安全要求;

    (四)衛兵(哨兵)履行職責情況,使用口令是否正確;

    (五)重要部位(目標)的安全情況。

    擔負作戰任務的部隊和擔負戰備值班任務的部隊,應當結合查鋪查哨,檢查值班人員戰備狀態保持情況。

    第一百五十八條 查鋪時,應當動作輕緩,不影響官兵睡眠。查哨時,應當及時回答哨兵的口令和詢問,不得采取隱蔽的方法接近哨兵。查鋪查哨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和處理。每次查鋪查哨的情況,應當進行登記。

    第十節 留營住宿

    第一百五十九條 連隊應當堅持留營住宿制度,保持規定戰備狀態,合理安排官兵回家住宿。

    連隊的軍官和軍士通常留營住宿,排長應當與士兵同住,不得單人居住;義務兵應當留營住宿,士兵不得單人居住。

    第一百六十條 連隊的軍官和軍士,在不影響戰備、訓練、執勤等任務和管理的前提下,按照下列規定回家住宿:

    (一)在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來隊探親規定的留住期間,可以每日在臨時來隊住房住宿,工作日下午操課結束后離隊,次日(休息日和節假日除外)上午操課前歸隊;休息日和節假日結束當日,應當參加單位行政會議和晚點名;

    (二)配偶或者需要本人單獨照顧(撫養)的未成年子女在駐地以及駐地周邊生活的,或者本人在駐地分配家庭公寓住房的,可以在休息日和節假日的前1日下午操課結束后離隊,休息日和節假日結束當日晚飯前歸隊;每周工作日個人支配的課外活動時間也可以回家住宿1次,當日下午操課結束后離隊,次日上午操課前歸隊。團級以上單位可以根據實際調整駐海島、山區、高原等交通不便地區連隊人員離隊、歸隊時間,增加易地連續執行任務3個月以上的連隊歸建后休整期間人員回家住宿頻次。

    連隊至少保持1名主官留營住宿;現有1名主官的,主官回家住宿具體辦法由團級以上單位結合實際作出規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 連隊的女軍人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家在駐地以及駐地周邊的可以每日回家住宿,家不在駐地以及駐地周邊的可以安排到公寓住房住宿。

    第一百六十二條 連隊的空勤人員和艦艇上的軍官、軍士,回家住宿辦法由軍兵種制定。

    第一百六十三條 連隊的軍官和軍士回家住宿的請假銷假,按照本條令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的批準權限執行;回家住宿的人數,不占外出人員比例;回家住宿的時間,不計入休假天數。

    第一百六十四條 連隊以外其他類型單位的義務兵、未婚或者與配偶兩地分居的軍官和軍士,應當留營住宿,但在駐地分配公寓住房的可以回公寓住房住宿;其他軍人不擔負值班執勤任務時可以回家住宿,因戰備、訓練和執行任務等需要統一留營住宿的,由軍級以上單位決定。

    第十一節 司 號

    第一百六十五條 軍隊單位應當落實司號制度,加強軍號使用管理,強化號令意識,正規部隊秩序,營造備戰打仗的濃厚氛圍。

    軍人應當熟記軍號號音,按照號音迅速作出相應動作。

    第一百六十六條 軍號號類包括作息類號、行動類號和儀式類號,分別在下列時機和場合使用:

    (一)作息類號用于規范部隊日常秩序,在起床、出操、收操、開飯、上課、下課、午睡(午休)、午起、晚點名、熄燈、休息時吹奏或者播放;

    (二)行動類號用于傳達簡短命令,發出緊急警報,在緊急集合、集合、沖鋒、防空、解除警報時吹奏或者播放;

    (三)儀式類號用于充實儀式內容、渲染儀式氛圍,在升旗、降旗、出征、凱旋、追悼時吹奏。

    不宜使用軍號的時機和場合,由團級以上單位確定。

    第一百六十七條 艦艇通常不使用軍號,其音響信號的使用管理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節 點 驗

    第一百六十八條 點驗是對軍隊單位編制、實力、戰備和安全狀況的全面清點、檢驗。

    旅、團級單位每年應當進行1至2次點驗。在新兵入營、士兵退役,以及實射實投實爆訓練、重大演訓活動等任務結束時,應當對個人物品進行點驗。其他需要點驗的時機由團級以上單位根據情況確定。

