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淄博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山東省淄博市人大常委會
淄博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淄博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2024年12月20日淄博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5年1月18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服務設施
第三章 服務供給
第四章 扶持保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居家養老服務,滿足老年人的居家養老服務需求,促進居家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山東省養老服務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居家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為基礎,以村(社區)為依托,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支撐,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務、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市場化服務、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志愿者公益服務共同組成,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養老服務。
居家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生活照料、助餐、助潔、助浴、助行、助購、助醫等日常生活服務;
(二)健康體檢、家庭病床、醫療康復、安寧療護等健康護理服務;
(三)探訪關愛、生活陪伴、心理咨詢等精神慰藉服務;
(四)安全指導、緊急救援服務;
(五)法律咨詢、法律援助、人民調解服務;
(六)文化娛樂、體育健身、休閑養生服務。
第三條 居家養老服務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家庭盡責、市場運作、保障基本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與老年人服務需求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政策支持措施與財政保障機制,構建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
第五條 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推進醫養結合發展以及居家老年人醫療衛生服務、健康管理服務等工作;醫療保障部門負責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等醫療保障政策實施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游、應急、審計、市場監管、大數據、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本條例規定,做好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第六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等單位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協同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第七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整合各類養老服務資源,促進服務需求和供給對接,加強養老服務設施運營管理,協助有關部門開展養老服務組織監督管理,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作用,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將孝親敬老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教育引導村民、居民履行家庭贍養與扶養義務。
第九條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扶養人應當依法對老年人履行扶養義務。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倡導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第十條 全市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助老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群團組織等應當將孝親敬老納入單位文化建設,組織開展走訪慰問和關愛幫扶老年人等活動。
學校、幼兒園和家庭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律、法規和養老服務政策公益宣傳,弘揚孝親敬老、養老助老的優秀傳統文化。
鼓勵各類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志愿服務等方式支持居家養老服務。
第二章 服務設施
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老年人分布等情況,按照就近可及、相對集中、醫養結合的原則,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布局規劃,分級分類配置養老服務設施。
詳細規劃、鎮級國土空間規劃應當落實養老服務設施布局規劃的有關內容。
第十二條 養老服務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建設標準和技術規范,滿足無障礙環境、消防安全、環境保護、衛生防疫等要求。
第十三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以鎮、街道為單位,至少配置一處綜合性養老服務設施,輻射帶動周邊村(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發展。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農村老年人實際需求,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社會力量建設農村幸福院等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因地制宜為農村老年人提供互助養老、日間照料、助餐助醫等多樣化居家養老服務。
第十五條 新建城鎮居住區應當按照每一百戶不低于二十平方米、單體建筑面積不少于三百五十平方米的標準,集中規劃建設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且不得拆分。分期開發的城鎮居住區建設項目,應當在首期建設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與新建城鎮居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城鎮居住區按照每一百戶不低于十五平方米的標準配置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未配套建設或者建設的配套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由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配置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多個占地面積較小的相鄰居住區可以統籌配置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第十六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整合利用村(社區)綜合服務設施以及其他各類公共服務設施,為老年人提供居家養老服務。
鼓勵將具備條件的閑置辦公用房、學校、賓館、醫院、廠房、商業設施等,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拆除依法規劃建設配置的養老服務設施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
因公共利益需要,經法定程序批準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拆除依法規劃建設配置的養老服務設施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的,應當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積標準原地或者就近補建、配置。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道路、公共交通設施、建筑物、居住區等,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已建成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的適老化無障礙改造,推進老舊小區坡道、樓梯扶手、電梯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生活服務設施改造。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和美鄉村建設,開展農村無障礙環境建設。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農村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進行適老化改造,改善老年人的居家生活環境。
第三章 服務供給
第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為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為六十五周歲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每年免費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務;
(二)為殘疾老年人發放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三)為經濟困難老年人發放生活補貼,為符合條件的經濟困難老年人發放護理補貼;
(四)為特殊困難老年人提供探訪關愛、優先入住公辦養老機構等服務;
(五)落實高齡津貼、長壽補貼制度;
(六)國家、省和市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二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引導社會力量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一)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興辦養老服務組織,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二)鼓勵養老服務組織連鎖化運營養老服務設施,推動養老服務組織品牌化、規模化、集團化發展;
(三)鼓勵養老機構利用自身設施、服務資源和服務隊伍,開展專業化居家養老服務;
(四)鼓勵家政、物業等企業發揮自身優勢,為老年人提供多樣化居家養老服務。
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培育國有養老服務企業、引導國有企業開展普惠養老服務、扶持民營養老服務組織發展等方式,增加養老服務供給。
第二十一條 從事居家養老服務的組織應當健全規章制度,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工作人員,規范服務流程;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常態化應急演練機制,提升服務過程中的應急處置能力。
