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寄遞安全管理辦法
成都市寄遞安全管理辦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寄遞安全管理辦法
成都市寄遞安全管理辦法
(2025年03月17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38號公布 自2025年05月0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成都市寄遞活動,保障公民人身、財產和信息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促進本市寄遞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快遞暫行條例》《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總體規定)
寄遞安全管理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依法治理、科技興安和共建共治,夯實寄遞安全基層基礎,推動寄遞安全高水平管理。從事寄遞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寄遞業務經營、接受寄遞服務以及對寄遞業實施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術語解釋)
本辦法所稱寄遞,是指將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裝上的名址遞送給特定單位或個人的活動,包括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
本辦法所稱寄遞企業,是指從事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全部或者部分環節活動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包含經營外賣配送等點對點直接送達業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總部快遞企業,是指商標、字號、快遞運單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統的歸屬企業。
第五條(部門職責分工)
郵政管理部門牽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寄遞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寄遞企業違反安全查驗制度和客戶身份、物品信息登記制度等行為進行查處。
公安、國家安全、交通運輸、市場監管、商務、海關、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依法做好寄遞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信息共享)
各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寄遞安全監管機制,依法依規收集、共享寄遞安全有關信息,宣傳普及寄遞安全管理知識。
第七條(政府職責)
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履行寄遞安全屬地管理責任,確定具體的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寄遞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將郵政管理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予以保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區(市)縣人民政府要求,參與寄遞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行業組織)
快遞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為行業企業提供信息、培訓等服務,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科技創新)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快培育數字寄遞新業態和新模式,推動寄遞業數字化發展,提升寄遞安全管理科技水平。
第十條(綠色寄遞)
寄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使用符合標準的包裝產品,禁止使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有關規定的材料包裝郵件、快件。
本市鼓勵寄遞企業使用經過綠色產品認證的包裝材料,加快推廣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潔能源車輛。鼓勵寄遞企業采取措施回收郵件、快件包裝材料,實現包裝材料的減量化和再利用。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加盟合作與統一管理)
以加盟方式從事寄遞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并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被加盟企業對加盟企業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責任。
各總部快遞企業應當明確在本市履行統一管理責任的企業,該企業負責對全市與其使用統一商標、字號、快遞運單及其配套信息系統的企業在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業務流程等方面實行統一管理,采取有力措施,確保遵守共同的服務約定。
在本市履行統一管理責任的企業應當按照市級郵政管理部門要求,定期報告其統一管理責任履行情況。
第十二條(視頻監控安全設施)
寄遞企業在收寄、分揀、安檢等場所應當按規定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并按郵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要求,接入相應信息平臺。
視頻監控系統應當24小時不間斷運轉,監控圖像資料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30日。營業場所交寄、接收、驗視、安檢、提取區域以及智能快件箱放置區域的監控資料保存時間不得少于90日。
第十三條(安全培訓)
寄遞企業應當實行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制度,加強職業操守、作業規范、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并建立安全培訓檔案。
第十四條(人員檔案)
寄遞企業應當查驗、登記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建立完整從業人員檔案,并按規定配合錄入公安機關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五條(公示義務)
寄遞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包括但不限于營業網點、處理中心、分撥中心)以及門戶網站、APP軟件、小程序等系統中以明顯方式公示禁止或者限制寄遞物品名錄、身份查驗制度、收寄驗視制度、安全操作規范等內容。
第十六條(第一責任人安全生產責任)
寄遞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寄遞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寄遞安全工作負有以下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寄遞安全責任制,加強寄遞安全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寄遞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寄遞安全教育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寄遞安全工作,及時消除寄遞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寄遞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寄遞安全事故;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全員安全生產責任)
