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公共法律服務辦法
南寧市公共法律服務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民政府
南寧市公共法律服務辦法
南寧市公共法律服務辦法
(2024年12月27日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公布 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提升公共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公共法律服務需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法律服務的提供、促進、平臺建設、保障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法律服務,是指由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為滿足各類主體的法律服務需求提供的法律服務活動、服務產品、服務設施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服務,包括政府保障、無償提供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和政府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提供的多元化專業化公共法律服務。
第三條 公共法律服務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覆蓋城鄉、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智能精準為目標,整合優化各類法律服務資源,創新服務內容、形式和供給模式,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將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法治建設、公共服務等專項規劃,制定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政策措施,提高公共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公共法律服務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公共法律服務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協調推進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指導、監督、管理公共法律服務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數據管理、信訪、人才主管等部門和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法學會等群團組織,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公共法律服務相關工作。
第六條 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調解組織、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商事仲裁機構等法律服務機構,以及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調解員、公證員、司法鑒定人、仲裁員等法律服務人員,應當自覺履行社會責任,依法提供公共法律服務。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依法設立公益基金、捐助設施設備、資助項目、開展贊助活動、提供智力成果或者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公共法律服務。
第七條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公共法律服務宣傳,介紹服務內容、形式和獲取渠道,提高社會公眾知曉率,為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第二章 基本公共法律服務
第八條 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包括以下事項:
(一)法治宣傳教育;
(二)法律咨詢;
(三)法律查詢;
(四)法律援助;
(五)人民調解;
(六)村(居)法律顧問服務;
(七)其他基本公共法律服務。
第九條 基本公共法律服務應當優先向低收入人群、殘疾人、進城務工人員、老年人、未成年人、婦女等特殊群體和軍人軍屬、退役軍人以及其他優撫對象提供。
市、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通過設立專門窗口、簡化辦事流程、開發個性化服務、實施跟蹤回訪等方式,提供適合特殊群體、優撫對象特點和需求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務。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公園、廣場、車站、機場、港口碼頭、公共圖書館、文化場館、紅色文化教育基地等場所,以及村(社區)宣傳欄、戶外廣告牌、電子顯示屏等公共設施,建設法治文化公園、法治文化廣場、法治文化長廊、法治文化櫥窗、法治教育實踐基地等法治文化場所和設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12·4”國家憲法日等法治宣傳時間節點和“廣西三月三”等民族民俗節日,依托戲曲、山歌等形式,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誰執法誰普法、誰主管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的要求,制定本單位的普法責任清單,提供法治宣傳教育服務。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以案釋法工作制度,加強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發布工作,發揮典型案例的引導、規范、預防和教育功能。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托公共法律服務平臺,提供有關法律問題解答和法律援助、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公證、司法鑒定、仲裁等法律服務指引,以及矛盾糾紛化解法律途徑引導等法律咨詢服務。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通過公共法律服務平臺提供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市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的基本信息及其執業、獎懲、業務范圍、社會服務、信用等信息的查詢服務。
第十四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外,下列事項的當事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本市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因繼承、婚姻自主權、監護人責任糾紛主張相關權益;
(二)因相鄰關系糾紛主張相關權益;
(三)因勞動爭議、人事爭議主張相關權益;
(四)因用人單位責任、勞務派遣工作人員侵權責任、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主張相關權益;
(五)因教育機構責任糾紛主張相關權益;
(六)因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損害,請求賠償;
(七)因產品質量事故、高度危險損害事故、建筑物和物件損害事故、觸電事故造成人身損害,請求賠償;
(八)義務幫工人因幫工活動受到人身損害,請求賠償;
(九)申請確定、指定、變更監護人,申請撤銷、恢復監護人資格;
(十)申請執行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文書。
對未成年人、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持有殘疾人證或者失業證的法律援助申請人,免予核查經濟困難狀況。