從事居家養老服務的組織應當公開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和投訴舉報方式等,接受社會公眾監督;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加強對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訓,維護老年人的尊嚴和隱私,不得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從事居家養老服務的組織無償或者低償使用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應當以普惠為導向確定服務價格。
第二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老年協會建設,搭建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公益性平臺,引導老年人參與基層治理、社會服務等活動。
鼓勵村(社區)根據需要成立養老互助服務隊,倡導通過鄰里互助、親友相助等模式開展互助養老。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志愿服務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志愿服務儲蓄、回饋、激勵與評價機制,鼓勵、引導各類志愿服務組織和隊伍為居家老年人提供探訪關愛、供需對接、服務引導等志愿服務活動。
鼓勵老年人參與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務活動。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聚焦老年人就餐實際困難,推動老年助餐服務經濟實惠、安全可靠、持續發展。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托各類養老服務設施、社會餐飲企業等資源,引導老年助餐服務發展;支持具備資質的各類經營主體參與老年助餐服務。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老年助餐服務場所的食品安全監管。
第二十五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指導督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老年人提供下列預防保健指導服務:
(一)宣傳健康知識和健康生活方式;
(二)落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老年人健康管理項目;
(三)加強老年人群重點慢性病的早期篩查、干預及分類指導,開展老年口腔健康、老年營養改善、老年認知障礙防治和心理關愛服務;
(四)發揮中醫藥在健康養老中的作用,開展老年人養生、醫療、護理、康復服務,將中醫診療、中醫治未病、中醫藥保健康復融入健康養老全過程。
第二十六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增強醫療衛生機構為老年人服務能力:
(一)加強醫療衛生機構老年醫學科、康復科和治未病科建設;
(二)加快建設老年友善醫療衛生機構,方便老年人看病就醫;
(三)推動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老年綜合征管理,促進老年醫療服務從單病種模式向多病共治模式轉變;
(四)支持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免陪照護服務。
第二十七條 衛生健康、民政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積極推動醫養結合服務發展,促進醫療服務向居家社區延伸:
(一)開展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提供常見病、慢性病和多發病的防治、醫療、護理、用藥指導等服務;
(二)支持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為失能、慢性病、高齡、殘疾、疾病康復或者終末期、出院后仍需醫療服務的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上門巡診、康復護理、家庭病床、安寧療護等服務;
(三)推動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與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村衛生室與農村幸福院毗鄰建設,促進資源整合、服務銜接。
第二十八條 醫療保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推進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實施,為符合條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和醫療護理服務。
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護理服務機構、醫養結合機構、具備醫養結合條件的社區養老服務機構納入長期護理保險定點范圍。
第二十九條 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單位應當支持護理照料,給予獨生子女每年累計十日、非獨生子女每年累計七日的護理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三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教育納入終身教育體系,加強老年大學以及老年文化活動場所建設,優化老年教育學習資源和師資隊伍,發展村(社區)老年教育,為有學習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教育服務。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適合老年人的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等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章 扶持保障
第三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養老服務專項資金,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務需求逐步增加對養老服務的投入。
市、區縣人民政府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比例用于支持發展養老服務。
引導有條件的村(社區),通過法定程序將部分經濟收益、捐贈收入用于支持本村(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發展。
第三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設立養老服務發展引導基金等方式,引導投資機構和社會資本投資養老服務領域。
第三十三條 市慈善總會設立“齊樂養”養老服務慈善基金,通過資金幫扶、項目實施等方式支持居家養老服務發展。
民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對慈善活動的稅收優惠等促進措施,倡導愛心企業和人士以慈善捐贈等方式參與居家養老服務。
第三十四條 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組織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一)稅收優惠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
(二)用水、用電、用氣、用熱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標準收費;
(三)安裝、使用和維護固定電話、有線(數字)電視、寬帶互聯網收費減免。
第三十五條 鼓勵、支持商業保險機構提供適合老年人實際需求的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護理保險等產品,滿足個人和家庭個性化、差異化養老保障需求。
鼓勵、支持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加大對養老服務發展的金融支持力度。
第三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促進養老服務信息化發展,暢通居家養老服務供需渠道,提高居家養老服務的智慧化水平。引導社會力量利用互聯網、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等技術,開發和應用智能化養老服務產品,為老年人提供多樣化的居家養老服務。
第三十七條 積極培育發展銀發經濟,鼓勵、引導市場主體依托醫藥、醫療器械、中醫保健等本地特色資源,引進和開發健康養生、老年醫療藥品、綠色保健食品等養老項目和產品,打造高質量的養老產業體系。
引導企業、非營利組織等多元經營主體參與銀發經濟發展,推進銀發經濟市場主體向專業化、產業化發展,培育銀發經濟領域龍頭企業。
支持企業推進適合老年人使用的智能化、輔助性以及康復治療等產品的研發和應用,豐富銀發經濟產品供給。
第三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加強養老服務從業人員隊伍建設:
(一)鼓勵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開設養老服務相關專業;
(二)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從事養老服務工作的,按照規定給予入職補貼;
(三)養老護理員取得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按照規定給予補助;
(四)推薦優秀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參加各類評選;
(五)鼓勵在社會服務機構性質的養老服務組織中開發公益性崗位。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督管理機制,堅持部門協同、行業監管、屬地負責,完善事中事后監督管理措施,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依法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條 民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對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民政、財政、發展改革、審計等部門應當對養老服務政府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保障資金安全。
第四十一條 公安、民政、財政、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對養老服務領域的非法集資、詐騙、欺詐銷售等違法行為進行監測、分析和風險提示。
第四十二條 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受理有關居家養老服務的投訴舉報,民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核實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改變依法規劃建設或者配置的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居家養老服務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養老服務組織,是指養老機構、從事居家養老服務的組織以及其他為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的組織;
(二)養老服務設施,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文體娛樂、托養服務的房屋、場地等;
(三)失能老年人,是指按照國家規定評估確認的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包含失智老年人。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