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城市內河湖泊保護管理規定
南寧市城市內河湖泊保護管理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大常委會
南寧市城市內河湖泊保護管理規定
南寧市城市內河湖泊保護管理規定
(2024年4月25日南寧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4年7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內河湖泊保護管理,防止污染、侵占城市內河湖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河道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城區范圍內城市內河湖泊的保護與管理。
第三條 本市城市內河湖泊的保護管理實行名錄制度,名錄的內容包括城市內河湖泊名稱、起止點、河道長度、水域面積、主要功能、保護管理要求等事項。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結合本市水生態、水環境保護需要,按照應保必保的原則編制城市內河湖泊保護管理名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如需調整或者變更,應當按照原編制和批準程序辦理。
第四條 市、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內河湖泊保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統籌協調機制,指導和協調解決城市內河湖泊保護管理中的有關問題。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城市內河湖泊水環境的建設、治理和監督。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內河湖泊水資源、水域岸線的統一監督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內河湖泊水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和管理。
市、城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內河湖泊保護和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內河湖泊水環境監管和水質監測,定期公布水質監測結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水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內河湖泊水生態、水環境情況,提出治理工程項目,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年度城建計劃。
第八條 市、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水行政、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市政和園林等有關部門實施城市內河湖泊清淤疏浚、生態補水和污水截流等治理,因地制宜開展水生態、水環境改造,恢復、增強城市內河湖泊自凈功能。
第九條 市、城區人民政府組織治理黑臭水體,應當結合城市內河湖泊污染源、水系分布和補水來源等情況,采取控源截污、內源治理、生態修復、活水保質等多種措施。水體黑臭情況基本消除后,對生態自凈能力較弱的水體,還應當強化生態修復工程建設,確保整治工程長效運行。
第十條 市、城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托城市內河湖泊自然形態建設沿河沿湖綠色生態廊道,結合內河湖泊各自特點和功能需要,配建旅游、休閑、健身等設施,因地制宜建設親水生態岸線。生態廊道建設涉及綠化或者種植的,不得影響河勢穩定、防洪安全,植物品種、布局、高度、密度等不得影響行洪通暢,除防浪林、護堤林外不得種植影響行洪的林木。
第十一條 市、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內河湖泊水域保護,依法合理有序開發利用,保證水域面積總量不減少、水域功能不衰退、水環境不受破壞。
第十二條 在城市內河湖泊開展建設及其他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滿足沿河沿湖駁岸退距要求;
(二)不擅自填堵、覆蓋、縮窄、硬化城市內河湖泊;
(三)保持城市內河湖泊原有地形地貌,保留自然彎曲的河湖岸線、深潭、淺灘、泛洪漫灘、天然的砂石、水草、江心洲(島),不任意截彎取直,不擅自改變河湖岸線;
(四)保持水體流動,不破壞城市內河湖泊自凈能力和生態系統;
(五)不減少城市內河湖泊水域面積;
(六)保護沿河沿湖歷史文化遺存;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建設工程施工應當避免或者減少對城市內河湖泊沿岸植被的破壞,保持沿岸自然生態系統的原真性和完整性。施工完成后應當及時清除施工便道、圍堰等設施和建筑垃圾,因施工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應當及時恢復或者修復。
第十三條 在城市內河湖泊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擅自填河、填湖造地,明河改暗河;
(二)擅自修建攔河湖、跨河湖、臨河湖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湖管道、電纜;
(三)違反規定向水體排放未經處理或者經處理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廢水、污水;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侵占城市內河湖泊、破壞城市內河湖泊水環境的活動。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施工單位施工完成后未及時清除施工便道、圍堰等設施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依法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由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機關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具體實施前款設定的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