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條例
昆明市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條例
云南省昆明市人大常委會
昆明市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條例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五屆〕第十四號
《昆明市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條例》于2024年10月25日經昆明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并于2024年11月28日經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2月9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批準《昆明市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條例》的決議
(2024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查了《昆明市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條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的報告,決定予以批準,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昆明市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條例
(2008年10月10日昆明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08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
根據2019年6月28日昆明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9年7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昆明市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條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24年10月25日昆明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
2024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
第三章 企業和科研機構
第四章 科學技術人員
第五章 科技合作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創新第一動力、人才第一資源的作用,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加強創新型城市建設,推動科技創新支撐和引領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云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科學技術事業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新發展理念,把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作為發展的戰略支撐,完善科技創新體系,推動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鏈人才鏈深度融合,打造帶動全省、服務全國的創新策源地,建設面向南亞東南亞的區域性中心城市。
第四條 完善高效、協同、開放的創新體系,推進區域創新體系建設,加強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成果轉化融通發展,構建以應用基礎研究、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撐為重點的創新鏈,推進產業創新集群融合發展。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新型舉國體制,支持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實驗室體系建設,實施省市科技創新協同機制,與國家、省重大科技計劃部署相銜接,主動服務和融入國家發展戰略。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科技創新規劃;
(二)在編制、修編國土空間規劃時充分保障科技創新發展的基本要求;
(三)加大財政投入,完善經費投入和使用機制,支持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產業發展重大關鍵共性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創新平臺建設、知識產權創造和運用等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活動;
(四)加強對創新主體、創新過程、創新成就的宣傳,營造尊重人才、開放包容、追求卓越的創新文化;
(五)完善創新驅動評價機制,把創新業績納入相關考核;
(六)協調解決科技創新活動中的重大問題;
(七)其他依法應當做好的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履行強化科技領域發展規劃、資源統籌、綜合協調、督促檢查等職責,加強服務保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動科技和經濟社會發展相結合。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工作。
第八條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科學技術人員等各類創新主體開展創新創業活動,依法保障各類主體平等獲取創新資源、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和運用,發揮知識產權對科技創新的保障和激勵作用,促進科技創新和知識產權融合發展。
第十條 健全科技安全治理體系,提升科技安全風險防范能力,強化重點創新鏈、產業鏈安全管理和保障。實行科學技術保密制度,加強科學技術保密能力建設。
第十一條 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支持專業科普場館和特色科普示范基地建設,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普活動,提高全民特別是青少年的科學文化素質。
第十二條 鼓勵社會力量依法依規設立科學技術獎項,對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給予獎勵。
第二章 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基礎研究的支持和投入,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發揮自身優勢,大力培養基礎研究人才,引導社會力量多渠道、多方式投入基礎研究。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圍繞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發展壯大新興產業、謀劃布局未來產業,推動重點產業的基礎技術和關鍵共性技術的發展,以科技創新推動產業創新,發展新質生產力。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業自主創新以及技術成果轉化,加強農業種質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促進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推動綠色食品、花卉等特色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圍繞鄉村振興、生命健康、公共安全、生態環境、文化旅游等領域,支持關鍵技術的研究開發及應用,推動民生技術創新與集成應用。加強軍用與民用科學技術協調發展,發展軍民兩用技術。
第十七條 按照包容審慎原則,支持科技創新所需的應用場景建設和開放,推動開展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新模式應用試驗,促進相關科技創新成果向技術標準轉化。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發展統一開放、互聯互通、競爭有序的技術市場,規范技術交易行為,保障技術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支持昆明(國際)技術轉移中心等平臺建設,推進科技成果市場化評價,健全成果轉化信息匯交、重大科技成果發布和推介機制,為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提供線上與線下相結合的配套服務。
第十九條 探索賦予科學技術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制度。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醫療衛生機構、企業依法依規建立本單位科技成果轉化管理及收益分配制度。
第二十條 鼓勵建立研究開發、概念驗證、中試驗證、檢驗檢測等科技服務機構和科技公共服務平臺,培育和壯大科技服務業主體。
完善科技特派員機制,拓寬科技特派員服務領域。加強技術經理人等科技成果轉化人才隊伍建設。
第三章 企業和科研機構
第二十一條 建立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企業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緊密合作的技術創新體系。支持企業牽頭承擔科技攻關任務,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決策、科研投入、組織科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促進各類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重點突出和梯次完善的科技型企業培育體系,推動構建以科技型中小企業為基礎,以高新技術企業為主體,以專精特新企業等為標桿的科技企業梯隊,培育具有影響力和競爭力的科技領軍企業。
第二十三條 鼓勵企業增加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的投入,研究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支持企業對引進技術進行消化、吸收和再創新。
第二十四條 國有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激勵技術創新的研究開發投入制度、分配制度和考核評價制度,完善激勵約束機制。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有企業科技創新考核評價機制,將企業科技創新和研發投入等情況納入對國有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發揮科學技術優勢,建設全國重點實驗室、省(重點)實驗室、院士專家工作站、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創新平臺。
鼓勵和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社會組織等投資興辦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創新創業載體。
