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大汶口文化遺址保護條例
泰安市大汶口文化遺址保護條例
山東省泰安市人大常委會
泰安市大汶口文化遺址保護條例
泰安市大汶口文化遺址保護條例
(2024年12月24日泰安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5年1月18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大汶口文化遺址的保護,傳承優秀歷史文化,促進科學研究和合理利用,增強歷史自覺、堅定文化自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汶口文化遺址的保護、管理、研究和利用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大汶口文化遺址,是指位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以大汶口遺址、抬頭寺遺址、北單家莊遺址、寧陽古城遺址、柳園遺址等為代表的新石器時代中晚期大汶口文化遺址及其相關遺存。
第三條 大汶口文化遺址的保護對象包括:
(一)大汶口文化遺址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
(二)居住區、活動場所、房址、墓葬、窯址、灰坑、紅燒土等遺跡;
(三)陶器、石器、玉器、骨角牙器、蚌器等遺物;
(四)其他應當依法保護的對象。
第四條 大汶口文化遺址保護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貫徹落實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確保歷史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統籌協調遺址保護與當地經濟、社會、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汶口文化遺址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大汶口文化遺址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大汶口文化遺址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大汶口文化遺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遺址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大汶口文化遺址保護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行政審批服務、大數據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汶口文化遺址保護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大汶口文化遺址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培訓指導,促進居民、村民依法有序參與文化遺址保護和區域發展。
鼓勵、引導大汶口文化遺址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物業服務、巡查看護等方式,依法參與文化遺址保護和利用,鼓勵將文化遺址保護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
第八條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做好大汶口文化流散文物的調查、征集工作。
鼓勵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將其收藏的反映大汶口文化的文物捐贈給文物收藏單位或者出借給文物收藏單位展覽和研究。
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尊重并按照捐贈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對受贈、承借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和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大汶口文化遺址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宣傳大汶口文化遺址的歷史文化價值,提高社會公眾保護意識。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開展研究、捐助資金、提供服務等方式,依法參與大汶口文化遺址保護。
鼓勵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大汶口文化遺址保護社會基金,專門用于文物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大汶口文化遺址的義務,對破壞大汶口文化遺址的行為可以進行勸阻、舉報。
對在大汶口文化遺址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大汶口文化遺址名錄制度。主要包括:
(一)已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大汶口文化遺址;
(二)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大汶口文化遺址;
(三)其他需要保護的大汶口文化遺址。
大汶口文化遺址名錄應當載明遺址的名稱、保護級別、保護責任人、地理坐標、四至界線、面積等信息。名錄實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公布。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編制大汶口文化遺址及其相關遺存保護規劃時,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并組織專家論證。保護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關專業規劃等相銜接。經依法批準的保護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各級人民政府制定有關規劃,應當根據文物保護的需要,事先由有關部門會同文物行政部門商定本行政區域內大汶口文化遺址的保護措施,并納入規劃。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大汶口文化遺址保護專家咨詢機制。在制定涉及大汶口文化遺址的保護措施、審批與大汶口文化遺址有關的建設工程、決定與大汶口文化遺址保護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時,應當聽取專家意見。
第十四條 大汶口文化遺址名錄中的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核定公布為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遺址,按照省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區域執行;
(二)核定公布為市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遺址,分別按照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區域執行。
前款規定的遺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遺址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置保護標志、界樁等保護設施,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并區分情況分別設置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管理。
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大汶口文化遺址,由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明確保護管理責任人及其職責。
第十五條 在大汶口文化遺址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進行與遺址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
(二)種植危害遺址安全的植物;
(三)擅自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四)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
(五)建窯、挖沙、采石、開礦、毀林、排污;
(六)取土、深翻土地;
(七)其他危害、破壞遺址的行為。
第十六條 禁止損毀依法設立的大汶口文化遺址保護標志、界樁等保護設施。
第十七條 大汶口文化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工程,其高度、體量、外觀、色調應當符合遺址保護有關規定,不得破壞遺址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
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和建設工程對大汶口文化遺址歷史風貌的影響程度,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第十八條 在大汶口文化遺址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大汶口文化遺址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大汶口文化遺址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大汶口文化遺址及其環境的設施,依照生態環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大汶口文化遺址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工作,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制定考古工作規劃和保護預案,并按照田野考古規程實施。
發掘出土的文物,考古發掘單位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
大汶口文化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收藏大汶口文化遺址出土文物。
第二十條 在工程建設和生產活動中發現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生產,保護現場,同時報告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采取保護措施,并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可以通知公安機關協助。
依照前款規定發現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哄搶、私分、藏匿。
第二十一條 對危害大汶口遺址安全、破壞不可移動文物歷史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的,岱岳區人民政府、寧陽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必要時,依法予以拆除、遷移。
第二十二條 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大汶口文化遺址的保護等級制定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二十三條 因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造成大汶口文化遺址嚴重損害或者存在嚴重損害風險,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照有關訴訟法的規定提起公益訴訟。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二十四條 大汶口文化遺址的利用,應當符合遺址保護要求,遵循合理、適度、可持續的原則,堅持社會效益優先,有效利用文物資源,促進文化事業和文旅產業協調發展。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岱岳區人民政府、寧陽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大汶口考古遺址公園、博物館建設,發揮大汶口遺址世界文化遺產優勢,按照有關規劃要求,建設有關遺址保護設施,完善提升周邊服務設施,不斷提升周邊環境,打造具有保護、收藏、科研、展示、教育、游憩等功能的公共文化空間。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在項目立項、土地供應、建設費用等方面給予保障。
大汶口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維護好遺址公園內的環境。
在大汶口遺址保護范圍內種植的農作物,應當符合文物保護要求,展現歷史文化風貌,具有游覽觀賞和經濟效益價值。
第二十六條 鼓勵運用人工智能、虛擬現實等信息技術手段對大汶口文化遺址進行數據采集、復原展示、創新利用。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專家學者開展大汶口文化遺址研究闡釋,挖掘遺址內涵和價值,開展國內外遺址保護學術交流與合作。
鼓勵中小學校將大汶口文化遺址保護常識納入教育內容,利用大汶口文化遺址開展教學、研學等實踐活動,發揮遺址的公共文化服務和社會教育功能。
大汶口考古遺址公園、博物館等有關單位應當結合參觀游覽內容,有針對性地開展大汶口文化遺址保護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七條 鼓勵開展與大汶口文化相關的文化交流、文藝創作、文化創意和旅游商品研發,在確保遺址安全的前提下,推進遺址活化利用與創意設計、旅游發展、鄉村振興有機融合。
第二十八條 加強大汶口文化遺址相關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工作,依法查處侵犯大汶口文化遺址相關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損毀依法設立的大汶口文化遺址保護標志、界樁等保護設施的,由文物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恢復原狀,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履行公職的人員,在大汶口文化遺址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