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溫州市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浙江省溫州市人大常委會
溫州市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溫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72號
《溫州市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已由溫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24年11月27日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溫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2月9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溫州市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的決定
(2024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對溫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溫州市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條例》進行了審議,現決定予以批準,由溫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溫州市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2024年10月24日溫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四章 保障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保障教育設施規劃建設與人口狀況、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促進教育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教育設施的規劃建設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教育設施,是指幼兒園、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和中小學生實踐學校的教育教學、行政辦公、文化體育、生活服務以及其他輔助用途設施。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教育設施布局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加強用地和資金保障,協調處理教育設施規劃建設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的統籌協調、組織實施和督促指導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五條 市、縣(市)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教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經規劃一致性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教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的相關編制要求由教育主管部門與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商確定。
教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報送審批前,市、縣(市)教育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相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六條 編制教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應當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教育事業發展專項規劃等,綜合考慮本行政區域人口結構和分布及其變化、現有教育資源配置、自然和文化資源利用、城鎮化發展趨勢等因素,科學統籌安排教育設施的空間布局、用地規模、建設標準等內容。
第七條 教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應當明確教育設施的千人指標、建設標準和對應分區指引圖以及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的規劃學生數和規劃用地面積等強制性內容、約束性指標。
編制和修改縣(市)教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不得擅自改變市教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確定的相關強制性內容、約束性指標。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不低于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要求,依法制定并公布市教育設施建設標準。鼓勵和支持各地結合實際適當提高教室學習活動空間和體育運動場地的人均標準,并為非寄宿制學校學生就餐、午休提供設施條件。
制定市教育設施建設標準,應當根據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的教學和管理需要、學生群體特點,合理配置實習實訓場所和其他功能用房的面積。
第九條 教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職業教育發展規劃,結合產業布局、發展需求和職業教育學生群體狀況等,合理規劃中等職業學校。
編制或者修改教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涉及技工學校的,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征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的意見,并在規劃報批時說明相關意見采納情況。
第十條 教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殘疾學齡人口分布狀況、殘疾類別等,合理規劃設置特殊教育學校,其他學校及幼兒園的規劃條件設置應當充分考慮殘疾學齡人口的學位需求,保障殘疾人的受教育權。
第十一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妥善處理農村義務教育適齡人口就近入學和接受良好教育的關系,優化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布局,合理設置鄉村小規模學校、鄉鎮寄宿制學校等農村中小學校。
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必要、自愿的原則,引導鄉村小規模學校學區內的義務教育適齡人口就近到鄉鎮寄宿制學校入學。
第十二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隨遷子女相關教育需求納入教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合理調整流動人口隨遷子女相對集中的重大產業園區的教育設施布局。
第十三條 經依法批準的教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主管部門經修改必要性評估,可以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修改、報批教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
(一)因依據的國土空間規劃修改或者國家、省重大建設項目需要,對教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實施產生重大影響的;
(二)相關強制性標準發生變化,對教育設施空間布局、配置規模產生重大影響的;
(三)教育設施規劃用地遭受重大自然災害、人為破壞或者列入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導致教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無法實施的;
(四)經定期評估認為教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不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確需修改教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編制或者修改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落實教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中相關強制性內容、約束性指標。
編制或者修改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村莊規劃涉及預留或者調整教育設施規劃用地的,應當征求編制教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的教育主管部門的意見,并在規劃報批時說明相關意見采納情況。
