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越劇保護傳承發展條例
紹興市越劇保護傳承發展條例
浙江省紹興市人大常委會
紹興市越劇保護傳承發展條例
紹興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0號)
2024年10月30日紹興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紹興市越劇保護傳承發展條例》,已于2024年11月27日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紹興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2月3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紹興市越劇保護傳承發展條例》的決定
(2024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對紹興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紹興市越劇保護傳承發展條例》進行了審議,現決定予以批準,由紹興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紹興市越劇保護傳承發展條例
(2024年10月30日紹興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護傳承
第三章 創新發展
第四章 保障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越劇的保護傳承,推動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豐富人民群眾文化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越劇保護、傳承、發展及其保障、監督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越劇,是指發源于本市嵊州,以嵊州方言和民間音樂為淵源,汲取昆曲、話劇、紹劇等多種藝術精華,表演以唱為主、長于抒情,由眾多流派呈現的傳統戲曲劇種。
第三條 越劇保護傳承發展應當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守正創新、服務人民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越劇保護傳承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建立統籌協調機制,研究解決越劇保護傳承發展中的體制機制、人才培養、重大題材創作等重大問題,制定、實施支持政策和措施,并將相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職責,做好越劇保護傳承發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 文化旅游主管部門負責越劇的保護、傳承、發展等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越劇保護傳承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越劇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會員權益,服務越劇保護傳承發展。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依法設立越劇研究會、越劇表演團體、越劇戲迷組織,開展越劇演出演繹、理論研究、學術交流、史料捐贈、志愿服務等活動。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資助、設立公益性越劇基金會、投資建設越劇保護傳承場所設施等方式,參與越劇保護傳承發展工作。
第八條 每年3月27日所在周為越劇宣傳周。
第二章 保護傳承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越劇保護傳承發展規劃,支持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以越劇為核心的文化生態保護區,提升保護傳承水平。
第十條 越劇保護傳承對象,包括下列具有歷史、文學、美學、藝術價值的越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相關的實物、場所:
(一)越劇聲腔音樂和曲譜,越劇劇目和劇本,越劇表演藝術,與越劇相關的方言、傳統習俗和藝術樣式;
(二)與越劇相關的行頭、道具、樂器等制作技藝,以及場所設施;
(三)與越劇相關的其他需要保護傳承的對象。
第十一條 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越劇資源調查,建立資料檔案及數據庫。
對瀕臨消失的越劇老腔老調、越劇服飾樣式等保護傳承對象,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應當立即予以記錄并收集有關實物,或者采取數字化保護措施等其他搶救性保存措施。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越劇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規劃,合理配置演出劇院和傳習場所,支持越劇博物館、陳列館等特色展館建設。
第十三條 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越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體系,依法認定越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支持越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
支持越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越劇名家設立越劇傳習所、工作室,開展帶徒授藝等傳習活動。
第十四條 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設置越劇相關專業或者課程,鼓勵越劇表演團體和高等院校、職業學校聯合培養越劇人才。
鼓勵符合條件的越劇表演團體和高等院校、職業學校,面向社會開展多種形式培訓,推動多層次越劇人才培養。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學校戲曲通識教育,支持學校開設越劇課程,編寫越劇教材,開展越劇普及教育活動。
鼓勵專業院校、越劇表演團體、越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名家等進校園、文化禮堂開展越劇普及教育。鼓勵學校組織學生開展越劇研學活動。
第三章 創新發展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推動體制機制創新,構建越劇數字化平臺,加強當代越劇文化培育開發,大力振興越劇藝術,提高越劇影響力和傳播力。
第十七條 越劇表演團體、專業院校、研究創作機構、越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遵循越劇藝術發展規律,在越劇聲腔音樂、表演程式、舞臺美術等方面開展創新實踐,創作滿足群眾和市場需求的精品劇目、影視作品。
鼓勵越劇表演團體開拓演出市場,創新越劇演出形式和呈現載體,創作、編排、演出適合各類消費群體觀演需求的優秀劇目。
第十八條 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公開征集、政府購買等方式扶持優秀越劇劇本創作。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越劇表演團體建設和發展,深化體制機制改革,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出臺相關政策,加強對民營越劇表演團體的支持、規范、引導,促進其健康發展。
第二十條 越劇表演團體應當加強從業人員教育管理,完善分配機制和激勵措施,適應市場需求,提高創作演出質量。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越劇與相關產業融合,建設越劇公園、越劇文化街和越劇小劇場,開發越劇主題旅游線路、文化產品、服務項目,打造越劇文化打卡地,賦能越劇創新發展。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越劇藝術傳播,構建多跨協同的融媒體傳播渠道,推進越劇大展演、同唱一臺戲、越劇春晚、村越等品牌建設,講好越劇經典故事,營造越劇藝術保護傳承發展良好氛圍。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可以結合傳統節日、重要節會等,開展越劇文化交流、展覽展演活動,弘揚傳播越劇藝術。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交流平臺建設,深化中國越劇藝術節、愛越小站聯誼等模式,推動越劇相關的國內外文化交流和項目合作,提升越劇知名度。
第四章 保障監督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越劇保護傳承發展專項資金,用于資源調查、創作展示、人才培養、設施設備、送戲下鄉、傳播交流等事項。
第二十五條 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制定越劇人才培養規劃和計劃,加強越劇編劇、導演、表演、音樂、舞美、研究、教學、策劃、營銷、管理等人才的培養教育,建立越劇人才庫,推進越劇人才隊伍建設。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探索創新越劇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制度,制定越劇表演團體專業技術中級高級職稱職數等激勵政策。
鼓勵和支持民營越劇表演團體的越劇專業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申報職稱評審。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越劇惠民演出納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目錄,通過政府購買等方式,支持越劇表演團體開展惠民演出和其他公益性活動。
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各類組織為越劇公益性活動提供自有場所、設施、設備、媒介資源。
第二十八條 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越劇演出市場、演出內容的監督管理,保障越劇演出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保障越劇院團和代表性傳承人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越劇保護傳承發展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其他地方劇種、曲種的保護傳承發展,參照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