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傳統村落保護條例
棗莊市傳統村落保護條例
山東省棗莊市人大常委會
棗莊市傳統村落保護條例
棗莊市傳統村落保護條例
(2024年10月30日棗莊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0日山東省
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申報和規劃
第三章 保護和利用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傳統村落的保護和利用,維護傳統村落風貌,傳承優秀傳統文化,促進鄉村振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的保護利用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傳統村落,是指形成較早,擁有較為豐富的物質形態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具備較高的歷史、文化、科學、藝術、社會、經濟等價值,具有傳統風貌或者地域文化特色,列入中國傳統村落名錄、山東傳統村落名錄、棗莊傳統村落名錄的村落。
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涉及文物、歷史建筑、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歷史文化名村保護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傳統村落保護應當遵循整體保護、活態傳承、合理利用、政府主導、村民主體、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傳統村落保護機制,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傳統村落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統籌整合相關資金,支持傳統村落保護利用。
第五條 市、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城鄉水務、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相關工作。
第六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搜集整理傳統村落申報材料;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傳統村落保護利用規劃或者方案;
(三)維護傳統風貌,保護與之相關的空間場所、物質載體;
(四)挖掘優秀傳統民風民俗,培育文明鄉風、淳樸民風;
(五)完善傳統村落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改善人居
環境;
(六)落實安全防護責任;
(七)指導村民委員會做好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員會依法開展下列工作:
(一)參與搜集整理傳統村落、傳統建筑的基本信息;
(二)參與傳統村落保護利用規劃或者方案的編制和實施;
(三)組織村民開展鄉村文化活動,弘揚優秀傳統民風民
俗;
(四)組織村民會議將傳統村落保護事項納入村規民約,
引導村民按照有關要求保護文物古跡、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傳統建筑及其構件;
(五)對有損毀危險的傳統建筑進行登記,對已經坍塌、散落的傳統建筑構件進行收集、保護,并及時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六)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并及時向鎮人民政
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七)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八)做好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傳統村落保護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對傳統村落的保護意識。
鼓勵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開展對傳統建筑、傳統風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活動,展示傳統村落的魅力。
第二章 申報和規劃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棗莊傳統村落名錄。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村落,可以申報棗莊傳統村落:
(一)村落中文物古跡、歷史建筑、傳統建筑集中連片分
布,或者具有一定數量,較完整體現一定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體現特定地域和歷史時期的建造技藝和建筑風格;
(二)村落選址順應自然山水環境條件,與維系生產生活
密切相關,具有傳統特色和地方代表性;
(三)村落格局體現有代表性的傳統文化、傳統生產和生
活方式,且村落整體格局保存良好;
(四)有較為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或者有非物質
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形式良好,至今仍以活態延續;
(五)擁有較為豐富的紅色遺跡或者紅色文化資源,能夠
集中反映特定時期的戰斗、生產、生活風貌。
第十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傳統村落進行普查,為申報、認定傳統村落提供基礎信息。
申報棗莊傳統村落,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經區(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報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列入棗莊傳統村落名錄。
申報國家級、省級傳統村落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從棗莊傳統村落名錄中推薦。
第十一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傳統村落名錄公布之日起一年內,組織編制傳統村落保護利用規劃或者方案。傳統村落保護規劃或者方案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屬于棗莊傳統村落的,由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通過后,報區(市)人民政府批準;屬于中國傳統村落、山東傳統村落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批。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規劃或者方案審核通過后十日內向社會公布。
傳統村落同時是歷史文化名村并已編制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的,可以不再編制傳統村落保護利用規劃或者方案。
第十二條 傳統村落保護利用規劃或者方案應當確定保護對象及其保護措施,劃定保護范圍,明確控制要求;安排村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項目;明確傳統要素資源利用方式;提出傳承發展傳統生產生活的措施。
第十三條 傳統村落保護利用規劃或者方案,不得擅自修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程序報批:
(一)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者上位規劃發生調整,影響實施的;
(二)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情形影響,無法繼續實施的;
(三)因國家、省重大工程建設,確需修改的;
(四)其他經市、區(市)人民政府評估論證確需修改的。
第三章 保護和利用
第十四條 傳統村落保護應當保持村落空間、歷史和價值的完整性,維護文化遺產形態、內涵和村民生產生活的真實性,注重傳統文化和生態環境的延續性。
傳統村落保護應當尊重村民的生活習慣和生產方式,鼓勵原住村民在原址居住。
第十五條 傳統村落的保護內容包括:
(一)村落的傳統選址、格局、風貌以及自然景觀等整體
空間形態與環境;
(二)文物古跡、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等;
(三)古路橋涵、古塔碉樓、古井、古戲臺、古樹名木等歷史環境要素;
(四)體現民族文化、民俗文化等各個時期的歷史記憶;
(五)具有歷史價值、紀念意義、教育意義的紅色資源;
(六)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與其相關的實物和場所;
(七)其他需要保護的內容。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對入選棗莊傳統村落名錄的村莊給予資金支持,用于傳統村落的保護和發展。
第十七條 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文化和旅游等部門做好傳統村落調查工作,全面掌握傳統村落的類型、數量、分布、保護現狀等基本情況,按照“一村一檔”要求建立傳統村落檔案。
鼓勵和支持運用互聯網、物聯網、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開展傳統村落數字化建設,并結合本地實際建設傳統村落數字博物館,促進傳統文化遺產的保存、共享、展示和傳播。
