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大常委會關于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法
徐州市人大常委會關于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法
江蘇省徐州市人大常委會
徐州市人大常委會關于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法
徐州市人大常委會關于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法
(1999年11月26日徐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9年12月21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根據2024年10月23日徐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2024年11月28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的《徐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徐州市人大常委會關于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
第三章 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交辦
第四章 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
第五章 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的監督和檢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做好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議、批評和意見包括: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三條 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法律賦予的權利,是執行代表職務的重要形式。
本市國家機關和組織都必須尊重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等應當做好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的宣傳報道工作。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監督,具體工作由其代表工作機構負責。
第二章 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
第五條 代表可以圍繞全市政治、經濟、文化、生態文明建設和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關注的問題,在深入了解人民群眾意見、要求以及有關情況的基礎上,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機關、組織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六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聯名提出。
代表聯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領銜代表應當采取個別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等方式,使參加聯名的代表了解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參加聯名的代表應當確認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能夠真實表達自己的意愿。
第七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用書面或者電子文檔形式提出,應當一事一案,有具體意見和要求。代表以書面形式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應當使用統一印制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專用紙,并親筆簽名;代表以電子文檔形式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應當電子簽名或者提交本人簽名的統一印制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專用紙。
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在交辦前可以書面提出撤回。撤回后,對該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終止。
第八條 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轉作人民來信處理,并告知相關代表:
(一)涉及解決代表本人及其親屬個人問題的;
(二)代轉人民群眾來信的;
(三)其他不屬于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范圍的。
第三章 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交辦
第九條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大會秘書處受理;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受理。
第十條 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辦理;屬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辦理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統一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再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照部門職責分工,落實具體承辦單位并協調相關事宜。
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交辦單位應當按照會辦和分辦兩種形式進行交辦。屬于會辦的應當確定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屬于分辦的應當確定分辦單位。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一般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后三十個工作日內交承辦單位辦理;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一般在收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交承辦單位辦理。
第十一條 承辦單位對不屬于本單位職權范圍內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在收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交辦單位說明情況,不得延誤或者自行轉辦。
交辦單位應當重新確定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承辦單位。
第四章 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
第十二條 承辦單位應當實行主管領導和具體承辦人員分級負責制,建立健全辦理制度,嚴格辦理程序,提高辦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第十三條 承辦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
(一)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條件解決的問題,應當及時解決并明確答復代表;
(二)應當解決但受客觀條件限制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應當如實向代表說明情況,并明確辦理時限,積極采取措施解決,在妥善解決后再答復代表;
(三)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確實不能解決的問題,應當向代表說明原因,作出解釋。
第十四條 承辦單位在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時,應當采取實地察看、走訪代表、召開代表座談會等方式,聽取代表意見,商討解決辦法,提高辦理質量。
第十五條 承辦單位應當自收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之日起三個月內答復代表。確實不能按期答復的,應當向交辦單位說明情況,但答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六條 屬于兩個以上承辦單位會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協辦單位應當在收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之日起兩個月內將辦理意見送達主辦單位;主辦單位應當主動征求協辦單位的意見,并負責答復代表。
第十七條 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答復應當以書面形式。答復內容應當具體、明確、規范,由承辦單位負責人審核后答復代表。
承辦單位對內容相同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并案辦理,分別答復;對代表聯名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逐人答復。
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答復件應當同時抄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由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辦理的,其答復件還應當同時抄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代表在收到答復件后,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網上辦理平臺及時填寫《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征求意見表》。
第十八條 代表對答復不滿意的,承辦單位在收到要求重新辦理的意見后,應當在一個月內重新辦理,并答復代表。
第五章 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承辦單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對不認真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通報批評。
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代表進行刁難、威脅、打擊報復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理本級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