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候鳥保護若干規定
永州市候鳥保護若干規定
湖南省永州市人大常委會
永州市候鳥保護若干規定
永州市候鳥保護若干規定
(2024年10月22日永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加強候鳥保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候鳥保護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候鳥保護工作的領導,制定保護規劃,明確部門職責,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為候鳥保護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候鳥及其遷飛通道、棲息地保護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公安、交通運輸、教育、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候鳥保護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做好轄區內候鳥保護有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設立群眾性保護組織,鼓勵將候鳥保護相關內容納入村規民約。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候鳥資源調查、監測和評估工作,對候鳥種類、數量、遷飛規律等進行研究,建立健全調查監測檔案和保護監測網絡。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調查監測檔案,結合國家、省、市候鳥保護區域劃定情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候鳥保護重點時段,劃定候鳥遷飛通道和棲息地保護范圍,設立界限標志和監測站點。候鳥保護重點時段、候鳥遷飛通道和棲息地保護范圍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并實行動態管理。
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避讓候鳥遷飛通道和棲息地,無法避讓的,應當依法開展鳥類影響評估和論證。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科學造林綠化、森林植被修復、環境污染整治等措施,加強候鳥遷飛通道、棲息地保護和修復,保障候鳥遷飛和棲息安全。濕地類型棲息地應當采取水位調節、植被恢復、水系連通、微地貌改造等措施,改善候鳥棲息地環境。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通過捐贈、資助、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候鳥保護、科普教育、收容救護等公益事業。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候鳥疫源疫病監測防控工作,發現候鳥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處置并按程序報告。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收容救護制度,明確收容救護責任,依法組織開展候鳥收容救護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候鳥保護與經濟發展,整合資源,科學開展生態觀鳥活動。
第七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以網捕、誘捕、投毒、強光、仿聲、搗毀巢穴、掏蛋、火攻、煙熏以及使用獵套、獵夾、地槍、排銃、彈弓等方式獵捕候鳥;
(二)擅自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候鳥及其制品;
(三)生產、經營使用候鳥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四)食用候鳥及其制品;
(五)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候鳥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發布廣告、提供交易平臺和交易服務;
(六)惡意驅趕候鳥或者其他嚴重干擾候鳥正常遷飛、棲息的行為;
(七)破壞候鳥棲息地以及盜竊、毀損、擅自占用、移動候鳥保護設備設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破壞候鳥資源的行為。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候鳥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公布舉報方式和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候鳥的義務,發現病弱、受傷、受困或者異常死亡的候鳥,應當及時向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在候鳥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惡意驅趕或者實施其他嚴重干擾候鳥正常遷飛、棲息行為的,擅自占用、移動候鳥保護設備設施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