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民政府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2022年11月20日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公布 自2022年11月20日起施行)
為了全面深化改革,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建設更高水平的法治南寧,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南寧市停車場管理辦法》《南寧市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管理辦法》《南寧市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若干規定》3件政府規章,修改《南寧市居民住宅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一、廢止《南寧市停車場管理辦法》(2011年2月2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8號公布,根據2012年9月29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停車場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改,根據2015年10月16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停車場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改)
二、廢止《南寧市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管理辦法》(2008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公布,根據2015年2月17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三、廢止《南寧市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若干規定》(2007年3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
四、對《南寧市居民住宅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六條中的“二次供水管理部門可以委托供水節水管理機構負責二次供水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刪去第十一條第二款。
(三)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負責城市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的,其運行維護、修理更新等費用計入供水成本!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寧市居民住宅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