    第一百六十九條 點驗的內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執行編制的情況;

    (二)裝備和物資的數量、質量、保管、維修、維護情況;

    (三)人員的健康和衛生狀況;

    (四)裝備和物資“三分四定”落實情況、攜行能力;

    (五)個人物品。

    第一百七十條 點驗的組織實施,執行下列規定:

    (一)通常由旅、團級單位首長或者上級機關組織實施,機關成立點驗小組,到所屬單位直接實施或者監督實施;根據需要,可以授權營(連)級單位自行組織;

    (二)點驗前,應當進行動員,宣布點驗的具體內容、范圍、規定和紀律;

    (三)分隊接到點驗號令(信號),按照規定攜帶個人的攜行裝備、物品到指定地點集合;主持點驗的首長下達點驗命令,宣布點驗方法和要求后開始點驗;通常先對人員和攜行的裝備、物資進行點驗,然后對運行、后留的裝備和物資以及個人物品進行點驗;

    (四)點驗結束后,主持點驗的首長進行總結講評。

    第一百七十一條 對點驗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查明情況,妥善處理。對個人私存的公物、彈藥、涉密載體和有政治性問題的書刊,以及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級庸俗的物品應當予以收繳,并視情給予批評教育;存在違紀違法情形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三節 交 接

    第一百七十二條 軍人調動工作或者退出現役,應當移交自己掌管的工作和列入移交的文件、圖書、資料、涉密載體,配備的武器、彈藥、器材、工具、營具、設備等物品。

    移交工作應當在本人離開工作崗位前完成。移交前,直接首長應當指定接管人;交接時,雙方在場認真清點,必要時由領導組織;交接后,雙方在交接登記冊(表)上簽字。

    第一百七十三條 軍隊單位改變領導管理關系、調防或者撤銷建制時,應當按照上級指示進行交接。

    交接通常在上級機關監督下進行,應當嚴密組織,全面交接,嚴格手續,嚴防資產丟失、損壞和私分、變賣、貪污、盜竊等問題的發生。交接后,雙方分別形成專題報告并附交接登記冊(表)上報。

    第一百七十四條 軍人因公外出、休假等臨時離開崗位,應當將自己掌管的工作以及文件、武器等物品向指定的代理人員進行交代。

    第十四節 接 待

    第一百七十五條 接待來隊人員,執行下列規定:

    (一)驗明證件,查清身份,問明來意,進行登記;

    (二)文明禮貌,熱情耐心,妥善處理來隊人員提出的問題;

    (三)在操課(辦公)期間,不得因私事會客;特殊情況下需要會客時,由直接首長批準;

    (四)會客時,應當嚴守軍事秘密,未經允許不得留客人在營區內住宿;

    (五)會見國外(境外)人員,按照軍隊涉外工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七十六條 接待臨時來隊軍人親屬,執行下列規定:

    (一)軍人親屬臨時來隊,單位首長應當安排軍人與親屬團聚,并介紹其在部隊服役的情況;

    (二)軍人直系親屬臨時來隊,本人可以到單位臨近的車站、碼頭、機場接送;

    (三)軍人直系親屬來隊通常在部隊招待所或者家屬臨時來隊住房留住,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來隊每年累計留住時間通常不超過45日,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團級以上單位首長批準,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5日;其他直系親屬來隊每年留住時間通常不超過10日;

    (四)軍人非直系親屬通常不安排留住,因特殊情況需留住時,士兵非直系親屬留住的,由營(連)級單位首長批準;軍官非直系親屬留住的,由直接首長批準。

    對在部隊駐地附近從事經商和勞務活動的軍人親友,不得留營住宿,不得為其經商和勞務活動提供方便。

    第十五節 保 密

    第一百七十七條 軍人必須強化保密就是保生命、保安全、保勝利的意識,嚴格遵守國家和軍隊的保密法規,嚴守保密紀律,保守國家和軍隊的秘密。

    第一百七十八條 軍人必須遵守下列保密守則:

    (一)不該說的秘密不說;

    (二)不該問的秘密不問;

    (三)不該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該帶的秘密不帶;

    (五)不該傳的秘密不傳;

    (六)不該記的秘密不記;

    (七)不該存的秘密不存;

