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縣礦山生態修復條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縣礦山生態修復條例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縣礦山生態修復條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縣礦山生態修復條例
(2024年12月16日湘西自治州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2025年1月8日經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縣礦山生態修復,全面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湖南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花垣縣行政區域內礦山生態修復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本條例所稱礦山生態修復是指依靠自然生態調節能力或者通過人工措施干預,對因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及加工活動造成的地質安全隱患、土地損毀、植被破壞、水體污染等礦山生態問題進行修復。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主導、分級負責、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礦山生態修復工作制度。
自然資源部門對礦山生態修復相關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組織驗收。農業農村、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林業、水利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縣人民政府分工開展聯合現場巡查、執法及協助驗收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轄區內礦山生態修復相關工作。
第四條 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按照礦山生態環境逐步優化、損毀植被復綠、土地復墾利用、生態系統功能得到恢復和提升的原則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專項規劃,將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總體布局。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礦山生態修復義務主體應當重新編制礦山生態保護修復方案:
(一)原礦山的地質環境綜合防治方案已超過適用年限的;
(二)礦山的開采規模擴大、礦區范圍或開采方式變更的;
(三)采礦許可證到期的。
第五條 礦山生態修復的義務主體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經依法批準的探礦、采礦、浮選、尾礦庫等生產運營活動造成礦山生態環境破壞的,運營單位為修復義務主體;
(二)因違法行為造成礦山生態環境破壞的,造成破壞的單位或個人為修復義務主體;
(三)由于歷史原因遺留的、責任人滅失或難以確定的、因退出保護區或去產能等政策性原因關閉且明確由政府承擔修復責任的廢棄礦山,縣人民政府為修復義務主體;
(四)采礦權轉讓的,采礦權受讓人應當履行原采礦權人的礦山生態修復義務。國家另有規定或者礦業權出讓、轉讓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支持在生產的礦山按照綠色礦山標準進行升級改造。
新建的礦山應當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并滿足以下條件:
(一)礦業權人應當履行礦山生態修復義務,邊開采邊修復,并在礦山關閉前按規定程序向自然資源部門提交生態修復驗收申請,完成礦山生態修復;
(二)采礦權人應當依法設立礦山生態修復基金賬戶,按生態保護修復方案基金計提計劃計提基金,專項用于礦山生態修復;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與采礦權人及基金專戶開戶銀行簽訂三方監管協議,明確基金計提與使用的程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
第七條 礦業權人和非法開采行為人等不履行礦山生態修復義務的,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林業、水利等部門有權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代履行:
(一)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催告,經依法催告仍不履行的,可以直接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代履行;
(二)委托第三方機構代履行的,應當通過公開競爭方式選定,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代履行的方案、費用應當經過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確定;
(四)代履行產生的礦山生態修復費用由負有修復義務的主體承擔,拒不承擔的,依照相關法律予以追償。
礦業權人和非法開采行為人等不履行礦山生態修復義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八條 在礦山生態修復工程中削坡減荷、消除地質災害隱患等產生的土石料以及原地遺留的土石料,可以依法按流程無償用于本修復工程;有剩余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處置。
尾礦廢石資源經省、州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等部門和縣人民政府論證批準,可依法綜合利用。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用科技手段對礦山的廢砂進行再次生態利用。
鼓勵礦山生態修復義務主體建設礦山公園、地質博物館、濕地公園等多元化主題項目,推動礦山生態修復與文化、旅游等產業融合發展。
第九條 在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情況下,鼓勵、支持、引導單位和個人經依法批準,開發利用閑置的礦山生態修復土地和復墾廢棄的建設用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優先開發成農用地。
第十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礦山生態修復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礦山生態保護意識;建立礦山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舉報機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不履行礦山生態修復責任、違法開采等行為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接受舉報的單位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并及時調查核實處理。
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與重慶市、貴州省相鄰行政區域建立渝黔湘三省(市)三地錳礦集中區域環境資源執法司法保護協作聯動機制,協作懲處行政邊界區域破壞礦山生態的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