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防空警報通信管理辦法
佛山市人民防空警報通信管理辦法
廣東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防空警報通信管理辦法
佛山市人民防空警報通信管理辦法
(2025年2月17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5號公布 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人民防空警報通信管理,保證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及時、準確、暢通,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的建設、維護和防空警報信號傳遞、發放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是指用于傳遞和發放防空警報信號的設備設施,包括警報通信和控制設備、供電設備、防空警報器、警報通信車、警報通信無人裝備,以及信號線路、供電線路、專用頻率、設備用房等。
本辦法所稱防空警報信號包括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發出的防空警示音響信號,以及利用廣播電視、民用通信、應急廣播等系統、平臺發布的語音、文字、圖像等防空警示信息。
第四條 人民防空警報通信管理應當遵循“重點建設、合理布局、屬地管理、平戰結合、多元報知、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警報通信的統籌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廣播電視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民防空警報通信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民防空警報通信管理需求,將承擔的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建設、維護和防空警報信號的傳遞、發放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事權與財權相統一的原則,保障人民防空警報通信管理經費。
第七條 防空警報音響信號應當重點覆蓋城市中心區、人口密集區、繁華商業區、重要目標毗鄰區、經濟發達鎮和承擔人民防空疏散接收任務的鎮,并逐步覆蓋人民防空工程等地下空間。
第八條 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應當采取固定設置與機動部署相結合的方式,以“便于管理、分布合理”為原則,同等條件下優先設置在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學校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公共建筑上,按照需要設置在住宅小區警報工作間和車輛、無人裝備等移動載體上。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科學制定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設置方案,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參與論證。
第九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安裝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提供位置和空間、線路管孔、電源等便利條件。
通信、廣播、電視、廣電網絡等單位應當為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在本單位安裝防空警報控制、搶插等設備提供所需機房、安裝位置和相應接口,并協助安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在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安裝位置、設備用房等場所設置警示標志。
第十條 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技術規范要求。防空警報器應當支持有線、無線控制和交流、直流供電,設置有單獨的電源控制開關和后備電源,具有遠程監控、抗干擾、防誤鳴等功能,具有較強抗毀能力。
第十一條 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保障人民防空警報通信所需專用頻率的用頻安全。
公安機關負責依法辦理警報通信車使用手續,并保障其在緊急情況時的順暢通行。
供電單位應當重點保障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所需的電力線路,戰時優先供應人民防空警報通信所需電力。
通信單位應當優先開通、重點維護、及時搶通人民防空警報通信所需的控制線路。
其他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障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穩定運行。
第十二條 防空警報控制設備應當具有利用廣播電視、民用通信、應急廣播系統和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臺等渠道發放防空警報信號的功能。
氣象、消防救援、公共交通等公共信息發布渠道應當兼顧防空警報報知需要。
第十三條 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破壞、侵占、擅自拆除和遷移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涉及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應當采取防護措施,確保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安全。
造成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損毀的,應當及時修復、重新安裝或者賠償。
第十五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維護管理的指導和監管,組織落實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維護管理標準和制度。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承擔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維護管理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定期組織對本轄區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進行巡查,建立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維護保養檔案,指導和督促本轄區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設置單位落實其日常維護保養和管理責任。
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設置單位應當指定維護管理責任人,定期檢查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及其運行環境的安全和衛生狀況并做好登記,發現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出現斷電、損毀或者誤鳴等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并配合做好檢修和應急處置等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有效利用網格化服務管理方式協助配合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巡查。
第十六條 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應當保持良好使用狀態。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推動利用物聯網、云計算等先進技術開展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智能化維護。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維修出現故障的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管理等有關規定,對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進行報廢更新。
第十七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防空警報信號發放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每年應當組織防空警報試鳴,并在試鳴的5日以前發布公告。
第十八條 防空警報音響信號的傳遞和發放使用國家規定的下列3種方式:
(一)預先警報:鳴36秒,停24秒,反復3遍為1個周期,時間3分鐘;
(二)空襲警報:鳴6秒,停6秒,反復15遍為1個周期,時間3分鐘;
(三)解除警報:連續鳴3分鐘。
平時重大災害可以利用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發放災害警報,防災警報音響信號使用鳴15秒,停10秒,再鳴5秒,停10秒,反復3遍為1個周期,時間2分鐘的方式傳遞和發放。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發布語音、文字和圖像等其他防空警示信息應當準確完整、簡明清晰,條件具備的同步采取大字、手語等無障礙信息交流方式。
第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占用、混同用于人民防空警報通信的專用頻率、音響信號,不得謊報防空警報。
第二十條 防空警報信號發放應當采取多元化手段。廣播電視、民用通信、應急廣播系統和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臺,以及其他可以用于防空警報信號發放的信息渠道,戰時優先傳遞、發放防空警報信號。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人民防空警報通信管理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