    (八)不隨意擴大知密范圍;

    (九)不私自復制、下載、出借和銷毀秘密;

    (十)不在非保密場所處理涉密事項。

    第一百七十九條 軍事秘密載體應當指定專人保管,嚴格審批、清點、登記、簽字等手續。在演習、會議、宣傳以及與軍外單位和人員交往等活動中,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軍事秘密。

    第一百八十條 軍隊單位和軍人應當及時收集整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各種形式各種載體的歷史記錄,并移交檔案部門歸檔,不得將應當歸檔的文件資料據為己有或者拒不歸檔。

    第一百八十一條 軍隊單位和軍人應當加強軍事數據的收集、存儲、流轉和使用等環節的安全管理,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軍事數據;不得干擾影響軍隊信息網絡系統正常運行,違規獲取數據。

    第一百八十二條 軍隊單位應當根據工作情況,進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并嚴肅處理。

    第九章 常態戰備

    第一百八十三條 軍隊單位應當高度重視戰備工作,嚴格執行戰備法規制度,緊密結合形勢任務,進行經常性戰備教育,增強戰備觀念,建立正規戰備秩序,保持規定戰備狀態。

    第一百八十四條 軍隊單位應當按照軍隊戰備工作有關規定制定完善戰備方案,經常組織部屬熟悉方案內容,常態組織戰備演練。

    戰備方案通常定期修訂,形勢任務和編制、人員、裝備、戰場環境等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一百八十五條 戰備物資應當結合日常訓練、正常供應周轉和重大戰備行動進行更新輪換,保持規定狀態。戰備物資不得隨意動用;經批準動用的,應當及時補充。后留和上交的物資,應當建立登記和移交手續。

    部隊(分隊)戰備物資的放置,應當落實“三分四定”要求;個人運行和后留物品統一保管,并按照規定注記清楚。

    第一百八十六條 部隊(分隊)應當按照軍隊戰備工作有關規定保持人員在位率和裝備完好率(在航率),保持作戰應用系統常態化運行,保證隨時遂行各種任務。

    第一百八十七條 部隊(分隊)應當根據上級的緊急戰備號令,或者在下列情況下實行緊急集合:

    (一)發現或者遭到敵人的突然襲擊;

    (二)受到火災、洪澇、臺風、地震等自然災害威脅或者襲擊;

    (三)上級賦予緊急任務或者發生其他重大突發情況。

    第一百八十八條 部隊(分隊)首長應當預先制定緊急集合方案。緊急集合方案主要明確下列事項:

    (一)緊急集合場的位置,進出道路及其區分;

    (二)警報信號和通知的方法;

    (三)各分隊(全體人員)到達集合場的時限;

    (四)著裝要求和攜帶的裝備、物資、糧秣數量;

    (五)調整勤務的組織和通信聯絡方法;

    (六)值班分隊的行動方案;

    (七)警戒的組織,偽裝、防空和防核、防化學、防生物以及防燃燒武器襲擊的措施;

    (八)留守人員的組織、不能隨隊傷病員的安置和物資的處理工作;

    (九)特情處置預案。

    第一百八十九條 部隊(分隊)接到緊急集合命令(信號),應當迅速有序按照緊急集合方案,準時到達指定位置,完成戰斗或者機動的準備。

    部隊(分隊)首長根據情況及時調整警戒,督促全體人員迅速集合,檢查人數和裝備,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指揮部隊(分隊)迅速執行任務。

    第一百九十條 連級單位每月,營級單位每季度,旅、團級單位每半年進行1次緊急集合演練,檢查戰斗準備狀況,鍛煉提高部隊(分隊)緊急行動能力。

    緊急集合演練具體時間由部隊(分隊)首長根據任務和所處環境等情況確定。

    第一百九十一條 軍隊單位應當按照軍隊戰備工作有關規定,周密組織有關節日或者重要時節戰備工作。

    有關節日或者重要時節前,應當組織戰備教育和戰備檢查,視情修訂戰備方案,落實各項戰備保障措施。

    有關節日或者重要時節期間,應當加強戰備值班。擔負戰備值班任務的部隊(分隊),做好隨時出動執行任務的準備。

    有關節日或者重要時節結束后,應當逐級上報戰備情況,組織部隊(分隊)恢復經常性戒備狀態。

    第十章 軍事訓練

    第一百九十二條 軍隊單位應當聚焦備戰打仗,堅持實戰實訓、聯戰聯訓、科技強訓、依法治訓,發揚優良傳統,強化改革創新,推動構建新型軍事訓練體系,全面提高訓練水平和打贏能力。

