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鄉村振興(和美鄉村建設及農村產業融合發展方向)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鄉村振興(和美鄉村建設及農村產業融合發展方向)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鄉村振興(和美鄉村建設及農村產業融合發展方向)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鄉村振興(和美鄉村建設及農村產業融合發展方向)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改農經規〔2024〕1723號
農業農村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規范鄉村振興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和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的相關規定,我們制定了《鄉村振興(和美鄉村建設及農村產業融合發展方向)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4年12月3日
鄉村振興(和美鄉村建設及農村產業融合發展方向)
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鄉村振興(和美鄉村建設及農村產業融合發展方向)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保障項目順利實施,提高資金使用綜合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6年第45號令)、《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23年第10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0〕51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鄉村振興專項中和美鄉村建設、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申報、審核、下達和監管等,貫徹投資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堅持項目申報、實施和監督管理責任相統一,建立健全上下聯動、部門協同的投資管理體制機制,壓實項目單位(法人)的投資項目實施和投資計劃執行主體責任,以及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的投資項目建設實施日常監管責任。
第三條 堅持公平公正、程序完備、綜合監管的原則,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
第四條 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應用于計劃新開工或在建項目,原則上以縣級行政區域(以下簡稱縣域)為單位組織實施,不得用于已完工項目。
第五條 專項實施期限原則上為5年,如實施期滿仍需繼續執行,按照有關規定重新申請設立。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標準
第六條 和美鄉村建設方向重點支持東北地區、中部地區和西部地區省份,聚焦未來將長久存續、人口集中的行政村(其中: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西藏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排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其他省份安排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優先支持集聚提升類村莊開展和美鄉村建設,推動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與產業發展互促互進。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的建設內容為:
(一)村莊公共設施,主要是村內道路、公共照明、公共綠地等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必要的公共服務設施。
(二)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主要是整村或聯村集中式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建設,以及接入城鎮污水管網的管道建設。
(三)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主要是生活垃圾轉運、處置設施建設。鼓勵集中建設區域農村有機廢棄物綜合處置利用設施,協同推進農村有機生活垃圾、廁所糞污、農業生產有機廢棄物就地就近就農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七條 農村產業融合發展方向重點支持依托當地農業農村資源,補齊農業發展短板,延伸農業產業鏈條,拓展農業多種功能,實現鄉村多元價值,聯農帶農機制健全的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項目,優先支持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大型易地扶貧搬遷安置區周邊和相關部門聯合認定(含納入第四批創建名單)的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范圍內的項目,以點帶面促進鄉村產業高質量發展。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的建設內容為:
(一)農業生產基地配套基礎設施,主要是農業種植養殖基地的灌溉排水、電力增容、生產道路、農業生產、污水處理等設施。
(二)農產品加工流通集聚區配套基礎設施,主要是服務聚集區內農產品加工流通企業的公用性保鮮、檢驗檢測、集聚區內部公共道路等設施。
(三)促進鄉村農文旅融合發展的給排水、污水處理、道路等設施。
第八條 各地應根據當地政府投資能力,統籌采取加大地方財政投入,合理使用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政策性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等多種方式,探索建立市場化、社會化投入機制引進社會資本參與項目建設,加大投入力度,多渠道保障項目建設資金需求。
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不得用于各類樓堂館所和“門墻亭廊欄”等景觀類設施建設,不得安排已列入其他規劃、已納入中央預算內投資其他專項或中央財政資金支持范圍的建設內容,不得用于已安排過中央預算內投資其他專項或中央財政資金的項目。
第九條 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采取定額補助方式。
和美鄉村建設項目,每個項目縣安排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規模不超過8000萬元,其中,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不超過300萬元,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不超過500萬元。
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每個項目縣安排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規模不超過4000萬元,中央預算內投資不超過總投資的50%。
第十條 對符合相關條件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采取直接投資、投資補助等方式給予支持,中央預算內投資直接下達到具體項目。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一條 以縣域為單位組織開展和美鄉村建設、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的前期工作。
和美鄉村建設項目要選擇農民建設意愿強烈、產業基礎好的集聚提升類村莊,瞄準農村基本具備現代生活條件的目標,統籌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布局,補齊和美鄉村建設短板,為宜居宜業創造良好基礎設施條件。項目前期工作要符合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的和美鄉村建設項目管理導則,根據村莊區位、地形地貌、氣候、人口聚集程度、生產生活習慣、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發展條件等合理確定重點建設任務,不搞千村一面。
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要聚焦種養循環、農業產業鏈延伸、農文旅融合、產城(鎮)融合等類型,在縣域內合理布局。項目建設區域必須邊界清晰,重點突出,在空間上適當集聚,功能上緊密銜接,充分發揮對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的帶動和促進作用。項目建設內容和投資安排不得與其他農業農村投資建設項目重復。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發展改革、農業農村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項目儲備,及時將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要嚴格執行相關政策要求和技術規程規范,扎實做好項目前期工作,確保達到規定的深度和要求。
第十三條 本專項支持項目均為地方項目,項目審批權限由省級發展改革、農業農村部門商相關部門確定,按照地方有關規定執行。申請使用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項目,必須按規定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程序。
第十四條 省級發展改革、農業農村部門要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對和美鄉村建設項目村選取的合理性進行把關,避免重復建設、過度超前建設、投資浪費等。在建設任務確定、組織實施方式等方面,要充分聽取村民意見,尊重村民意愿,將項目建設管理全過程納入村務公開范疇,切實保障村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要創新建設模式,積極調動村民和經營主體力量,區別不同情況,既可采取專業化、市場化方式,也可通過村民自建等方式組織實施。要探索健全完善財政補貼、村集體經濟組織付費和農戶付費合理分擔機制,切實建立起有制度、有標準、有隊伍、有經費、有督查的和美鄉村建設管護機制,確保項目長期發揮效益。
第十五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要明確項目總體思路和目標、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投資估算、資金來源、建設進度安排、管護機制、保障措施等。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要明確項目實施主體和責任部門,夯實工作責任。