前款規定的預留或者調整教育設施規劃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組織協調;經協調仍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市、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處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請縣(市、區)人民政府處理;村莊規劃所涉規劃用地在市轄區范圍內的,報市級人民政府處理或者其授權的區人民政府處理:
(一)教育設施規劃用地先占后補,或者教育設施用地規模減少的;
(二)將征收拆遷難度大的地塊作為教育設施用地,可能導致教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實施存在重大障礙的;
(三)導致教育設施服務半徑嚴重不合理的;
(四)明顯影響教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強制性內容、約束性指標實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教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實施情況評估,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評估報告。
評估報告作為編制和修改教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以及安排教育設施用地計劃、建設計劃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以及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對教育設施建設年度安排優先給予支持。
教育主管部門或者教育設施所屬的其他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按照教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和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根據教育設施建設需要并結合學位需求、教育設施監測預警信息等編制教育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根據規劃要求和有關規定配套建設教育設施(以下簡稱配套教育設施)。
建設項目涉及規劃配套教育設施的,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明確項目規劃條件時,應當會同相關教育主管部門確定配套教育設施的辦學規模、占地面積、建筑面積等建設要求。相關建設要求應當納入地塊出讓或者劃撥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按照規定予以公布。
配套教育設施的相關建設要求由住房城鄉建設、教育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監督實施。教育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日常監管,并加強指導和服務。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開展配套教育設施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設計方案審查,應當征求教育主管部門的意見;以組織會審形式進行審查的,應當通知教育主管部門參加。
第十八條 配套教育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取得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與教育主管部門明確教育設施的建設標準、裝修要求、移交時間、驗收要求、法律責任以及需要移交的建設檔案資料等內容。建設單位應當通知教育主管部門參與竣工驗收。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示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建設標準、移交時間等配套教育設施監管內容以及監督方式。
第十九條 配套教育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之后,按照要求將教育設施及其建設檔案資料移交教育主管部門,并協助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 新建學校、幼兒園根據需要和現實條件,優先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內部接送系統。改建、擴建學校、幼兒園,有條件的可以建設內部接送系統。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共汽車運營單位應當合理規劃學校、幼兒園周邊的公共汽車站點布局,方便學生和家長出行。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予以保障。
學校、幼兒園出入口應當根據學生接送需求設置接送區域,有條件的可以設置非機動車停放區、臨時停車位、校車專用停車位或者停靠站點,公安和其他相關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鼓勵和支持學校、幼兒園周邊公共停車泊位、公共停車場以及有條件的居民住宅區、單位內部停車場根據上下學時間,向接送學生的車輛免費開放。
學校、幼兒園的出入口周邊可以根據需要和條件,規劃建設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通行設施。
第二十一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做好學校、幼兒園周邊道路、供水、供電、燃氣、通信、市政管網等設施的規劃與建設,保障教育設施正常使用。
第四章 保障監督
第二十二條 規劃建設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應當同步研究學校的學區劃分。
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的學區由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根據學校建設規模和學校服務區域內義務教育適齡人口分布狀況、其他同類學校以及交通狀況等因素,科學合理確定。劃分或者調整學區應當納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并征求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社區)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流動人口隨遷子女學位需求分析研判,建立流動人口隨遷子女入學調查制度,開展流動人口隨遷子女入學、轉學等政策宣傳。經濟和信息化、公安、商務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學校應當根據職責做好政策宣傳,并共享相關信息。
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流動人口隨遷子女學位供給應急預案,可以采取借用、租用、改造符合安全條件的設施等措施統籌安排流動人口隨遷子女入學,有序緩解因臨時性入學人口波動產生的流動人口隨遷子女學位供給困難。
第二十四條 在教育設施或其規劃用地周邊選址建設的其他建設項目,可能影響教育設施正常使用的,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或者確定規劃條件前,應當及時征求教育設施使用單位、相關教育主管部門的意見。
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確將影響教育設施正常使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教育設施使用單位、教育主管部門先行協商解決。涉及教育設施改建的,按照不低于原建設標準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除按照規定停止辦學的外,教育設施確需依法拆除或者調整為其他用途的,應當先行采取整體搬遷、臨時過渡、就近分流等方式妥善安置學生,并保障正常的教學秩序。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舉辦的閑置教育設施處置利用機制。財政、教育、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做好設施調劑、用途變更、資產處置等工作。
閑置教育設施應當優先用于其他教育用途。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教育、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商務、衛生健康、統計、公共數據等部門,研究本行政區域教育設施規劃和建設、人口結構和分布、城鎮化發展和產業發展布局等信息,科學測算學位需求及其變化趨勢。
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建立監測預警機制,對教育設施規劃建設、學位需求變化情況進行動態監測和預警,為教育設施規劃建設、學區劃分等提供決策輔助。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督查、督導:
(一)編制和修改教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施劃學區或者撤并教育設施,引發較大輿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報、反饋教育設施規劃建設問題的;
(三)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認為需要開展政府督查或者教育督導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