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和美鄉村建設條例
張掖市和美鄉村建設條例
甘肅省張掖市人大常委會
張掖市和美鄉村建設條例
張掖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7號)
《張掖市和美鄉村建設條例》已由張掖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24年8月21日通過,并經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24年9月26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張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0月29日
張掖市和美鄉村建設條例
(2024年8月21日張掖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4年9月26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引領
第三章 村美院凈
第四章 宜居興業
第五章 和諧善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圖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設村美院凈鄉風好、業興民富集體強的和美鄉村,推動全省鄉村振興示范區創建,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和美鄉村建設及其相關工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和美鄉村建設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政府為主導、農民為主體,遵循因地制宜、規劃先行、循序漸進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和美鄉村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組織領導,研究制定政策措施,統籌解決和美鄉村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健全考核評價、工作報告和監督檢查等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和美鄉村建設。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和美鄉村建設的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和美鄉村建設相關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和美鄉村建設,維護村民合法權益。
村民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有序參與和美鄉村建設。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和美鄉村建設宣傳教育,鼓勵支持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各方面參與和美鄉村建設,營造全社會支持和美鄉村建設的良好氛圍。
第二章 規劃引領
第八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導鄉(鎮)人民政府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以及有關專項規劃,堅持尊重村民意愿、方便生產生活、完善鄉村功能、注重鄉村特色的原則,優化鄉村發展布局,依法編制村莊規劃。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村莊規劃實施方案,有序推進和美鄉村建設。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順應鄉村發展規律,打造具有傳統文化印跡、鮮明時代氣息和各具特色的美麗村居。
第十條 開展村莊設計應當統籌考慮基礎設施布局、公共空間節點、建筑布點和景觀風貌,注重保護村莊自然歷史風貌,展示村莊獨特形象定位。
第十一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運用全域導視系統設計導則,建設和維護簡約大方、功能齊全、美觀協調的鄉村導視系統,體現線路指引、風貌展示、產品推介、陣地建設等多重功能。
第十二條 根據鄉村的歷史文化、發展現狀、區位條件、資源稟賦、產業基礎,合理確定村莊發展類型,分類推進和美鄉村建設。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和美鄉村示范村的引領作用,推動和美鄉村建設全面發展。
第三章 村美院凈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統治理,加強污染防治,推動鄉村綠色發展,持續改善鄉村生態環境。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化鄉村水系、綠道、農田林網等生態空間布局,彰顯山青水秀、天藍地綠的田園特色。
水系建設應當堅持生態優先、以人為本,強化系統治理、日常管護,保持自然生態,注重與地方特色和文化底蘊相匹配。
綠道建設應當根據當地自然條件選擇樹種,具備生態、景觀、游憩等功能,符合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需要。
農田林網建設應當綜合考慮農業生產、生態保護等因素,注重長期養護和可持續發展。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土保持和污染防治,引導村民科學、合理施用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推進秸稈、尾菜、養殖廢棄物、廢舊農膜等綜合利用,建立健全農用廢棄物回收機制。
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應當及時回收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并按照國家規定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政策扶持等措施,發展標準化規模養殖,鼓勵畜禽養殖方式由分散向集中轉變,逐步將畜禽養殖棚圈與居住區分開設置。
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應當及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避免造成環境污染。
村民在居住地內以自用為主養殖畜禽應當保持養殖場所環境衛生整潔,不得在村莊內散養畜禽,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污染周邊環境。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推進廁所改造,選擇便捷實用、成本適中、技術成熟、群眾接受的農村改廁模式。
第十九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定點投放、定時收集、規范轉運、集中處置的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統籌建設和改造農村生活垃圾收集點與轉運站、大件垃圾暫存點、可回收物回收設施、有害垃圾集中投放設施。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村級組織、企業、農民等各方面參與的污水治理共建共管共享機制,綜合整治農村污水,因地制宜采用資源化利用、納入城鎮污水管網、集中式處理等模式開展農村生活污水治理。
第二十一條 村民應當做好庭院和房前屋后清潔工作,保持庭院整潔干凈,生活用品、農用物資擺放整齊,柴草堆放符合防火和衛生要求。
第二十二條 支持村民委員會組織動員村民廣泛參與村莊環境臟亂差整治,清理私搭亂建、亂堆亂放,整治殘垣斷壁,保持村莊環境美觀、整潔、有序。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村莊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二)隨意在建筑物、構筑物、地面等公共設施上涂寫、刻畫、噴涂、粘貼;
(三)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塑料袋、口香糖、煙頭等廢棄物;
