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的決定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的決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民政府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的決定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的決定
(2023年11月10日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加強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南寧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一款中的“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修改為“市、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將第二款中的“分攤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積”修改為“應分攤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積”,將第三款中的“國土資源”修改為“自然資源”。
二、刪去第五條第三項;將第四項改為第三項,將該項中的“土地出讓金”修改為“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將第五項改為第四項,修改為:“未繳納應分攤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積價款的”。
三、第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應分攤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積價款繳至公有住房售房款資金管理機構。公有住房售房款資金管理機構應當以售房單位為核算主體分設售房款明細賬。”
四、將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八條中的“購買分攤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積”,第六條第二款中的“購買分攤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積的價格”,第七條中的“購買該房屋所分攤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積”修改為“繳納應分攤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積價款”。
五、刪去第九條。
六、將第十條改為第九條,將第一款中的“購買分攤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積”,第二款中的“分攤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積”修改為“應分攤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積”。
七、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條,將該條中的“土地出讓金”修改為“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將第一款中的“國土資源部門”修改為“稅務部門”,將第三款中的“國土資源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部門”。
八、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二條,將第一款中的“土地出讓金”修改為“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九、刪去第十六條。
十、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寧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