第十五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利民機制,實現應援盡援;簡化法律援助申請手續,實行經濟困難狀況個人誠信承諾;推進法律援助申請市域通辦、網上申辦、郵寄申辦,對有特殊困難的法律援助申請人提供上門受理等服務。
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法律援助受援人減收或者免收公證費、司法鑒定費。
第十六條 人民調解組織根據當事人申請,就涉及婚姻家庭、侵權、債務、相鄰關系、物業服務等民間糾紛進行調解。對于當事人未申請人民調解的矛盾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可以主動與當事人聯系,告知、引導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化解矛盾糾紛。
人民調解組織可以通過定期開展矛盾糾紛綜合分析評估和參與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等工作,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發生。
第十七條 本市應當健全村(居)法律顧問工作機制,鼓勵和引導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積極參與村(居)法律顧問工作。
村(居)法律顧問按照有關規定以及聘任合同約定,通過線上、線下的方式為村(居)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居)民提供法律咨詢、法治宣傳教育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參與矛盾糾紛化解。
第三章 多元化專業化公共法律服務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組織、引導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為推動營商環境優化、生態環境保護、重大項目建設、突發事件處置、重大風險預防化解等提供多元化專業化公共法律服務。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工商業聯合會、有關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為有需求的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提供法律政策宣講、法治體檢等服務,幫助其完善治理結構、健全管理制度、防范法律風險。
鼓勵和支持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助行政機關開展信訪接待工作,依法參與化解或者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
第二十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管理制度,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與政府立法、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論證工作機制和重大行政決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工作機制,為行政機關依法履職提供法律服務。
引導和支持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與行政應訴、行政復議、行政裁決、調解、仲裁等法律事務。
第二十一條 公證機構應當通過證明材料清單管理、容缺受理、數據共享、在線服務等方式,優化公證業務辦理服務流程,為當事人提供方便快捷、優質高效的公證服務。
支持公證機構發展鄉鎮(街道)、村(社區)公證服務,針對相對偏遠地區群眾的法律服務需求,開展巡回辦證、集中辦證和網上辦證。
第二十二條 支持公證機構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金融機構等單位建立協作機制,推進公證參與調解、取證、送達、保全和執行等司法執法輔助事務以及辦理提存、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
鼓勵公證機構深化在服務民生、金融、民營企業、鄉村振興、產權保護和突發事件應對等領域的實踐,發揮公證的預防性司法制度職能作用,參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
第二十三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支持司法鑒定機構的培育和發展,優化司法鑒定行業結構布局,加強規范化管理,提升司法鑒定質效和公信力。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推動完善司法鑒定管理與使用銜接機制,加強司法鑒定執業活動監督。
第二十四條 鼓勵本市商事仲裁機構發展線上仲裁、智慧仲裁,完善仲裁規則,優化仲裁程序和工作流程,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為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商事糾紛解決服務。
支持本市商事仲裁機構積極參與訴源治理,發揮多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作用,促進商事糾紛高效解決。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以電力、醫療衛生、道路交通、勞動爭議、物業服務、環境保護、知識產權、消費保護、旅游、婚姻家庭等領域為重點,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推進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規范化建設,打造具有南寧特色的調解工作品牌。
第二十六條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商事仲裁機構、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等依法設立商事調解組織,在投資、貿易、金融、證券、保險、房地產等領域提供商事調解服務。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調解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行政機關應當履行行政調解主體職責,依法對與本機關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民事糾紛和行政爭議進行調解。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與人民法院建立調解銜接工作機制,保障當事人在訴前知悉和選擇人民調解的權利,推進完善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
第四章 涉外法律服務
第二十九條 支持和推進輻射全國、面向東盟的法律服務集聚區建設,整合法律服務、法律教育和法律研究等法治資源,匯集會計、金融、保險等服務機構,服務和保障加快建設面向東盟開放合作的國際化大都市,助力打造國內國際雙循環市場經營便利地和粵港澳大灣區重要戰略腹地。
第三十條 支持和推進涉外法律服務業發展,加強涉外法律服務機構建設,提高涉外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
鼓勵和支持本市律師事務所、商事仲裁機構、商事調解組織等法律服務機構發展涉外法律服務,通過設立分支機構、聯營、建立戰略伙伴關系等方式,開拓涉外法律服務市場,服務涉外經貿活動。
第三十一條 推進涉外法律服務人才培養和引進工作,完善涉外法律服務高端人才激勵政策,建立健全以實踐為導向的人才培養機制,依托高等院校、涉外法律服務機構等建設法律服務人才培訓基地,加強涉外法律服務人才庫建設。
鼓勵商事仲裁機構、商事調解組織聘請境外專業人員擔任仲裁員、調解員。
第三十二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外事、商務等部門為中國—東盟博覽會、中國—東盟商務與投資峰會等重大境內外國際貿易展會和重大經貿活動提供涉外公證、商事仲裁、司法鑒定、商事調解和律師服務。
鼓勵和支持涉外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參與境內外國際貿易展會和經貿活動。
第五章 公共法律服務平臺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數量、環境條件以及公共法律服務發展需要,合理確定公共法律服務平臺的布局和規模。
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包括實體平臺、網絡平臺和熱線平臺。
