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古樹后備資源保護規定
濰坊市古樹后備資源保護規定
山東省濰坊市人大常委會
濰坊市古樹后備資源保護規定
濰坊市古樹后備資源保護規定
(2024年12月25日濰坊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5年1月18日經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古樹后備資源保護,傳承歷史文化,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古樹后備資源是指樹齡在五十年以上不滿一百年的樹木。
本市行政區域內,樹齡不滿五十年,但是樹木胸徑50厘米以上的落葉喬木和胸徑30厘米以上的常綠喬木,參照古樹后備資源進行保護。
第三條 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林木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管理。
人工培育的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不適用本規定。
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的古樹后備資源的保護管理,依照《濰坊市城市綠化條例》規定執行。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古樹后備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禁止任何非法損害樹體本身及其保護標志、保護設施的行為,禁止破壞古樹后備資源生存的自然環境。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后備資源的義務,鼓勵全社會參與古樹后備資源的保護管理。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是古樹后備資源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古樹后備資源保護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分工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審批服務、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古樹后備資源保護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做好本轄區內古樹后備資源保護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古樹后備資源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古樹后備資源保護實行養護責任人制度。日常養護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單位、宗教活動場所等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后備資源,其所在單位為日常養護責任人;
(二)護堤護岸林、道路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后備資源,其管理單位或者所有權人為日常養護責任人;
(三)景區、城市公共綠地范圍內的古樹后備資源,其管理單位為日常養護責任人;城市居住區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后備資源,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單位為日常養護責任人;
(四)農村集體所有的古樹后備資源,村民委員會為日常養護責任人;
(五)個人所有的古樹后備資源,所有權人為日常養護責任人。
前款規定以外或者權屬不清的古樹后備資源,日常養護責任人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
第七條 日常養護責任人應當加強對古樹后備資源的日常養護,及時防治病蟲害,制止或者報告各種損害古樹后備資源的行為;具備條件的,應當自行設置古樹后備資源保護標志和保護設施;對古樹后備資源集中區域可以整體建立檔案、整體設置古樹后備資源保護標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古樹后備資源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為古樹后備資源日常養護責任人提供技術指導,并建立古樹后備資源保護調查、巡查、檢查制度,建立古樹后備資源檔案,定期開展巡查、檢查。
第八條 禁止下列損害古樹后備資源的行為:
(一)非法砍伐、移植;
(二)剝皮、掘根,向樹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質;
(三)去除樹冠等過度修枝;
(四)其他損害樹木生長的行為。
第九條 堅持就地保護的原則,嚴格控制古樹后備資源的砍伐和移植。
建設項目涉及古樹后備資源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劃、設計、施工等環節采取避讓和保護措施;確實無法避讓的,由建設單位組織專家制定移植方案,按照方案移植。古樹后備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移植方案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
鼓勵農村居民保留其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古樹后備資源,鼓勵城鎮居民保留其自有房屋庭院內種植的零星古樹后備資源。
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外,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組織砍伐古樹后備資源。
第十條 古樹后備資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砍伐:
(一)已經死亡的;
(二)發生檢疫性病蟲害或者發生其他嚴重病蟲害,無保留價值的;
(三)因搶險救災或者處理突發事件確實需要的;
(四)妨礙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設施、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單位安全,且采取防護措施仍無法消除危險的;
(五)因公共管理需要,確需更新改造的;
(六)因項目建設或者其他原因無法避讓的。
符合前款第四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古樹后備資源,具有移植價值的,應當優先移植。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古樹后備資源保護的科學研究,推廣應用科研成果,加強宣傳教育,普及保護知識,提高保護和管理水平。鼓勵和支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新聞媒體、志愿者等開展古樹后備資源保護宣傳活動。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受理途徑,對公眾舉報的損害古樹后備資源及擅自移動、損毀古樹后備資源保護標志和保護設施的違法行為及時調查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損害古樹后備資源及擅自移動、損毀古樹后備資源保護標志和保護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或者舉報。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四條 古樹后備資源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古樹后備資源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