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
周口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
周口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
周口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
(2025年1月22日周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 自2025年3月3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消防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消防管理工作中,應當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按照職責分工,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應用部門消防工作履職、基層消防治理等平臺,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領域的消防工作。
新興行業、領域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機構承擔轄區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等工作,督促火災隱患整改。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社區志愿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配備消防裝備器材,加強與消防救援部門聯勤聯訓聯戰,建立通訊調度組網。
鄉鎮專職消防救援隊應當與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實行統一指揮、統一紀律、統一訓練。
鄉鎮專職消防救援隊員應當進行職業技能鑒定。
第六條 市、縣(市、區)消防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主任,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消防安全重大問題;明晰內設機構的消防工作職責,制定完善消防管理制度,持續深化行業系統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智慧消防納入智慧城市、數字政府整體布局,推進消防物聯感知建設應用,匯聚共享各類數據資源,強化火災風險監測預警,加強消防救援調度指揮,鼓勵企業參與智慧消防建設,優化消防便民利企服務。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推動消防遠程監控、電氣火災監測、物聯網技術等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應用。
消防救援等部門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進行消防安全信息采集、監測、預警的,不替代單位承擔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引導賓館、飯店、商場、商品交易市場、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保險機構在承保前可以對投保單位進行火災風險評估。投保單位的消防安全狀況,作為確定和調整保險費率的依據之一。
保險機構每年應當從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收入中提取至少10%作為事故預防費用,專門用于開展事故預防服務。
第九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電力企業及用戶執行電力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電力企業每年對轄區內公共供電設施、電氣線路開展檢測,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供電企業應當加強檢查,對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擾亂供電、用電秩序或者用電單位、個人超負荷用電、違規拉線接電等可能引發火災事故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報告電力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安全用電的宣傳教育。
第十條 建筑區劃內的共用消防設施,由建設單位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承擔保修責任。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等費用,按規定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
共用消防設施和器材嚴重失修,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部門責令改正通知后,建設單位或者業主不進行維修、更新、改造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或者指定有關單位代為維修、更新、改造,所需費用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小區管理單位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電動車停放、充電實施消防安全管理,提供的充電設備和充電場所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當獨立設置,并與其他建筑物保持安全距離;確需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內的,應當與該建筑的其他部分進行防火分隔。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充電設施應當具備充滿自動斷電功能。
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小區管理單位應當加強防火檢查和夜間巡查,及時發現并制止有消防安全隱患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及充電行為。
對于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其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幫助村(居)民委員會確定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管理責任。
第十二條 電動自行車使用者應當遵守消防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建筑內的公共門廳、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
(二)在住宅、宿舍、辦公樓等室內場所存放電動自行車蓄電池或者為其充電;
(三)違反安全用電要求亂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四)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消防設施、器材;
(五)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六)攜帶電動自行車或者其蓄電池進入乘客電梯或者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
(七)在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民用建筑架空層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
(八)在人員密集場所非集中停放充電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
(九)其他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
推動乘客電梯安裝智能監測報警系統,阻止電動自行車或者其蓄電池進入電梯。
第十三條 消防控制室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配備值班操作人員,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與消防遠程監控系統聯網的,可以實行單人值班。值班人員應當持消防設施操作員職業資格證上崗,掌握火警處置及啟動消防設施設備的程序和方法,確保及時發現并準確處理火災和故障報警。
第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負責。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其他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訓,具備與本單位相適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
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單位自身不具備維護保養和檢測能力的,應當委托符合從業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設施施工單位對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
第十六條 下列建筑和場所禁止住宿:
(一)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建筑;
(二)具有火災危險的廠房、倉庫、集貿市場、商場和公共娛樂場所;
(三)地下建筑內設置的生產、儲存、經營場所;
(四)法律、法規及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其他禁止住宿的建筑和場所。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儲存、經營場所確需留人值守并住宿的,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場所內的住宿部分應當設置在靠近門窗、便于逃生的位置,并與生產、儲存、經營部分之間設置符合標準的防火分隔,其外窗、陽臺不得設置影響人員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金屬柵欄、招牌、廣告牌等障礙物;場所內應當配備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或者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簡易噴淋裝置、應急照明燈具等消防器材、設施設備,并保持完好有效;場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寬度應當滿足人員安全疏散的需要并保持暢通。
第十七條 勞動密集型企業不得將生產車間設置在倉庫上層,不得與危險化學品倉庫設置在同一建筑內,不得違規使用易燃可燃夾芯彩鋼板。冷鏈加工企業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為保溫層。
多家企業合用同一建筑物的,應當確定專門人員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等進行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 占用、堵塞、封閉建筑物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物品,在公示公告確定的時間內不予清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實施清理、拆除等,同時向消防救援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并協助處理。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智慧消防運維服務機構不按照國家和省、市標準開展智慧消防運維服務活動的,由消防救援部門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九條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5年3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