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六盤水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貴州省六盤水市人民政府
六盤水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六盤水市人民政府令
第21號
《六盤水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六盤水市第九屆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李巍
2024年7月12日
六盤水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建立住宅維修保障機制,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國有土地范圍內商品房及其配套建筑的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售后公有住房、保障性住房維修資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監督,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實行統一歸集、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使用、監督等日常工作;六盤水高新區管委會、各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其管理范圍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使用、監督等日常工作。
財政、審計、自然資源、市場監管、消防救援、應急等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法律法規的宣傳。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第七條 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配備共用電梯的商品房、商品房配套建筑,按照本市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成本控制價的8%計算;
(二)未配備共用電梯的商品房、商品房配套建筑,按照本市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成本控制價的5%計算。
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成本控制價,由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適時發布。
第八條 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一次性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一)商品房買受人應當在辦理房屋買賣合同備案前交存;
(二)因征收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應當在辦理房屋交付手續時交存;
(三)建設單位自持房屋應當在辦理所有權登記前交存。
前款第一項和第二項應當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人不得代收。
第九條 業主分戶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30%時,業主應當續交。續交的方式、標準等具體事項,由全體業主在管理規約中約定。已設立業主大會但未制定管理規約的,由業主委員會擬訂續交方案,經業主依法表決同意后實施;未設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擬訂續交方案,經業主依法表決同意后實施。
第十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鼓勵實行工程造價審核、工程監理等第三方監督服務制度。
提供第三方服務的專業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履行監督職責,不得與業主、業主委員會或其他管理人、施工單位弄虛作假,損害業主利益。
第十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應當遵循“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分攤:
(一)屬全體業主共有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屬部分業主共有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部分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未出售的房屋,由建設單位按照未出售房屋的建筑面積所占比例分攤。
分戶賬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支付所分攤工程費用的,應當由該業主補足差額部分。
第十四條 需要使用代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作為使用申請人,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使用申請人根據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實際情況提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并向分攤列支范圍內的業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公示期滿,使用申請人應當組織分攤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表決結果向業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三)公示期滿,使用申請人應當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表決結果及公示情況等資料報屬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備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撥付資金,首次劃轉金額不得高于申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總額的50%;
(五)工程竣工后,使用申請人應當組織驗收,并將驗收結果和費用決算情況向業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使用申請人持工程驗收合格有關資料及公示材料向屬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結算資金撥付,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使用申請人提出結算資金撥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撥付。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成立后,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制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急使用預案。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業主制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急使用預案。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急使用預案應當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攤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并向業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自公示期滿之日起30日內報送屬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發生下列緊急情況之一的,可以啟動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急使用程序,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維修、更新或者改造:
(一)電梯經檢驗或者安全評估確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
(二)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
(三)消防設施設備嚴重損壞構成重大火災隱患或者消火栓系統、自動滅火系統嚴重損壞不具備滅火功能;
(四)屋面防水層、樓體外墻滲漏;
(五)樓體外墻墻面、建筑附屬構件有脫落危險危及人身財產安全;
(六)其他嚴重影響業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情形。
第十七條 發生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緊急情況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代管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使用方案,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5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并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首批資金劃至維修單位,結算資金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撥付;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自行管理的,列支范圍內的業主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申請列支,專戶管理銀行收到劃轉通知后將所需資金劃至維修單位。
應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明細等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有關費用從涉及業主的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按照專有面積分攤列支。
已出現嚴重影響業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情形,申請人未及時提出申請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組織代為維修、更新、改造,有關費用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第十八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等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有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四)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五)新增、新建配套設施、設備所需的費用;
(六)其他依法不得列支的情形。
第十九條 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禁止出現下列行為:
(一)將已撥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挪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之外的其他用途;
(二)虛列工程項目或虛增工程量;
(三)將已撥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于使用方案所列維修項目之外的其他維修項目;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使用申請人應當對申請使用維修資金備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資料。
第二十一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未劃轉至業主大會自管的,由屬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代管。
第二十二條 專戶管理銀行負責辦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設立、交存、使用、結息、劃轉、結算、核算、對賬、查詢等事項,并提供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和使用所涉及的第三方監督服務,具體內容在專戶管理協議中約定。
第二十三條 屬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其管理范圍和職責,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本轄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以物業管理區域或者幢為單位設賬,以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已劃轉自管的,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據業主大會決定,委托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專戶管理銀行,委托情況向業主公布,并接受有管理職責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自存入專戶管理銀行之日起產生的利息,按期計入業主分戶賬。
第二十五條 經業主大會同意,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活動所得收益,歸共用范圍的業主共同共有,可主要用于補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攤計入有關業主分戶賬。
第二十六條 業主大會決定劃轉自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在管理規約中約定下列事項: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開立、劃轉;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自管賬戶核算,或者委托依法設立的第三方專業機構管理賬目;
(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續交、使用、應急使用和存儲;
(四)定期向業主大會報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五)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
(六)業主表決方式;
(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大會未決定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也應當在管理規約中約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續交、使用、應急使用、業主表決方式等事項。
第二十七條 管理規約應當向業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滿后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表決,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并形成業主大會決議及印證資料報屬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變更管理規約約定事項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就變更事項重新公示、表決并備案。
受理備案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第二十八條 業主大會決定劃轉自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持下列資料到屬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手續: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自管報告;
(二)業主大會表決同意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自管方案和管理制度;
(三)業主分戶清冊;
(四)業主委員會主任私章,業主委員會財務專用章等印鑒;
(五)物業服務合同或者物業自管方案。
符合劃轉自管條件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有關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并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自管后,需要重新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代管的,應當經業主大會決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業主大會自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情況的指導、監督。
第二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專用票據管理應當執行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
(二)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三)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四)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