    第一百九十三條 軍隊單位應當加強軍事訓練管理,堅持以軍事訓練為中心籌劃安排各項工作,加強對軍事訓練的組織領導,建立和督導落實軍事訓練責任制,從實戰需要出發從難從嚴組訓。

    第一百九十四條 軍隊單位應當嚴格落實軍事訓練基本制度,堅持按綱施訓,正規訓練秩序,強化作風養成,端正訓風、演風、考風,確保兵力、內容、時間、質量落實。

    第一百九十五條 軍隊單位應當樹立正確安全觀,堅決克服以犧牲戰斗力為代價消極保安全,堅決杜絕無視安全風險違規施訓,嚴格訓練、科學訓練、安全訓練。

    第一百九十六條 軍隊單位應當把戰時管理作為軍事訓練演習演練的重要內容,一體籌劃部署、一體組織實施、一體檢查評估,強化部隊為戰抓管意識,提高部隊戰時管理水平。

    第一百九十七條 軍人應當嚴格執行軍事體育訓練內容和標準,落實軍人體型達標要求,練好基礎體能,練強戰斗體能,練精實用技能,提高完成高強度任務的身心適應能力。

    第十一章 日常管理

    第一節 零散人員管理

    第一百九十八條 軍隊單位應當加強對單獨執行任務人員、休假人員、公勤人員、傷病員、免職人員、離隊報到前的退役軍人等零散人員的教育管理,督促其保持良好形象和嚴格作風紀律,自覺維護軍隊榮譽。

    第一百九十九條 單獨執行任務人員管理,執行下列規定:

    (一)上級領導、機關應當根據任務性質、時限和所處環境,明確單獨執行任務人員的責任,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項,并掌握人員思想和工作情況,及時給予幫助、指導和解決實際問題;

    (二)2人以上執行任務時,應當根據任務性質、人員數量組成臨時班、組,并指定班長、組長;執行重要任務或者10人以上執行任務時,應當指定軍官負責;

    (三)單獨執行任務人員應當遵紀守法,嚴格執行法規制度,按照上級意圖積極完成任務,并主動與上級領導、機關保持聯系;時間較長時,應當定期匯報思想和工作情況,遇到重要問題及時報告。

    參加國家和地方文藝、體育、教育、醫療衛生、科研等團體及其活動的人員,除執行前款規定外,還應當服從相關主管單位管理,維護軍政軍民團結,展示軍隊良好形象。

    赴國外(境外)執行交流、訪問、學習、競賽等任務的人員,除執行本條第一款規定外,還應當按照規定接受駐外武官機構管理;駐外武官機構應當加強對赴國外(境外)人員的教育管理,幫助解決實際問題,定期向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發現違紀違法行為以及發生涉外糾紛、事故和案件問題時,及時報告并協助處理。

    第二百條 休假人員管理,執行下列規定:

    (一)休假主要用于休息和處理個人事務;

    (二)休假人員應當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路線、事由執行;需要更改時,應當及時向單位首長報告;

    (三)休假人員應當保持通信聯絡暢通,保證單位遇有緊急情況時能夠及時取得聯系;

    (四)休假人員應當嚴格自我要求,防范酒駕醉駕、打架斗毆、酒后滋事等違紀違法問題發生;發生糾紛、事故和案件問題時,應當及時向單位首長報告,堅持依法辦事,依靠軍隊單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妥善處理。

    第二百零一條 公勤人員管理,執行下列規定:

    (一)公勤人員應當按照編制配備,不得超編或者占用;

    (二)公勤人員的選用由所在單位推薦、使用單位考察;重要崗位的公勤人員應當經政治考核合格后方可選用;不合格的公勤人員應當及時調換;

    (三)公勤人員通常集中居住,統一教育管理;

    (四)公勤人員應當堅持一日生活制度;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并經所在單位領導批準外,應當參加早操、點名等集體活動。

    團級以上單位可以根據前款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公勤人員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二百零二條 傷病員管理,執行下列規定:

