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節約用水條例
煙臺市節約用水條例
山東省煙臺市人大常委會
煙臺市節約用水條例
煙臺市節約用水條例
(2018年11月6日煙臺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8年11月30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 2024年9月5日煙臺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 2024年11月20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三章 節水措施
第四章 保障和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全社會節約用水,加強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節約用水條例》、《山東省節約用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節約用水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循統籌規劃、綜合施策、總量控制、因地制宜、分類指導、高效利用的原則,建立健全政府主導、各方協同、市場調節、公眾參與的節約用水機制。
第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節約用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協調解決節約用水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節約用水工作。市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指導城市節約用水工作。市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海洋發展和漁業、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事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節約用水的相關工作。
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節約用水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節約用水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節約用水的公益宣傳,對浪費水資源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七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級節約用水規劃,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水資源狀況,編制本轄區節約用水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節約用水規劃應當包括水資源狀況評價、節約用水潛力分析以及節約用水目標、任務和措施等內容。
第八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用水定額、經濟技術條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地下水控制指標等確定的可供本轄區使用的水量,制定本轄區年度用水計劃,對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
第九條 用水達到一定規模的單位,實行計劃用水管理。
直接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用水單位,用水計劃由市、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下達。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單位,用水計劃由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會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制定下達,并抄送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取用多種水源的用水單位,用水計劃應當按照管理權限由相關部門分別制定下達。
第十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水價形成機制,區分不同用水,實行差異化水價。
農業水價應當依法統籌供水成本、水資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原則上不低于工程運行維護成本水平,對具備條件的農業灌溉用水,推進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
再生水、海水淡化水水價應當根據其水質、成本以及用途、用量等因素,在市、區(市)人民政府統籌協調下,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洗車、洗浴、高爾夫球場、人造滑雪場、船舶、建筑、以公共供水管網水為主要原料現場制售飲用水等特種用水行業的用水執行特種水價。
第十一條 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和具備條件的農村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
非居民用水實行超計劃、超定額累進加價。市、區(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合理確定分檔水量和加價標準。非居民用水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超計劃、超定額累進加價水費。
第十二條 因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原因影響正常供水的,市、區(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限制用水措施,臨時壓減非居民用水單位的用水計劃,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非居民用水單位因轉產、減產、停產等原因減少用水量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可以核減非居民用水單位的用水計劃指標。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制定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并將建設資金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用水單位應當加強節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
第十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水平衡測試制度,引導和規范用水單位根據用水情況進行水平衡測試,合理評價用水水平,改進用水方式或者生產工藝,糾正用水浪費問題。
水平衡測試結果可以作為用水單位申請或者調整用水計劃、申報或者復核節水載體等的依據。
第十五條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列入國家淘汰名錄的高耗水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
第十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農業農村節約用水管理體制和機制,優化農業生產布局,合理調整農業種植結構,轉變農業用水方式,發展節水高效農業,提高農業農村水資源利用率。
第三章 節水措施
第十七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對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再生水、礦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項目的扶持政策,鼓勵和支持使用非常規水,并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優化用水結構,提高用水效能。
城市道路清掃、城市綠化、景觀用水、洗車等有條件使用非常規水的,應當使用非常規水,不得使用公共供水管網水。
第十八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因地制宜規劃建設雨水花園、儲水池塘、濕地公園、下沉式綠地等雨水滯滲、凈化、利用和調蓄設施,保護河流、湖泊、濕地等的生態功能。城市廣場、硬化路面應當擴大使用透水建材鋪裝,提高城市雨水就地蓄積、滲透比例。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基礎設施、居住小區等建設項目,應當同步規劃建設雨水收集利用和地表水徑流控制設施,實行雨污分流,提高雨水利用率。
第十九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再生水利用,并配套建設再生水輸配管網和再生水利用設施。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從事再生水經營,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生態環境、城市管理、水行政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再生水利用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再生水的管道、水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應當分別鋪設,不得連接。
公共場所的再生水出水口應當設置明顯標志。
第二十一條 再生水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再生水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程,采用先進的污水處理技術、工藝,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再生水水質標準。
再生水經營單位輸供再生水應當裝表計量,按量收費,保持不間斷供水。因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水單位。
第二十二條 市、沿海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狀況,科學制定海水綜合利用計劃,推廣應用海水淡化技術和裝備,發展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產業。
鼓勵建設海水淡化、海水直接利用設施,科學開發利用海水資源,減少常規水使用量。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節約用水農業設施和小型水利設施建設,增加有效水源;加強農業灌溉管理,鼓勵和引導采用管道輸水、滴灌、噴灌和微灌等節水灌溉方式,節約水資源。
第二十四條 居民應當節約用水,提倡一水多用,推廣使用生活節水器具。不得將生活用水用于生產、經營。
第二十五條 以水為主要原料的飲用水生產企業以及現場制售飲用水的經營者,應當采用節水技術和工藝,產水率不得低于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產生的尾水具備條件的,應當進行回收利用。
以水為主要原料生成高純度試劑的單位,應當采用節水型生產技術和工藝,減少水資源的損耗,回收利用生產后的尾水。
第二十六條 公共供水單位應當采用先進制水技術,加強對供水設施的管理、維護和改造,建立巡查制度,強化信息化管理,定期進行管網查漏,確保管網漏損率符合國家標準;超過國家標準的部分不得計入供水定價成本。
建立健全供水統計制度,公共供水單位應當定期向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報送取水、供水統計報表和非居民用水單位的實際用水量。
第二十七條 非居民用水單位應當規范內部用水管理,建立節約用水管理制度,降低水耗,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加強對內部供水管網、用水設施設備和計量等器具的維護管理,采取防滲、防漏措施,降低漏損率。
第二十八條 工業企業應當采用分質供水、高效冷卻和洗滌、循環用水、廢水處理回用等先進、適用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降低單位產品(產值)耗水量,提高水資源重復利用率。高耗水工業企業用水水平超過用水定額的,應當限期進行節水改造。
工業企業的生產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應當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四章 保障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節約用水投入機制,完善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資渠道,引導、鼓勵社會資本投入節水產業。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節約用水的財政投入,主要用于節水基礎設施建設、節水載體創建、節水新技術和新產品的研究、開發、推廣以及節水重點項目建設。
第三十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供水管網與節約用水數字化管控平臺,加強用水監控,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支持節約用水設施設備、器具的推廣使用,鼓勵分質用水。
第三十一條 對節水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二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用水活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有權對浪費水資源和破壞節水設施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市道路清掃、城市綠化、景觀用水、洗車等有條件使用非常規水而使用公共供水管網水的,由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有關規定,應當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罰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節約用水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