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司法監督工作的決定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司法監督工作的決定
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司法監督工作的決定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司法監督工作的決定
(2022年5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5年2月13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司法監督工作的決定>等2件決定的決定》修正)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新時代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強和改進人大工作的意見》,規范和加強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司法監督工作,完善人大對司法監督工作的機制和方式,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增強監督實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特作出如下決定。
一、本決定適用于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人民政府公安、司法行政等機關(以下統稱司法機關)司法工作的監督。
二、常務委員會開展司法監督工作,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全過程人民民主,堅持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實行正確監督、有效監督、依法監督,支持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國家法治統一,確保法律法規得到有效實施。
常務委員會行使司法監督職權的情況,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不宜公開等事項外,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三、常務委員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行使司法監督職權,依法決定司法監督的重大事項。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負責處理司法監督重要日常工作。
常務委員會監察和司法工作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司法監督工作。
四、常務委員會對司法機關履行下列職責情況實施監督:
(一)遵守和執行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情況;
(二)全面履行審判、檢察、公安、司法行政等法定職責的情況;
(三)貫徹落實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和其他重大改革部署的情況;
(四)司法機關之間相互監督和司法機關內部監督制約機制運行情況;
(五)實施司法過錯責任追究情況;
(六)辦理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辦的有關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主任會議決定情況;
(七)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有關申訴、控告和檢舉情況;
(八)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者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履行法定職責情況;
(九)依法需要監督的其他情況。
五、常務委員會主要通過下列方式開展司法監督工作:
(一)討論決定重大事項;
(二)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并開展專題詢問或滿意度測評;
(三)組織執法檢查;
(四)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
(五)開展法官、檢察官履職評議;
(六)開展聯合調研及類案專題調研;
(七)提出質詢;
(八)特定問題調查;
(九)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六、常務委員會監察和司法工作委員會應當按照監督議題,通過查閱案卷等方式,開展深入細致、解剖麻雀式調查研究。根據監督工作需要,可以組織人大代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旁聽庭審、參加司法機關公眾開放日等活動。
七、常務委員會監察和司法工作委員會可以從下列途徑發現的問題中提出監督議題,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研究確定: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司法工作重大決策部署情況;
(二)社會普遍關注的司法工作熱點、難點問題;
(三)人大代表對司法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
(四)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司法工作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五)在司法監督工作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六)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反映的司法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
(七)其他途徑反映的重大問題。
八、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列入重點監督項目的司法專項工作報告,主任會議可以決定開展專題詢問或進行滿意度測評。
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對司法專項工作報告不滿意的,常務委員會責成報告機關限期整改并重新報告。
九、常務委員會對司法機關的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或視察、調研中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司法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處理,并在規定期限內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研究處理情況報告。
常務委員會監察和司法工作委員會可以對司法機關落實審議意見的情況組織跟蹤檢查,并將相關情況向主任會議報告。
十、常務委員會在司法監督工作中發現的違紀違法線索,應當交由有關機關調查處理;需要免去或者撤銷相關人員職務的,通報其主管部門依法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和程序辦理;屬于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員需要免職、撤職的,由常務委員會按照法定程序辦理。
十一、常務委員會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怠于執行決議、決定的行為,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責成有關機關作出書面說明;
(二)對有關機關提出質詢;
(三)對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員依法決定免職、撤職;
(四)對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司法工作人員向人民代表大會依法提出罷免案。
司法機關不研究或不認真研究處理常務委員會審議意見等妨礙人大依法行使司法監督職權的,依照前款第(一)、(二)項的規定處理。
十二、常務委員會監察和司法工作委員會應當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聯系,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司法監督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十三、常務委員會要充分發揮人大代表的司法監督作用,有序組織人大代表全過程參與司法監督工作,支持和保障代表更好依法履職。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司法問題,人大代表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也可以建議常務委員會監察和司法工作委員會采取多種方式開展監督。司法機關對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復辦理情況。
十四、司法機關對常務委員會在司法監督工作中發現的司法不規范、不公平、不公正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處理結果。
司法機關制定的重要工作制度、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及時報送常務委員會。
十五、司法機關應當自下列重大事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常務委員會報告情況:
(一)為貫徹執行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而采取重大措施;
(二)檢察機關發現應當由國家權力機關監督的重大違憲違法事項;
(三)發生重大司法過錯事件被追究或者所辦理的司法案件被確認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四)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員因嚴重違紀違法或者犯罪被追究;
(五)司法機關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六、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大代表和有關工作人員與監督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存在濫用職權,以權謀私,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等違法行為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十七、第五條規定的司法監督工作方式的具體運用可按照常務委員會相關規定執行。
十八、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