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落筆洞遺址保護規定
三亞市落筆洞遺址保護規定
海南省三亞市人民政府
三亞市落筆洞遺址保護規定
三亞市落筆洞遺址保護規定
(2022年11月25日三亞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公布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落筆洞遺址的保護、管理與利用,促進落筆洞遺址考古工作和歷史研究,傳承人類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落筆洞遺址,是指位于海南省三亞市吉陽區落筆峰南側,形成于舊石器時代晚期向新石器時代早期過渡時期的洞穴遺跡。
第三條 對落筆洞遺址的保護、管理、研究、利用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落筆洞遺址保護范圍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為準,落筆洞遺址建設控制地帶以省文物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公布為準。
第五條 本規定的保護對象包括:
(一)構成落筆洞遺址特色所必需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
(二)落筆峰上分布的落筆洞、仙郎洞、將軍洞、仙娘洞等洞穴;
(三)洞穴內的文化層堆積、古代題刻;
(四)古人類材料、化石、石制品、骨制品、角制品等;
(五)其他應當保護的文化遺存。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落筆洞遺址的保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保護管理聯動機制,協調解決保護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文物主管部門負責落筆洞遺址的保護管理工作,對相關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吉陽區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落筆洞遺址的保護管理相關工作。
與落筆洞遺址毗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和學校等單位以及周邊居民應當配合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落筆洞遺址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 三亞市落筆洞遺址保護中心(以下簡稱“遺址保護機構”)是承擔落筆洞遺址保護管理具體工作的專門機構,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實施落筆洞遺址保護規劃;
(二)設置和維護界樁、隔離防護設施及視頻監控設備等設施設備;
(三)開展日常巡查,定期進行安全監測,維護落筆洞遺址的安全性和穩定性,建立、更新、留存相關工作日志;
(四)協助制定和實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五)協助實施文物保護、生物病害防治、生態環境修復等工程;
(六)協助開展考古發掘、信息采集和檔案記錄;
(七)協助開展落筆洞遺址保護管理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遺址保護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人才招錄和激勵機制,加強考古研究、文物保護、陳列展覽、文化創意等專業人才的引進和培養。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落筆洞遺址保護經費多元化籌措和管理機制。
落筆洞遺址保護管理所需的經費列入市和吉陽區財政預算。
落筆洞遺址產生的事業性收入,專門用于落筆洞遺址保護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財物、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落筆洞遺址的保護。
遺址保護機構應當依法管理和使用受贈財物,不得挪作他用,并向社會公布受贈財物的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 網絡、電視、廣播、報刊等媒體應當加強落筆洞遺址保護的宣傳,增強全社會保護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誤導群眾擅自進入落筆洞遺址保護范圍開展探險、攀巖等可能影響落筆洞遺址安全的信息。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落筆洞遺址的義務,發現可能影響落筆洞遺址安全的行為,均有權制止或者向文物主管部門、遺址保護機構等單位舉報。
第十三條 落筆洞遺址實行規劃保護制度。
落筆洞遺址保護規劃屬于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其主要內容納入詳細規劃。經依法批準公布的落筆洞遺址保護規劃,是保護和利用落筆洞遺址的重要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編制各級各類規劃涉及落筆洞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組織編制機關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征求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 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協助有關單位按照國家標準樹立文物保護單位標志,并就文物保護單位標志的內容、格式和樹立數量、地點、方式聽取有關專家意見。
第十五條 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等主管部門,遵循最小干預原則,暢通巡查路線,運用科學技術手段,實現對落筆洞遺址及周邊環境全方位、全天候、無障礙的監管。
第十六條 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將曾經出土以及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區域劃定為文物保護敏感區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來因素影響。
第十七條 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編制落筆洞遺址考古工作計劃,明確考古工作的目標、任務和時間。具體考古發掘工作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八條 市文物主管部門制定和組織實施落筆洞遺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根據情勢變化,適時進行修訂。
第十九條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專業機構對落筆峰及周邊環境進行地質環境調查、分析和評估,科學開展地質災害的預防,消除山體崩塌、滑坡、沉陷、水土流失等隱患。
發生地質災害時,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災情及其發展趨勢等信息報告市人民政府,并積極協調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將災情對文物的影響降到最低。
第二十條 市文物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實施落筆洞遺址的保養維護、搶險加固、修繕、保護性設施建設、遷移等文物保護工程的,應當委托有關專家論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并結合論證結果及時向省文物主管部門提出立項建議。
第二十一條 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與落筆洞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土地使用權人簽訂責任書,督促其履行保持水土、改善環境、保障安全等義務。
第二十二條 落筆洞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破壞落筆洞遺址及其自然環境和歷史風貌的工程設施;
(二)刻劃、損毀、涂污或者擅自移動文物保護標志、界樁、隔離防護設施和視頻監控設備等設施設備;
(三)采礦、采石、取土、建窯、打井、挖塘、開渠、建墳、立碑、放牧、改變水系、超標排放污水等破壞地形地貌和生態環境的行為;
(四)填埋、焚燒雜物或者垃圾;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落筆洞遺址保護范圍內,除禁止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非法采挖文化層堆積;
(二)刻劃、張貼、涂畫、題字、鉆孔、攀爬等損害落筆峰的行為;
(三)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堆放垃圾或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害安全的物品;
(五)野炊、燒香、明燭、祭祀、燃放孔明燈和煙花爆竹;
(六)種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深根系以及外來品種植物;
(七)破壞植被;
(八)擅自深翻土地;
(九)擅自進入落筆洞遺址保護范圍;
(十)其他可能影響落筆洞遺址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按照最小干預原則建設落筆洞遺址展示場所和教育基地,多維度、多方式展現遺址文化特色。
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充分運用信息科技手段,推進數字化保護利用工作,探索建設數字化展示工程,實現數字成果線上線下展示傳播。
市文物主管部門科學統籌項目建設、陳列大綱編制、展陳設計、文物和標本征集等工作,在具體工作過程中應當聽取文物與博物館學等方面專家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 針對已開放區域進行的一般性參觀和拍攝活動,應當遵守落筆洞遺址保護管理的相關規定。
需要專門拍攝和利用落筆洞遺址及相關文化遺存的,應當與市文物主管部門簽署協議。
遺址保護機構有權對參觀、拍攝和其他利用活動全程監督。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加強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搭建學術交流平臺,推動落筆洞遺址與其相關地理、環境、生物、村落、民俗等學術研究和成果宣傳,加強與毗鄰地區同期遺址文化關系的探索和研究。
第二十七條 遺址保護機構應當加強對落筆洞遺址及相關文化遺存的名稱、造型、圖案等文化元素的保護,依法注冊和使用相關商標。
鼓勵社會各界加強對落筆洞遺址文化內涵的闡釋、傳播、傳承和利用,圍繞遺址文化,舉辦文化創意活動,創作文藝作品,打造文化品牌,提升文化影響力。
第二十八條 市、吉陽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遺址保護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劃實施落筆洞遺址保護管理的;
(二)未設置和維護界樁、隔離防護設施和視頻監控設備等設施設備的;
(三)未及時制止、糾正破壞或者危害文物活動的;
(四)未及時開展監測、巡查、防治等工作,導致落筆洞遺址及其自然環境和歷史風貌遭受破壞的;
(五)未按規定管理文物資源資產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和實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已設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