寄遞企業應當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建立相應工作機制,加強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全員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第十八條(生產安全)
寄遞企業的分撥中心、處理中心和營業網點等場所應當設置符合人員疏散要求、標志明顯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并保持通暢。人員密集場所及存放郵件、快件的場地和倉庫應當按規定設置防火等安全設施設備及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第十九條(操作規范)
寄遞企業應當規范操作,在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遵照寄遞服務標準,不得在露天場地堆放郵件、快件和分揀作業。
第二十條(應急處置)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相關規定,按照事件類型及分級,在規定時間內報告事件發生地郵政管理部門和負有相關職責的部門,同時對事件進行先行處置,控制事態發展。
第二十一條(寄件人義務)
寄件人應當規范寄遞行為,如實填寫交寄物品信息以及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遵守禁止、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不得交寄禁止寄遞物品,不得在郵件、快件內夾帶禁止寄遞物品,不得將禁止寄遞物品匿報或者謊報為其他物品交寄。
第二十二條(實名收寄制度)
寄遞企業收寄物品時,應當要求寄件人如實填寫寄遞詳情單,包括寄件人和收件人姓名、地址、聯系方式以及物品名稱、性質、數量等。
寄遞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要求采取信息化等有效方式落實用戶身份查驗規定,登記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絕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實的,不得收寄。
采取與用戶簽訂安全協議方式收寄郵件、快件的,寄遞企業應當一次性查驗寄件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登記相關身份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收寄驗視制度)
寄遞企業應當對寄件人交寄的非信件物品當場驗視內件。寄件人拒絕驗視的,不予收寄。
第二十四條(禁限寄物品處理)
寄遞企業在收寄過程中發現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拒絕收寄;發現已經收寄的郵件、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立即停止分揀、運輸、投遞。
對郵件、快件中依法應當沒收、銷毀或者可能涉及違法犯罪的物品,寄遞企業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并配合調查處理;對其他禁止寄遞物品、限制寄遞物品或者一同查處的禁止寄遞物品之外的物品,寄遞企業應當通知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并依法妥善處理。
第二十五條(信息安全管理)
寄遞企業應當建立寄遞詳情單及其電子信息的檔案管理制度,信息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保管期滿后,應當按規定集中銷毀,做好銷毀記錄,不得隨意丟棄。
第二十六條(網絡安全)
寄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和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絡安全負責人,采取防范危害網絡數據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加強風險監測。
發現網絡數據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發生用戶信息泄露等網絡數據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采取處置措施,按規定時限告知用戶并向郵政管理、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以及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七條(用戶信息保護)
寄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獲取用戶個人信息的范圍,應當限于履行寄遞服務合同所必需,不得過度收集用戶個人信息。應當采取加密、去標識化等有效技術手段保證用戶信息安全,對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聯系方式、寄遞物品的名稱、性質、數量等信息以及身份證件記載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寄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將用戶信息出售、泄露或者違法提供給他人,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信息泄露、丟失等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服務質量提升)
寄遞企業應當保障郵件、快件安全,防止丟失、損毀、內件短少,不得拋扔、踩踏。
快遞企業未經用戶同意,不得代為確認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將快件投遞到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快遞末端服務設施。
第三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日常監管)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完善以隨機抽查方式實施日常監督檢查的制度。郵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采取風險提示、約談告誡、公示公告等方式指導和督促快遞企業合法合規經營。
第三十條(信用監管)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推動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建設,可以依據寄遞企業的信用情況,在抽查比例和頻次等方面采取差異化措施。
第三十一條(協同監管)
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公安、國家安全、司法機關、海關的銜接協作,及時移送寄遞違禁物品案件線索,對公安、國家安全、司法機關、海關反饋的寄遞企業涉行政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理,督促相關企業全面整改。
第三十二條(保密義務)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三十三條(社會監督)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寄遞服務社會監督機制,聘請社會監督員對寄遞服務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投訴處理)
用戶對寄遞企業提供寄遞服務不滿意的,可以向寄遞企業投訴,企業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處理并答復用戶。
寄遞企業處理用戶投訴問題時應當與用戶聯系溝通,認真研究用戶訴求,依法依規、及時妥善處理并答復,應當確保答復內容與處理過程、結果保持一致,不得虛假答復。
用戶對答復不滿意或者未收到答復,可以撥打12345熱線投訴,郵政管理部門接到投訴轉辦單后按政務熱線平臺工作辦法規定流程辦理,并限期答復用戶。
第三十五條(舉報處理)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寄遞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郵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的,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視頻監控安全責任)
寄遞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安裝視頻監控設備的;
(二)監控設備未按規定運行的;
(三)保存監控資料不符合規定期限的。
第三十七條(轉致規定)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