(四)破壞公廁衛生;
(五)其他影響村容村貌和清潔衛生的行為。
第四章 宜居興業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美麗農居建設,改善農村住房條件。
住建部門應當組織編制體現地域文化、傳承當地建筑風貌的鄉村住宅標準設計圖集,免費提供村民參考選用。
鼓勵農村住房建設采用新型建造技術和綠色建材,與鄉村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遵循因地制宜、服務便捷的原則,推進鄉村公路和村內道路的建設改造和養護管理,保障道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建設管理、維修養護長效機制,加大對農村飲用水供水投入,保障農村飲用水供水安全。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教育資源,優化農村學校布局,持續改善辦學條件,發揮優質教育資源輻射帶動作用,促進教育城鄉一體化和優質均衡發展。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兩級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合理配置醫療衛生資源,提高傳染病防控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城鄉基本養老服務均等發展,統籌建設鄉村養老服務設施,為農村老年人提供多層次、多元化綜合養老服務。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提高管理服務水平,落實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加強對留守兒童、婦女、老年人等群體的關心關愛。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鄉村現代公共服務體系,引導城鎮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向鄉村延伸覆蓋,促進城鄉融合發展。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土地集約利用,對閑置宅基地、撂荒地、廢棄建筑用地等,依法復墾、盤活、整治,發揮土地資源效益。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鄉村資源稟賦,按照宜工則工、宜農則農、宜牧則牧、宜游則游的原則,合理安排村莊產業發展布局,提升鄉村產業層次。
鼓勵支持創意產業、休閑農業、鄉村旅游、特色民宿、健康養生、電子商務等新產業新業態發展。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托鄉村發展基礎條件,引導農村一二三產業深度融合、集聚發展,構建產業融合新體系。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提供生產生活服務,保障其從集體資產經營收益中獲得收益分配的權利。
第五章 和諧善治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挖掘、傳承和發展民俗文化、農耕文化、傳統手工技藝等農村優秀傳統文化,保護和利用傳統村落、民族村寨、文化遺跡、古樹名木等文化遺產,推進紅色文化資源、生態文化資源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提升文化育人的功能和價值。
組織開展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務。
第三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健全落實民主決策機制、村務公開制度、村級議事協商制度,引導村民參與鄉村治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能力。支持、規范和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發揮團結、聯系、服務村民等方面的作用。
積極探索通過積分制、清單制、網格化等方式推進鄉村治理,調動村民參與鄉村治理的積極性,發揮村民主觀能動性。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村民自覺遵守村規民約,破除高價彩禮、厚葬薄養、大操大辦等陳規陋習,抵制封建迷信活動和賭博行為,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完善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捷的矛盾糾紛多元排查化解工作機制,有效化解基層矛盾糾紛。
第四十條 鼓勵鄉(鎮)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農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根據需要設立法律顧問或者公職律師,推動實施一村一法律顧問、法律明白人培養、農村學法用法示范戶培育、民主法治示范村創建等工程,提高法治鄉村建設水平。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鄉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加強鄉村警務工作,強化鄉村群防群治力量,強化鄉村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應急救援、應急廣播、食品、藥品、交通、消防、森林、自建房等安全管理責任,防范各類安全事故發生,建設平安鄉村。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整合涉農資金支持和美鄉村建設,引導社會資本通過多元化投融資渠道開展重點項目建設。
第四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金融機構依法將更多資源配置到現代特色農業產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等鄉村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增強金融服務和美鄉村建設的意識和能力。
第四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技興農,依托科技創新助推品牌打造、特色產業發展,推進數字鄉村建設,為農產品營銷、鄉村治理和民生服務賦能。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鄉村人才工作機制,加強鄉村人才培養引進,建立激勵機制,引導城市教師、醫生、退休干部和農業科技、規劃建設、經營管理、法律服務等人才下鄉服務。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社會管理,健全鄉村基層服務體系,提升鄉村干部隊伍服務能力,夯實鄉村治理基礎。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新型職業農民教育培訓體系,創新培訓組織形式,開展全產業鏈培訓,提升農民職業化水平和就業能力,引導農民就地就近就業。
鼓勵引導有創業意愿和創業能力的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科研人員等到鄉村創業,開發更多就業崗位。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或者農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農業投入品使用者為個人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及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農村生活垃圾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隨意在建筑物、構筑物、地面等公共設施上涂寫、刻畫、噴涂、粘貼的,由相應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便溺,隨地亂扔果皮、紙屑、塑料袋、口香糖、煙頭等廢棄物,破壞公廁衛生的,由相應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和美鄉村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