第四章 投資計劃申報
第十六條 和美鄉村建設方向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申請報告,由省級發展改革、農業農村部門根據前期工作情況、項目批復的建設工期等,按照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草案編報的有關要求,聯合向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部報送;農村產業融合發展方向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申請報告,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投資計劃報送單位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申請報告包括項目的規劃依據、前期工作及批復情況、年度投資需求、建設內容、績效目標等。
第十七條 投資計劃報送單位應對所報送項目和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是否符合本專項支持范圍和支持標準、是否多頭重復申報或超額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及其他中央財政建設性資金、項目是否完成審批手續、所需資金是否落實相應渠道、項目單位是否涉及被依法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要確保計劃新開工項目前期工作完備、在建項目各項建設條件成熟,避免執行過程中調整投資計劃或投資計劃下達后形成沉淀資金。對項目單位、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匯總申報單位在投資計劃申請、審核、下達、監管中,違反有關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應當根據《政府投資條例》、《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各地方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應符合當地政府投資能力,防范加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
第十九條 申報投資計劃時,應明確每個項目的項目單位和項目責任人、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并經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認可。
第五章 投資計劃下達與執行
第二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農業農村部下達和美鄉村建設方向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下達農村產業融合發展方向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要綜合考慮項目前期工作質量、上一年度績效評價、各地投資建議計劃上報情況等,做好投資計劃編制下達工作。
第二十一條 省級相關部門要在收到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文件10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投資計劃和績效目標,明確相關工作要求。其中:
和美鄉村建設方向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和績效目標由省級發展改革、農業農村部門轉發下達,將投資計劃轉發文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部備案,并及時在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填報信息。
農村產業融合發展方向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和績效目標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轉發下達,將投資計劃轉發文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并及時在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填報信息。
第二十二條 各地在轉發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時要加強財力統籌,及時足額落實到位地方建設資金。
第二十三條 投資計劃下達后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個別項目不能按時開工建設或者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發生較大變化等情況,確需調整的,原則上僅限在本專項支持方向內調整項目。調入項目應符合支持方向要求,能夠及時開工建設或已開工建設,累計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不應超過按標準計算的規模。項目調整后應及時在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中更新信息。
和美鄉村建設方向內調整的,由省級發展改革、農業農村部門聯合將調整申請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部審核調整。
農村產業融合發展方向內調整的,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將調整申請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調整。
第六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指導做好項目篩選、項目儲備以及投資計劃管理等工作。農業農村部負責各省和美鄉村建設方向投資建議計劃初審,牽頭指導地方做好項目前期工作,組織開展項目實施監管和考核評估工作。
省級發展改革、農業農村部門要嚴格落實中央投資計劃執行和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責任,及時協調解決存在問題。
地方各級發展改革、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與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健康等其他部門的協同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五條 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負責對項目實施、建設管理、計劃執行、資金撥付與使用等重點環節的日常監督管理,督促項目單位(法人)規范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確保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
第二十六條 自轉發投資計劃的次月起,組織開展項目建設進展調度。項目法人要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于每月10日前,填報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下達與分解轉發、項目開工、投資完成、工程形象進度、竣工驗收等情況信息,按要求同步上傳項目相關資料。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商發展改革部門將和美鄉村建設項目信息同步錄入鄉村建設項目庫。省級發展改革、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對填報信息的審核,力求填報及時準確,提高調度質量。
第二十七條 監督檢查工作要抓住投資計劃下達、項目實施、工程建設管理、資金撥付與使用等關鍵環節,加強對投資計劃執行、項目實施、整體任務落實情況的考核評估。其中,和美鄉村建設項目由省級農業農村、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
項目(法人)單位以及有關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各級發展改革、農業農村、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農業農村部每年至少開展1次和美鄉村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管,并對本方向投資計劃執行、投資項目實施、績效目標實現等情況組織開展自評,將監管情況和年度績效評估報告及時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監管時應當開展必要的實地檢查,查看相關檔案文件資料,與相關部門、單位、人員座談交流、了解情況,必要時向監管事項有關的第三方進行調查了解。
第二十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對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績效評估,綜合考慮績效評估結果、整體工作落實進展、投資完成情況、信息填報真實性與及時性等,結合月調度和審計、專項檢查情況,對各地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對綜合評價結果較差的省份,采取扣減下一年度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額度、暫緩受理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申請等措施,扣減下來的投資用于獎勵綜合評價情況較好的省份。
對于審計、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嚴格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監督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于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損失的,除限期整改外,要進行通報,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按照規定移交紀檢監察部門、司法機關,依法依紀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作進一步細化。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辦法施行后,《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和《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辦法》廢止。此前印發的相關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