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州市府澴河流域保護條例
隨州市府澴河流域保護條例
湖北省隨州市人大常委會
隨州市府澴河流域保護條例
隨州市府澴河流域保護條例
(2024年9月29日隨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管控
第三章 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生態保護與修復
第六章 區域協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府澴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推進流域綜合治理,促進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府澴河流域水資源保護與利用、水污染防治、生態保護與修復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府澴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府澴河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區域。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府澴河流域保護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統籌協調、科學規劃、系統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府澴河流域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流域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流域保護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府澴河流域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轄區內的府澴河流域保護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府澴河流域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府澴河流域水資源保護、河道、水域岸線管理以及指導河湖水生態修復、水利設施建設等工作!
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府澴河流域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指導開展國土空間生態修復。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府澴河流域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水產健康養殖,管理化肥、農藥等農業投入品的使用。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府澴河流域林地的管理和保護、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府澴河流域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利用。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市更新、應急管理、城市管理執法、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府澴河流域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 府澴河流域實行河湖長制。各級河湖長分級分段組織領導相應河湖的管理和保護工作,督促落實上下游、左右岸聯防聯控責任,并對相應河湖下一級河湖長履職情況進行指導和檢查。
第七條 本市加強府澴河流域水文化建設,挖掘涢水、㵐水、漂水、府河、廣水河等河流水系歷史文化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文化遺產,傳承和弘揚府澴河流域特色文化,推進流域綜合治理與歷史文化有機融合。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公開府澴河流域保護相關信息,加強府澴河流域保護的宣傳、教育、引導,普及相關知識,提高全社會參與意識,對在府澴河流域保護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府澴河流域保護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涉及府澴河流域保護的違法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第二章 規劃與管控
第九條 府澴河流域各項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當與水資源條件和生態環境保護需求相適應,符合流域綜合治理和統籌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嚴格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土空間規劃,對所轄府澴河流域國土空間實施分區、分類用途管制。
府澴河流域國土空間開發利用活動應當與省域戰略規劃和市戰略規劃相銜接,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規劃許可。對不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的,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辦理規劃許可。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府澴河流域生態環境和資源利用狀況,組織編制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流域綜合治理和統籌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優化調整府澴河流域產業布局和結構,將節水、節能、節地、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列為發展重點,推動流域綠色低碳發展。
府澴河流域不得新建、擴建國家和省明令禁止建設的污染項目。已經建成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限期予以關閉、搬遷、轉產或者改造。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依法科學劃定本行政區域內府澴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禁止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傾倒、填埋、堆放、棄置、處理固體廢物。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府澴河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統籌岸線資源的保護利用,嚴格岸線分區管理與用途管制。
禁止違法利用、占用府澴河流域水域岸線。臨時占用府澴河流域岸線范圍內水域或者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明確占用的期限、范圍、用途、方式、恢復措施等內容。
禁止在府澴河干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流域綜合規劃、區域綜合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府澴河流域防洪規劃,并根據防洪規劃要求,編制府澴河干流與重要支流超標洪水應急搶險預案,加強河道重要斷面洪水預報預警和河道管理監控信息化建設。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嚴格控制采砂區域、采砂總量和采砂區域內的采砂船舶總量。禁止在府澴河流域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從事采砂活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編制府澴河流域河道采砂規劃,落實河道采砂許可制度,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非法采砂聯合執法工作。
第三章 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府澴河流域組織實施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加強流域水資源統一調度管理,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并統籌農業、工業等用水需求,提升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等水資源配置利用效率和水安全保障能力。
第十八條 府澴河流域實行水資源取用水總量控制。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取用水總量已經達到或者超過控制指標的區域,應當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取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區域,應當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和實施河湖生態流量(水位)保障方案,加強府澴河流域水利工程調度,推動實現河湖生態流量(水位)保障目標。
府澴河流域內跨縣(市、區)河湖生態流量(水位)保障目標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確定;其他河湖生態流量(水位)保障目標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根據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以及防汛抗旱等需要,科學核定府澴河流域水庫等水利工程的下泄流量和泄流時段。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府澴河流域水旱災害以及突發公共水危機事件的水量應急調度預案。
出現嚴重干旱、重要控制斷面流量降至預警流量、重大水污染事故等情形,可能造成用水危機、府澴河斷流時,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應急調度。
第二十二條 府澴河流域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需要取用水的,應當制定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節水設施未建成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 府澴河流域用水單位應當加強節水管理,實施節水技術改造,不得使用列入國家淘汰目錄的用水工藝、設備和產品。
鼓勵和引導農業生產經營者轉變生產方式和調整種植養殖結構,采取措施發展高效節水型農業,加大農業灌區節水改造力度,提高農業用水效率。
園林綠化、生態景觀、環境衛生等市政用水和建筑施工用水應當優先使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利用非常規水源應當符合相應用途的水質標準。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條 府澴河流域實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下達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組織制定并實施府澴河流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方案。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府澴河流域排污口監督管理制度,定期組織開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監測溯源,對違法設置的排污口依法予以處置,并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水污染物排放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置、監測、管理排污口,在排污口安裝標注排污單位名稱和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及數量要求等內容的標志牌,并建立污水排放臺賬。