第二十六條 鼓勵設立新型研究開發機構,對高水平新型研究開發機構在建設運營、技術研發、人才培引、成果轉化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四章 科學技術人員
第二十七條 積極營造真心愛才、悉心育才、傾心引才、精心用才的社會環境,大力弘揚科學家精神,采取各種措施改善科學技術人員的福利待遇、工作環境和條件。
第二十八條 優化產學研用結合的協同育人機制,鼓勵企業與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職業院校等建立產學研融合、多學科交叉的人才培養模式,聯合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開展定向人才培訓。
支持企業和職業院校聯合建設職業教育基地、產學研實訓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人才引進政策,引進重點產業高層次和急需緊缺人才,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創新主體建立市場化的人才引進機制,加強科技人才儲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人才服務綠色通道,優化人才公共服務,在企業設立、居住落戶、社會保障、醫療健康、子女教育等方面為符合條件的科學技術人員提供便利。
第三十條 鼓勵企業設立首席專家、首席工程師、產業顧問、特級技師、創新崗等崗位,吸引教學科研人員到企業兼職,按照規定領取薪酬、津貼、現金獎勵或者參與股權激勵。
鼓勵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和企業科學技術人員到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兼職從事教學和科研工作。
第三十一條 實行科學技術人員分類評價制度,完善科學技術人員評價體系?茖W技術人員在科學研究、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科學普及、技術服務、技術咨詢中取得的實績,按照規定作為科學技術人員評定職稱和晉級考核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 優化體現知識、技術等創新要素價值的收益分配機制。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創新主體建立科研人員收入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緊密相關的薪酬激勵機制。各類創新平臺按照規定采取年薪制、協議工資制、項目工資、股權期權等形式,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人才予以激勵。
第五章 科技合作
第三十三條 推動滇中城市群科技協同創新,構建區域創新合作機制,強化產業協同;加強與國家重要創新策源地在科技成果轉化落地、研究開發、人才交流、市場開拓等方面合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探索各具特色的科技創新合作發展路徑,促進縣域創新驅動發展。
第三十四條 支持各類園區加大科技創新力度,統籌優化科技創新資源配置,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培育壯大高新技術產業集群。支持飛地園區發揮政策效用和載體功能,與創新能力較強區域或者城市建立產業技術創新融通合作關系。
第三十五條 加強國際科技創新交流合作,營造開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合作環境,鼓勵和支持各類創新主體開展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建設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平臺,開展聯合研發、國際技術轉移,深化國際科技人才培養。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條 建立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社會資本參與的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創新財政科研經費支持方式,推動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持續穩定增長。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應當占全市生產總值適當的比例,并逐步提高。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用于科學技術經費的增長幅度,應當高于同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第三十七條 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應當主要用于下列事項的投入:
(一)科學技術基礎條件與設施建設;
(二)基礎研究和前沿交叉學科研究;
(三)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戰略性、基礎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和重大關鍵共性技術研究;
(四)重大關鍵共性技術應用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示范;
(五)關系生態環境和人民生命健康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成果的應用、推廣;
(六)農業新品種、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農業科技成果的應用、推廣;
(七)科學技術人員的培養、吸引和使用;
(八)科學技術普及。
第三十八條 建立多元化科技投融資體系,發揮政府性投資基金作用,引導創業投資機構投資本市重點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重大科技創新和重要產業轉型升級。
鼓勵科技型企業利用研發投入、科技人才、科研平臺等創新要素向資本市場融資。支持科技型企業通過貸款貼息、風險補償、科技創新券等多種方式降低融資成本。支持科技型企業上市融資。
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在信貸、投資等方面支持科學技術應用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創新專家咨詢制度,開展科技創新重大戰略問題研究和決策咨詢。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科研項目組織管理方式,建立新型科研項目形成機制,通過需求征集、技術評估等方式公開發布任務,引導有能力的創新主體開展技術攻關和成果轉化。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應急科研攻關機制,在應對公共安全、公共衛生、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時,可以設立應急攻關項目,建立多部門協調機制,簡化審批流程。
第四十一條 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以結果管理為導向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管理制度,健全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立項、執行、驗收等制度。
科學技術等主管部門應當對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執行和驗收進行監督,保障科學技術計劃項目評審活動公正透明。
第四十二條 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完善科研經費管理,簡化經費預算編制,擴大科研單位經費管理使用自主權。減輕科研人員事務性負擔,實施科研人員減負行動,在調整研究方案、技術路線等方面賦予科研人員更大自主權。
第四十三條 科學技術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統籌,建立和完善績效管理制度,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財政、審計、科學技術等主管部門加強財會監督、審計監督與日常監督的貫通協調,實行監督檢查信息共享、結果互認。
第四十四條 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強化科技創新活動全流程誠信的信息化管理,完善對失信行為的預防、調查、處理機制,對嚴重違反科學技術活動管理規范的組織和個人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
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履行科研誠信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科研誠信規章制度和常態化工作機制。
第四十五條 建立健全科技倫理治理機制?茖W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履行科技倫理管理主體責任,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科技倫理審查機制,對科學技術活動開展科技倫理審查。
第四十六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和企業,在推進科技管理改革、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活動過程中,相關負責人銳意創新探索,出現決策失誤、偏差,但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和監督管理職責,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依法免除其決策責任。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科技創新活動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 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的財政性資金或者社會捐贈資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追回有關財政性資金,責令退還捐贈資金,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并可以暫停撥款,終止或者撤銷相關科學技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法處以罰款,禁止一定期限內承擔或者參與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和處分。
第四十九條 從事科學技術活動違反科學技術活動管理規范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追回有關財政性資金,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暫停撥款、終止或者撤銷相關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情節嚴重的,禁止一定期限內承擔或者參與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取消一定期限內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管理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對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