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海綿城市建設的決定
婁底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海綿城市建設的決定
湖南省婁底市人大常委會
婁底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海綿城市建設的決定
婁底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海綿城市建設的決定
(2024年9月28日婁底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為了最大限度地減少城市開發建設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修復水生態、涵養水資源,增強城市防澇能力,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本決定適用于本市中心城區海綿城市規劃建設、運行維護、監督管理等活動,本市其他區域的海綿城市建設可以參照本決定執行。
本決定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筑、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二、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綿城市建設的領導,將海綿城市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工作推進機制,及時解決海綿城市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婁星區人民政府、婁底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相關工作。
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海綿城市建設的主管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的綜合協調、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等工作;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林業、城市管理、數據、氣象等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相關工作。
三、市人民政府、婁星區人民政府和婁底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加大對海綿城市建設的資金投入,加強對投入資金的績效管理。
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海綿城市建設和運行維護,鼓勵金融機構對海綿城市建設項目提供信貸支持。
四、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林業、城市管理、氣象等部門和機構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為依據,與城市道路、綠地、水系、排水防澇等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明確海綿城市建設目標,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作為其剛性控制指標。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供應建設用地時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納入規劃條件,未將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納入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劃撥或者出讓。
五、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根據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制定中心城區海綿城市建設實施方案和年度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納入項目建設條件,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和同步投入使用。
鼓勵和支持海綿城市建設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
六、市人民政府、婁星區人民政府和婁底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仙女寨、漣水河、孫水河等自然山體水體的保護修復,提高對雨水積存、調蓄和凈化的能力。
建設項目應當因地制宜落實下列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一)公共建筑、住宅小區與工礦企業應當規劃建設雨水系統,提高雨水的積存、凈化和滯蓄能力;
(二)人行道路、廣場、停車場和運動場等地面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應當減少硬質鋪裝面積,采用透水鋪裝,并根據需要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改變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強對雨水的消納功能;
(三)公園和綠地建設應當采取雨水花園、下凹式綠地、人工濕地、植草溝、雨水塘等措施,增強海綿體功能,為滯蓄周邊區域雨水提供空間;
(四)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應當與河流防洪排澇工程有效銜接,科學布局排水系統、雨水調蓄空間,提高內澇防治水平;
(五)城市坑塘、濕地等水體應當合理連通,增強水體流動性和自我恢復功能,提高雨水徑流的調蓄調配能力;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建設要求。
七、政府投資建設的海綿城市設施由相關職能部門或者具體受益的單位負責運行維護;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海綿城市設施由其所有權人或者委托的單位負責運行維護;運行維護責任單位不明確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確定。
因工程建設、城市管理等原因確需臨時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的,應當征求所有權人或者運行維護責任單位意見,并按照管理權限報主管部門批準;臨時措施結束后應當及時恢復海綿城市設施功能,并承擔恢復費用。
八、本決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