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規定排放水污染物。
餐飲、洗浴、洗滌、洗車經營者不得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水。禁止在河道內清洗機動車。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措施推動府澴河流域工業項目進入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工業集聚區,從源頭上加強對工業廢水的控制。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的工業項目應當進入工業集聚區。
工業集聚區應當配套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管網,安裝自動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測系統聯網。
向工業集聚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管網排放工業廢水的單位,應當保證其進入集中處理設施管網的水質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納管標準。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推進測土配方施肥和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推廣使用有機肥和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指導開展農業廢棄物回收和集中處理,防治農業面源污染。
第二十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功能區劃和區域環境承載能力,科學劃定本行政區域府澴河流域畜禽養殖禁養區,并向社會公布。
禁養區內不得從事畜禽規模養殖。其他區域內從事畜禽規模養殖的,應當嚴格控制畜禽養殖污染物排放。
在府澴河流域內從事畜禽規模養殖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規定處置養殖廢棄物;從事畜禽規模以下養殖的,應當對養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綜合利用,防止惡臭氣體和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住房和城市更新、生態環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門制定黑臭水體整治計劃和實施方案,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措施治理黑臭水體。
黑臭水體治理完成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長效管理機制,明確水體養護的職責分工及責任單位,開展水體日常維護與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府澴河流域水產養殖的監督管理,鼓勵和支持水產生態健康養殖。
水產養殖者應當依法規范使用投入品,配套建設尾水處理設施或者采取相應防治措施,開展養殖尾水治理。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庫、水渠、塘堰養殖珍珠;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庫、水渠圍欄圍網(含網箱)養殖、投肥(糞)養殖。
第三十一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鄉污水收集與處理專項規劃,加強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和改造,提高城鄉污水收集處理能力。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加強對污水收集處理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體系,實行城鄉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
府澴河流域河道內的漂浮物和影響水環境的水生植物,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管理部門組織清理和實施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劃定府澴河干流及其重要支流跨縣(市、區)界交接斷面,并提出跨界斷面水質的控制目標。
跨界斷面水質狀況作為流域縣(市、區)水環境綜合整治和保護管理目標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具體考核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府澴河流域水質、水文等進行監測,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第五章 生態保護與修復
第三十四條 府澴河流域的生態保護與修復,實行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系統治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府澴河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系統保護工作,建立健全府澴河流域生態保護長效機制,組織實施小流域綜合治理,提升流域生態環境質量。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岸線生態保護和修復,嚴格控制破壞生態環境的開發活動,維護流域生態環境功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林業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府澴河流域水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在府澴河干支流和流域水庫岸線保護范圍內,加強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等生態公益林的建設與保護,并逐步擴大生態公益林面積。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 )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府澴河流域濕地的保護和管理,采取建立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等方式,預防和控制人為活動對濕地及其生物多樣性的不利影響,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健康穩定。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采取水體治理、土地整治、植被恢復、動物保護等措施,加強濕地修復。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府澴河流域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建設與管理,適時組織符合生態要求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加強對外來水生物種的監測預警。
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禁用的漁具和電魚、毒魚、炸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
第六章 區域協作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武漢市、孝感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府澴河流域聯席會議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府澴河流域保護的重大事項,推動跨區域協作。
府澴河流域隨州段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與孝感段毗鄰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溝通協商工作機制,共同研究、協商處理府澴河流域保護有關事項,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按照程序申請啟動府澴河流域保護聯席會議協調機制。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涉及府澴河流域的相關規劃時,應當嚴格落實國家、省有關規劃和管控要求,加強與武漢市、孝感市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溝通,做好相關規劃目標的協調統一和規劃措施的相互銜接。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與武漢市、孝感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府澴河流域生態環境、資源、水文、氣象、自然災害等監測網絡體系和信息共享系統,加強水質、水量等監測站點的統籌布局和聯合監測,提高監測能力,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與武漢市、孝感市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府澴河流域保護執法協作機制,統一執法程序、處罰標準和裁量基準,適時開展聯合執法。
市、縣(市、區)司法機關應當與武漢市、孝感市司法機關協同建立健全流域保護司法工作協作機制,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共同預防和懲治破壞流域生態環境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武漢市、孝感市人民政府統一開展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協同制定水污染防治目標、水量調度計劃、生態流量保障和水生態修復方案,聯合建立府澴河流域生態環境風險報告和預警制度,加強府澴河流域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管理。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武漢市、孝感市人民政府建立府澴河流域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確定補償標準、擴大補償資金規模,加大對府澴河源頭和上游水源涵養地等生態功能重要區域補償力度。具體補償協議由市人民政府與武漢市、孝感市人民政府協商簽訂。
鼓勵建立府澴河流域范圍內的市場化生態補償機制,推動府澴河流域受益主體參與流域生態環境保護。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關于府澴河流域保護的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應當與武漢市、孝感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進行溝通協商。
第四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與武漢市、孝感市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建立監督協作機制,協同開展府澴河流域保護執法檢查、視察、專題調研等活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違反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未建成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在河道內清洗機動車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在禁養區內從事畜禽規模養殖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五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規定造成府澴河流域生態環境損害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或者開展替代性修復,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府澴河流域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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