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2024年11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維護法治統一,及時清理與改革決策和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市政府規章,市政府決定對以下2件市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一、《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辦法》(2016年12月1日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發布)
二、《常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2018年11月23日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發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