    (一)傷病員住院前,單位首長應當向其明確注意事項,必要時派人護送;

    (二)傷病員住院期間,由軍隊醫療衛生機構負責管理,對不服從管理、違反紀律者,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單位嚴肅處理;傷病員應當遵守軍隊醫療衛生機構的規定,服從管理;傷病員所在單位應當主動了解傷病員的病情以及住院期間的表現,對長期住院者應當適時看望;

    (三)傷病員出院時,軍隊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其住院期間的表現作出鑒定,并將傷病員出院時間提前通知其所在單位,所在單位通常派人將其接回;軍隊醫療衛生機構無權在傷病員出院時批準其休假;

    (四)出院人員和外出看病就診后的人員,應當及時、直接返回所在單位,不得私自回家或者繞道他地。

    療養員、陪護人員的管理,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百零三條 免職人員管理,執行下列規定:

    (一)免職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其進行領導和管理,掌握思想情況,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二)免職人員應當遵守各項法規制度,自覺參加集體學習、教育等活動,認真完成單位賦予的各項任務。

    第二百零四條 離隊報到前的退役軍人管理,執行下列規定:

    (一)退役軍人離隊前,上級領導、機關應當與退役軍人及時談心交心,提出要求,并掌握其思想和安置情況,及時給予幫助、指導和解決實際問題;

    (二)離隊報到前的退役軍人應當遵紀守法,嚴格執行法規制度,主動與上級領導、機關保持聯系,并定期匯報思想和安置情況,遇到重要問題及時報告。

    第二節 軍人健康管理

    第二百零五條 軍隊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軍人健康管理有關規定,積極開展健康教育、健康檢查、疾病防護和心理健康服務等活動,增強官兵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

    第二百零六條 新兵編入部隊前,應當組織集體檢疫,進行包括理發、洗澡、換衣在內的衛生整頓和體格復查,以及衛生防病知識教育和預防接種。

    第二百零七條 軍隊單位應當經常組織健康教育,督促官兵掌握基本的衛生保健知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培養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自我防病、防護和自救互救能力。提倡不吸煙。

    第二百零八條 軍隊單位應當深入開展愛國衛生活動,整治環境衛生,搞好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保持室內和公共場所的清潔,促進形成講衛生、愛清潔的良好風尚。

    第二百零九條 軍隊單位應當組織軍人健康體檢,通常每年安排1次;從事飲食服務、飲用水管理工作的人員,以及特殊作業崗位、執行特殊任務的人員,其健康體檢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健康體檢應當建立電子健康檔案。對查出患有疾病的人員,應當及時治療。

    第二百一十條 軍人患病,應當及時將病情報告直接首長,經批準前往就醫,由經治醫師決定門診、住院或者回隊治療,并根據病情開具相關證明。對急癥病人,軍隊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隨時診治。

    第二百一十一條 軍隊單位應當重視軍人療養工作,嚴格落實療養計劃。軍隊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對療養員實施的增強體質、提高軍事作業能力、防治疾病、促進康復等健康服務保障,提高療養質量和效果。

    第二百一十二條 軍隊單位應當重視部隊訓練和軍事作業中的衛生安全與防護,遵循醫學科學規律,合理安排訓練科目與強度,加強衛生防護指導,預防和減少訓練傷、職業損傷。

    第二百一十三條 軍隊單位應當重視心理健康服務,組織經常性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心理評估、心理咨詢和心理訓練等工作;發現精神心理障礙或者疑似人員,應當及時送診就醫。

    第二百一十四條 軍隊單位駐地發生疫情或者部隊(分隊)進入疫區,應當嚴格做好防疫、檢疫工作。對來自疫區的人員,應當實施全員檢疫。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種迅速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軍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軍隊傳染病防治有關規定,積極配合做好檢查、檢疫、隔離、防護等防疫工作。

    第三節 伙食管理

    第二百一十五條 軍隊單位應當重視伙食管理,分工專人負責,科學調劑伙食,保證營養均衡,講究色香味形,提高飯菜質量;改善就餐環境,節約食物、燃料和用水,制止餐飲浪費行為;關心傷病員的飲食,尊重少數民族官兵的飲食習慣,執行食物定量標準,并在任何情況下保證官兵基本的飲食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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