鼓勵有條件的傳統村落編纂村志、村史。
第十八條 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傳統村落主要出入口統一設置傳統村落保護標志牌,并對文物古跡、歷史建筑、傳統建筑、古路橋涵、古塔碉樓、古井、古戲臺、古樹名木等保護對象實行掛牌保護。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傳統村落保護標志牌。
鼓勵在傳統村落出入口等顯著位置設置體現本村特色的傳統村落標識物,在重點場所對該傳統村落基本情況、主要歷史遺存、非物質文化遺產等進行宣傳介紹。
第十九條 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包括核心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區,根據需要可以設定風貌協調區。
在核心保護區內,除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禁止擅自進行新建、擴建活動。改建、重建、修繕、外部裝飾裝修建(構)筑物,設置標識、廣告等,應當符合傳統村落保護利用規劃或者方案的要求,保持材料、體量、風格、色彩與傳統村落整體風貌協調一致。
在建設控制區內,新建、擴建、改建、重建、修繕、外部裝飾裝修建(構)筑物,應當符合傳統村落保護利用規劃或者方案的要求,保持材料、體量、風格、色彩與傳統村落整體風貌協調一致,不得影響村落核心保護區的輪廓線和主要視線走廊。
在風貌協調區內,應當做好自然環境保護,為核心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區提供良好的保護屏障和景觀背景。
對保護范圍內已經存在的與傳統村落整體風貌不相協調的建(構)筑物,可以采取補償、置換等方式予以拆除、改建。
第二十條 在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傳統風貌的活動;
(二)占用傳統村落保護利用規劃或者方案確定保留的林地、河湖水系、濕地等;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四)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
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
(五)擅自拆除、遷建傳統建筑或者拆卸、轉讓、售賣傳統建筑構件;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傳統建筑的安全、維護和修繕由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人與使用權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傳統建筑有滅失危險,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具備維護修繕能力的,由傳統村落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搶救修繕。
第二十二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傳統村落道路、供水、供電、通信、生活垃圾與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提高人居環境品質。
鼓勵村民在保持傳統風貌和建筑形式的前提下,改造傳統建筑的通風采光、給排水、防火、節能保溫、環境衛生等設施,改善居住條件。
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傳統建筑的維護修繕應當遵循修舊如舊的原則。鼓勵采用傳統工藝、傳統技術、傳統材料維護修繕傳統建筑,保持原有的平面布局、空間特征和建筑特色。
第二十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傳統建筑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傳統建筑工匠庫,加強對工匠的教育培訓,為傳承和發展傳統村落特色建筑文化和傳統建筑技術提供可持續的人才支撐。
鼓勵和支持傳統建筑工匠開展技藝傳承活動。
第二十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傳統村落保護利用與鄉村振興相融合,支持傳統村落申報鄉村振興相關項目。鼓勵傳統村落在延續傳統生產生活方式的基礎上,積極發展特色種植業、養殖業、林果業、加工業、觀光休閑農業以及其他符合地方特色優勢的農業產業。
第二十五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傳統村落中留存的民俗文化、耕讀文化、地名文化、傳統技藝等傳統文化進行收集、整理、研究,推動傳統文化保護、傳承和傳播。
鼓勵利用傳統建筑開設陳列館、紀念館、村史館、非遺傳習所、傳統作坊和商鋪、民宿等,傳播和展示傳統村落文化資源。支持開發具有本地特色的手工藝品、文創產品等,推動傳統文化遺產的活化利用與傳承。
第二十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謀劃,整合利用傳統村落周邊自然景觀、歷史文化資源、紅色文化遺跡等,發展鄉村旅游、農業生態旅游、紅色旅游,打造傳統村落旅游目的地、精品旅游線路,推動旅游景區建設與傳統村落旅游開發有機銜接。
第二十七條 對傳統村落進行旅游和商業項目開發,應當從傳統村落的經濟、交通、資源等條件出發,科學評估環境承載能力,論證項目的可行性。對已經實施開發的,應當加強保護,防止傳統村落過度開發。
第二十八條 鼓勵、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以農村土地經營權、傳統建筑、房屋、資金、勞務等入股的方式,參與傳統村落保護發展,合理享有傳統村落保護利用收益。
鼓勵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依法通過捐資、捐贈、投資、入股、租賃和提供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傳統村落保護利用。
第二十九條 鼓勵、支持區(市)人民政府在傳統村落較為集中的區域設立傳統村落集中連片保護利用片區,以傳統村落為節點,連點成片,充分發揮片區內歷史文化、地方特產、綠色生態、田園風光等特色資源優勢,促進農業、林業、文化、旅游等產業融合發展,實現片區傳統村落資源的整合優化。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政策、資金、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支持集中連片保護利用的傳統村落。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對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工作的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動態檢查與評估。發現對傳統村落保護不力、違反保護利用規劃或者方案進行開發建設等問題的,應當向所在地區(市)人民政府發出警示通報,明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屆滿后,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進行整改驗收。
第三十一條 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工作開展檢查與評估,檢查評估情況應當向區(市)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報告。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督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整改。
第三十二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傳統村落保護工作的日常巡查,對發現的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并向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 傳統村落破壞情況嚴重、失去保護價值,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不再符合入選條件且無法整改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將其從棗莊傳統村落名錄中除名并通報。
中國傳統村落、山東傳統村落的警示和退出,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傳統村落保護標志牌的,由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傳統村落核心保護區內,改建、重建、修繕、外部裝飾裝修建(構)筑物,設置標識、廣告等,不符合傳統村落保護利用規劃或者方案的要求,材料、體量、風格、色彩與傳統村落整體風貌不相協調的,由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擅自拆除、遷建傳統建筑或者拆卸、轉讓、售賣傳統建筑構件的,由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對單位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傳統村落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傳統建筑,是指使用傳統材料、具有傳統形制、運用傳統工藝建造,建成年代較早,具有一定歷史、文化、科學、藝術、社會等價值,能夠反映特定時期傳統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或者歷史建筑,列入傳統村落保護利用規劃或者方案的建(構)筑物。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