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東營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山東省東營市人大常委會
東營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東營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2024年10月29日東營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0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源頭減量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與資源化利用
第五章 宣傳引導與社會參與
第六章 保障措施與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山東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資源化利用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快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統。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管轄區域內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組織、動員、宣傳、指導等工作。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是全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縣(區)城市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工作。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涉及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等設施建設的規劃和用地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并集中收集的危險廢物轉移、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生活垃圾處理單位的環境監管。
商務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合理布局回收網點。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機關事務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郵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指導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產企業、施工單位等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應當與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相銜接,統籌安排生活垃圾設施的布局、用地、規模和建設時序。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規劃許可、建設條件要求,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分期建設的,應當與首期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不符合有關標準和規范的,由縣(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改造。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市、縣(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方式,依法處理有關投訴和舉報。
第九條 鼓勵、支持生活垃圾管理領域科技創新,促進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的開發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章 源頭減量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生活中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第十一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節約使用和重復利用辦公用品,推行無紙化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內部辦公場所應當限制使用一次性杯具。
第十二條 商品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廢棄物的產生。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過度包裝的監督管理。
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優化物品包裝,減少包裝物的使用,并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市、縣(區)商務、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餐飲、娛樂、旅游、住宿等行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市、縣(區)商務、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應當設置提示牌,提示適量點餐,增加小份菜品,減少廚余垃圾產生量。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十五條 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
(二)有害垃圾,是指充電電池、紐扣電池、熒光燈管、含汞溫度計、藥品、油漆、殺蟲劑等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三)廚余垃圾,是指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其他廚余垃圾等易腐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標準遵循因地制宜、簡單方便、經濟適用的原則,參照相關規定、標準實施。
第十六條 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分類標準和本市實際,定期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細分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提供多種形式的便捷查詢服務,指導單位和個人準確分類投放。
第十七條 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簡便易行、方便群眾、合理布局的原則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并向社會公布。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應當標明統一規范、清晰醒目的生活垃圾分類標志,方便群眾分類投放。
第十八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按照規定的方式、時間和地點,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指定地點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設施。可回收物也可以交售至回收網點或者其他回收經營者。
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禁止將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建筑垃圾以及園林綠化作業中產生的枝條、樹葉、枯樹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十九條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以下簡稱管理責任人)制度。
管理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城市居住區,物業服務人為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城市居住區,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的,業主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單位自行管理的,單位為管理責任人;沒有業主委員會和單位管理的,居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二)農村居住區,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辦公管理區域或者生產經營場所,使用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未開工的建設項目用地,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賓館、飯店、商場、超市、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娛樂、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經營或者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機場、車站、碼頭、公交場站、文化、體育、廣場、旅游景區等公共場所,經營或者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七)城市主次干道、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環衛保潔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公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以及投放方式等分類投放要求。
(二)按照規定設置分類收集容器、設施,并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施完好潔凈及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三)在責任范圍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引導,指導、監督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規定或者將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的,應當及時要求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向縣(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報告。
(四)將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收集、運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與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一條 縣(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轄區內生活垃圾進行收集、運輸和處理,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進行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二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符合要求的收集、運輸車輛和作業人員,車輛應當密閉、整潔、完好、防滲漏,并清晰標示所運輸生活垃圾的類別和運輸單位名稱。
(二)按照生活垃圾類別、數量、作業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轉運設施或者集中處理設施,不得混裝混運,不得隨意傾倒、丟棄、遺撒、滴漏,并避免交通擁堵和噪音擾民。
(三)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管理臺賬,記錄責任區域內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分類質量等信息,并定期向縣(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報告相關信息。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以及行業規范、操作規程等。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管理責任人進行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向縣(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報告。
管理責任人發現收集、運輸單位不符合分類收集、運輸要求的,應當及時向縣(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理: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回收利用。
(二)有害垃圾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屬于危險廢物的,按照危險廢物處理。
(三)產生、收集廚余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廚余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單位和個人不得倒賣、變賣、轉讓廚余垃圾,不得將廚余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產加工。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等不得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燒發電、衛生填埋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范接收、處理生活垃圾,及時處置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
(二)配備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工作人員以及設施、設備,確保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三)建立處理臺賬,記錄每日接收、處理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以及資源化利用產品銷售流向等信息,并定期向縣(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報告;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在線監測設備,并與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的監管系統聯網,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將污染物排放數據實時公開;
(五)生活垃圾處理單位發現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向縣(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報告;
(六)法律、法規關于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六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的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制定應急措施,至少提前六個月向縣(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并由縣(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向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報備。
因設施檢修等原因確需暫停運行的,應當至少提前十五日向縣(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進行停運檢修,并由縣(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向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報備。
第二十七條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住宅小區、農村居住區、商場、超市、便利店等設置便民回收網點,開展定點回收和預約上門回收等服務。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線上、線下交易等方式,促進閑置物品再利用。
第五章 宣傳引導與社會參與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采用多種方式,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的宣傳教育,傳播生態文明理念,倡導綠色生活方式,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促進公眾養成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良好行為習慣。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計劃,會同相關部門開展宣傳、教育、培訓活動;依托生活垃圾處理相關設施、場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基地和體驗設施,并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
教育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幼兒園、中小學校教育內容。
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旅游景區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培訓等相關工作,督促旅游景區管理單位、旅游企業引導游客做好分類投放。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等人民團體、群眾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二十九條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帶頭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與分類投放,發揮示范作用。
第三十條 環境衛生、物業服務、快遞、包裝、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商業零售、旅游、餐飲、住宿等行業協會,應當通過行業自律規范引導、督促會員單位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活動,加強宣傳培訓。
第三十一條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法律、法規和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加強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行為的輿論監督。
車站、機場、碼頭以及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相關部門指導下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
第三十二條 鼓勵環保組織、志愿者組織等社會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示范、引導和服務等實踐活動。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以及資源化利用。
第六章 保障措施與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評估激勵機制,按照相關規定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獎勵。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管理責任人可以通過獎勵、表揚、積分等方式,鼓勵家庭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
第三十五條 市、縣(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急處理機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
因突發事件無法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理的,應當立即向縣(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報告并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人、管理責任人和收集、運輸、處理單位相關活動的監督檢查。
市、縣(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工作開展聯合執法檢查。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物業服務質量綜合評價。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區域,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管理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混裝混運的,由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按照要求配備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工作人員、設施、設備或者未保持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的,由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按照規定建立處理臺賬的,由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