第三十四條 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包括市、縣(市、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鄉鎮(街道)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和村(社區)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崗、席)。
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應當設置統一標識,方便社會公眾獲取公共法律服務。
第三十五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制定本市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工作規范和市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的服務事項清單、服務指南。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制定縣(市、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鄉鎮(街道)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和村(社區)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崗、席)的服務事項清單和服務指南。
公共法律服務事項清單和服務指南應當明確服務事項、承辦機構、辦事流程和服務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公共法律服務平臺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服務事項清單和服務指南規范提供公共法律服務。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提供以下公共法律服務:
(一)法治宣傳教育和法律咨詢、法律查詢、法律援助、人民調解等服務;
(二)律師、公證、司法鑒定、仲裁等法律服務指引;
(三)其他公共法律服務。
第三十七條 鄉鎮(街道)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提供法治宣傳教育和法律咨詢、法律查詢、人民調解等公共法律服務,提供法律援助、律師、公證、司法鑒定、仲裁等法律服務指引,指導村(社區)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崗、席)和村(居)法律顧問提供公共法律服務。
第三十八條 村(社區)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崗、席)提供法治宣傳教育、法律咨詢、人民調解等公共法律服務,并做好與村(居)法律顧問服務工作的銜接。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工業園(區)、工業集中區、工業示范園區、產業園(區)、產業示范區、出口加工區、跨境經濟合作區等區域建立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或者工作站,通過線上、線下的方式為企業、個體工商戶提供優質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務,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完善門戶網站、移動客戶端等網絡平臺功能,加強智慧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建設,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方便快捷、安全可靠、符合個性化需求的網絡公共法律服務。
第四十一條 市、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發揮“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作用,加強與“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業務銜接,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咨詢服務。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經費納入本級預算,建立與公共法律服務發展需求相適應的財政投入保障機制。
第四十三條 市、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保障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崗位和人員配備,優化公共法律服務隊伍結構。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教育、人才主管等部門,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關行業協會,建立和完善公共法律服務人才培養機制。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人才主管部門優化法律服務高層次人才評價標準,符合條件的人才可以按照規定享受相關人才待遇。
第四十四條 公安、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民政、自然資源、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在人口、學歷、人事檔案、市場主體、婚姻、收養、不動產登記、生育子女等相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服務運行方面為公共法律服務提供支持。
第四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法律服務機構到公共法律服務資源不足的區域依法設立分支機構、開展駐點服務,促進法律服務資源跨區域流動。
第四十六條 鼓勵法律服務機構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云服務、區塊鏈、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提高服務效能,提供智能精準的公共法律服務。
第四十七條 鼓勵下列人員參與公共法律志愿服務: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調解員、公證員、司法鑒定人、仲裁員;
(二)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員;
(三)高等院校法學專業學生;
(四)具有法學專業知識背景或者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其他人員。
第四十八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指導本市律師協會、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建設,鼓勵公證、司法鑒定、調解等法律服務行業成立行業協會,推動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提升服務和管理的能力。
法律服務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自律作用,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行業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開展公共法律服務活動,加強職業教育培訓,落實行業懲戒制度。
第四十九條 市、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及其工作人員、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務質量評價機制,提高公共法律服務質量和效率,促進公共法律服務制度化規范化發展。
第五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對公共法律服務進行監督、評價和提出意見建議的權利。
市、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布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投訴舉報渠道,依法受理并處理有關公共法律服務的投訴和舉報。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