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規定
臨沂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規定
山東省臨沂市人大常委會
臨沂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規定
臨沂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規定
(2024年12月19日臨沂市第二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5年1月18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防范社會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和《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的發行、兌付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單用途預付消費卡(以下簡稱“預付卡”),是指經營者以預收資金方式發行的,供消費者按照約定,在經營者及其所屬集團、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可以分次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體憑證和虛擬憑證。
法律、法規對供水、供電、供氣等預付卡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預付卡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明確預付卡監督管理部門職責,建立健全工作協調長效機制,督促做好預付卡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預付卡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做好預付卡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預付卡經營活動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預付卡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經營者發行預付卡的,應當自首次發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其注冊信息、經營場所自有或者租賃、租期等信息向預付卡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發行預付卡的經營者,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九十日內,向預付卡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相關信息。
書面報告的具體辦法由市預付卡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經營者以發行預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依法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具體內容、數量、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預付款退還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
預付卡設定有效期限、預收金額較大等對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經營者應當在書面合同中向消費者作出明顯的風險提示。
預付卡監督管理部門已經制定預付卡合同示范文本的,經營者應當告知消費者;消費者可以要求經營者采用預付卡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預付卡合同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六條 經營者發行預付卡的,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下列內容:
(一)注冊信息,經營場所自有或者租賃、租期情況;
(二)兌付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的內容、數量、質量以及兌付標準、兌付方式;
(三)贈送權益的使用范圍、條件;
(四)查詢消費記錄、余額的方式;
(五)掛失、補辦、轉讓方式;
(六)退款渠道、退款規則;
(七)預收資金的安全保障措施;
(八)爭議解決方式。
第七條 消費者自購買預付卡之日起七日內未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有權要求經營者退卡,經營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退卡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全額退還預付款;消費者因購買預付卡獲得的贈品或者贈送的服務,應當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價款。
第八條 經營者出現重大經營風險,有可能影響經營者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交易習慣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停止發行預付卡。
經營者因停業、歇業或者經營場所遷移等原因影響預付卡兌付的,應當提前三十日發布告示,并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等形式通知消費者。消費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有權要求經營者繼續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義務,或者要求退還未消費的預付款余額。
第九條 本市建立全市統一的預付卡協同監管服務平臺。
預付卡協同監管服務平臺應當具備業務辦理、信息查詢、消費預警等功能,為經營者、消費者提供便利化信息服務。預付卡協同監管服務平臺運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條 預付卡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善消費者投訴舉報處理流程,依法及時受理和處理投訴舉報,并進行消費預警和風險提示。
預付卡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投訴舉報、風險提示和日常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對經營者實施分類監管,確定重點監管領域、監管情形和監管對象,督促經營者規范經營,并及時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預付卡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預付卡消費領域的信息共享,定期向消費者協會和有關部門、單位通報消費者投訴舉報有關情況。
第十一條 消費者協會應當向預付卡消費者宣傳有關法律、法規,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引導消費者樹立科學理性的消費觀念,受理、調查和調解消費者投訴,適時發布消費警示、消費維權情況。
對侵害眾多預付卡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消費者協會應當依法推動公益訴訟,支持和指導消費者依法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采取措施,方便預付卡消費者提起訴訟,依法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消費者權益爭議,并及時審理。
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預付卡案件立案、偵查、審判、執行等活動的法律監督,依法開展公益訴訟,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預付卡消費的公益性宣傳,真實、客觀、公正地報道涉及消費者權益的相關事項,加強消費者維權相關知識的宣傳普及,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四條 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相關內容的,由預付卡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洗錢、挪用資金等情形的,由公安機關等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