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石寨山大遺址保護條例
昆明市石寨山大遺址保護條例
云南省昆明市人大常委會
昆明市石寨山大遺址保護條例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五屆〕第十三號
《昆明市石寨山大遺址保護條例》于2024年10月25日經昆明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并于2024年11月28日經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2月9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批準《昆明市石寨山大遺址保護條例》的決議
(2024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查了《昆明市石寨山大遺址保護條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的報告,決定予以批準,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昆明市石寨山大遺址保護條例
(2024年10月25日昆明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石寨山大遺址保護管理,促進石寨山大遺址文化研究與闡釋,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石寨山大遺址考古發掘、文物保護、科學研究、傳承利用、環境保護等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石寨山大遺址,位于昆明市晉寧區行政區域內,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石寨山古墓群和河泊所遺址及其保護區劃內相關歷史文化遺存共同組成。
第四條 石寨山大遺址保護利用應當堅持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維護石寨山大遺址真實性、完整性,實現石寨山大遺址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 昆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石寨山大遺址保護利用工作的領導,建立石寨山大遺址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石寨山大遺址保護利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石寨山大遺址的保護利用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國土空間等相關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晉寧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石寨山大遺址的保護利用工作,將石寨山大遺址的保護利用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國土空間等相關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石寨山大遺址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做好石寨山大遺址保護工作。
鼓勵石寨山大遺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將石寨山大遺址保護納入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志愿服務等方式,依法參與石寨山大遺址保護工作。
第六條 昆明市和晉寧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負責石寨山大遺址保護的監督、管理。
昆明市和晉寧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文化和旅游、公安、財政、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教育體育、民政、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草、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民族宗教、園林綠化、滇池管理、水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能職責范圍內,做好石寨山大遺址保護相關工作。
第七條 石寨山大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承擔保護規劃編制的相關具體工作并負責實施;
(二)協助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等工作;
(三)負責石寨山大遺址日常保護管理、文物征集收藏工作,建立保護檔案;
(四)建立綜合信息管理系統,保存石寨山大遺址相關數據,并聯合有關部門對石寨山大遺址本體保護狀況和周邊環境實施監測;
(五)組織開展文物研究交流、活化利用和宣傳教育等活動;
(六)負責石寨山大遺址知識產權申請、注冊、登記、使用、保護等工作;
(七)負責石寨山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和運行管理;
(八)對石寨山大遺址保護區劃內規劃和建設項目提出意見建議;
(九)其他與石寨山大遺址保護利用相關工作。
第八條 石寨山大遺址出土和地下埋藏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保護石寨山大遺址,對破壞石寨山大遺址及其保護設施等行為有權進行勸阻、舉報。文物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并處理涉及文物保護的投訴、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石寨山大遺址發現文物或者疑似文物,應當保護好現場,并立即報告文物行政部門,不得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
第九條 對石寨山大遺址保護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條 昆明市和晉寧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做好石寨山古墓群與河泊所遺址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工作,并按照有關規定報請批準、公布。
保護規劃應當與相關的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和旅游發展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保護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依法報經批準。
第十一條 石寨山大遺址保護對象具體包括:
(一)石寨山大遺址的歷史風貌;
(二)古墓葬、古城址、古房址、古道路、古作坊、古水井、古河道等歷史文化遺跡;
(三)青銅器、竹木漆器、陶器、金銀器、鐵器、玉石器、骨角牙器、人類遺骸、動植物遺存等歷史文化遺物;
(四)其他應當依法保護的歷史文化遺存。
第十二條 石寨山大遺址保護區劃分為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石寨山大遺址保護區劃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劃定并公布。
石寨山大遺址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需要變更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石寨山大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設置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界樁。
第十三條 在石寨山大遺址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在保護范圍內進行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應當依法報經批準,并保證文物安全。
第十四條 在石寨山大遺址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進行無人機航拍、遙感探測、開渠、打井、深翻土地、墾荒、建墳、立碑等作業;
(二)種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
(三)破壞、損毀、涂污文物本體及文物保護單位標志、界樁等附屬設施,擅自移動、拆除文物保護設施;
(四)危害石寨山大遺址安全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在石寨山大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從事旅游、舉辦大型活動,利用石寨山大遺址拍攝電影、電視等活動的,應當符合保護規劃,依法履行報批手續,并采取相應防護措施,確保文物安全。出現可能危及文物安全情形的,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停止。
第十六條 在石寨山大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土地出讓、劃撥或者建設工程選址前,相關政府部門或者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報請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現文物或者遇有重要發現的,依法處理。
石寨山大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建設要求,不得破壞石寨山大遺址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凡因進行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需要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十七條 晉寧區人民政府對石寨山大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危害文物安全、與石寨山大遺址歷史風貌不相協調的建(構)筑物,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必要時,依法予以整治、拆除、遷移,對建(構)筑物所有權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八條 石寨山大遺址發掘出土的文物,應當登記建檔、妥善保管并向社會公眾展示。
石寨山大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收藏石寨山大遺址出土文物。
第十九條 司法機關以及其他行政執法機關在查處案件中依法收繳與石寨山大遺址有關的文物,應當依法依規移交晉寧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第二十條 石寨山大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可以聯合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專家學者等開展石寨山大遺址相關的科學研究、學術交流、跨區域交流合作,加強石寨山大遺址價值闡釋,積極開展面向南亞和東南亞地區的雙邊、多邊文物保護合作交流活動。
第二十一條 昆明市和晉寧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石寨山大遺址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通過舉辦各類活動,宣傳石寨山大遺址的歷史文化價值。
發揮石寨山國家考古遺址公園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的功能,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鼓勵高等院校、中小學校將石寨山大遺址保護常識納入教育內容,利用石寨山國家考古遺址公園開展各類研學實踐教育活動。
第二十二條 石寨山大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可以利用遺址資源,開展公眾教育活動、文化創意產品開發。
石寨山大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與石寨山大遺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的協調機制,利用石寨山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開放運行,促進村(居)民依法有序參與石寨山大遺址保護和區域發展,帶動周邊發展,促進村(居)民就業。
鼓勵在確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遵循合理、適度、可持續的原則,依法發展生態農業、特色文化、休閑旅游等產業。
鼓勵社會力量依法參與石寨山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運行、文旅產品開發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文物滅失、損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石寨山大遺址保護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及本條例的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相關行政機關依法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