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東南州極端天氣災害防御管理辦法(試行)
黔東南州極端天氣災害防御管理辦法(試行)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黔東南州極端天氣災害防御管理辦法(試行)
黔東南州極端天氣災害防御管理辦法(試行)
(《黔東南州極端天氣災害防御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25年1月9日州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極端天氣災害防御,避免、減輕極端天氣造成的損失,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貴州省氣象條例》《貴州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貴州省自然災害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州行政區域內極端天氣災害的防控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等防御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極端天氣,是指達到極端條件下的降雨、強對流、高溫、暴雪、干旱、大霧、凝凍等天氣。
第三條 極端天氣災害防御工作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
嚴格執行以極端天氣災害預警信息為先導的防御應急響應機制,落實早預警、早會商、早響應、早防范工作措施。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極端天氣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分級負責的工作機制,將極端天氣災害防御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氣象、應急、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自然資源、民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文體廣電旅游、林業、通信、供電等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極端天氣災害防御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明確防御工作機構和人員,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搶險救災、災情險情報告和氣象災害科普宣傳等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依法協助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應急演練、預報預警和避災信息傳遞、災情收集上報、自救互救和氣象災害科普宣傳等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極端天氣災害防御的統籌指揮和綜合協調。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與周邊相鄰地區的聯防聯控機制,推動極端天氣災害防御區域合作,聯合開展應急演練,實行信息共享、應急資源合作、重大應急策略和措施聯動。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干部應對極端天氣災害的能力培訓,開展各行業極端天氣災害防御技能培訓,建設科普宣傳教育培訓基地和科普體驗場館,提高社會公眾對極端天氣災害的防御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極端天氣災害防御的科普宣傳、應急救援、心理疏導、社區服務、交通物流、秩序維護、過渡安置、恢復重建等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有關規定,對在極端天氣災害防御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章 防控準備
第十條 氣象部門要加強科技能力和科技人才隊伍建設,會同應急、發展改革、交通運輸、公安、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水務、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種類、風險隱患底數、綜合風險水平、抗災設防能力等情況開展氣象災害綜合風險普查和氣象災害風險核心要素更新調查,建立極端天氣災害數據庫,劃定極端天氣災害風險區域,編制氣象災害風險評估項目目錄。
國土空間規劃、重點建設工程項目、重點經濟開發項目、大型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等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在選址、設計、施工中要充分考慮極端天氣災害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據極端天氣災害風險區域,明確防御災害類型、資金投入、治理項目、治理措施等事項,加強城鄉排水設施、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緊急避難場所等災害防御基礎設施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編制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流域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及能源、水務、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體廣電旅游、林業等專項規劃時,要依據氣象災害綜合風險普查結果,統籌考慮極端天氣災害發生的風險性和防御工作的可行性。
第十二條 實行極端天氣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目錄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將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能源、礦產、文體廣電旅游、水務、農業農村、林業、通信、供電或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行業中易遭受極端天氣災害影響,且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經濟損失的單位,列入極端天氣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目錄,向社會公布。
極端天氣災害防御重點單位要制定應急防范措施,明確防御責任人及其職責,落實應急保障物資,設定防御重點區域安全標志,巡查防御設施,排查排除隱患。
第十三條 供水、供電、通信、能源等主管部門要建立極端天氣災害重點保障單位名錄,督促、協調供水、供電、通信、能源運營單位完善極端天氣災害防御應急保障措施,優先保障應急搶險、醫院、學校、機關等重點保障單位的用水、用電、通信和能源需求。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財政支持的極端天氣災害巨災保險制度。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保險形式減少極端天氣災害造成的損失。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各類極端天氣災害保險產品和服務,提高全社會抵御極端天氣災害風險的能力。
第十五條 應急、氣象、教育、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文體廣電旅游、林業、通信、供電等部門和單位要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的極端天氣災害防御指南,指導本行業相關單位制定極端天氣災害防御措施、開展應急演練和進行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的生產、采購、儲存、調撥和緊急配送機制,按照品種完備、規模適度、方式多樣的原則儲備搶險救災物資。
應急、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要督促本行業相關單位做好極端天氣災害防御物資儲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設置防御物資儲存點,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儲存防御物資。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據極端天氣災害防御需要,建立決策咨詢專家隊伍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極端天氣災害防御需要,建立基層應急救援隊伍。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做好以下極端天氣災害防御相關建設工作:
(一)健全極端天氣災害防御技術支持體系,推進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等新技術在應急處置系統的智慧化應用;
(二)明確極端天氣災害防御城鄉建設規劃布局、基層社區(村、居)人員分布、重點防御區域場所、避險場所、避險路線等信息;
(三)優化防汛抗旱、排水排澇、水域搜救、氣象移動監測、人工影響天氣等裝備配備,在重點區域、重點部位配備衛星電話、無人機、應急發電等裝備。
第三章 監測預警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氣象部門要組織開展本地化、精細化極端天氣監測預報預警研究,會同本級應急、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修訂細化極端天氣監測預警標準和閾值,建立健全分災種、分區域、分行業的極端天氣監測預警服務體系。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根據精密監測極端天氣的需求,將氣象監測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行業發展規劃,及時更新升級氣象監測設施設備。
第二十一條 極端天氣災害防御單位要健全信息共享機制。
氣象、應急、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極端天氣災害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監測工作,共享監測信息數據。
從事氣象探測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同級氣象部門提供極端天氣監測信息。
第二十二條 應急、氣象、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務、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要建立綜合風險研判制度,構建由各級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牽頭的多部門聯合會商機制,對極端天氣災害強度大小、影響范圍、預計損失等開展綜合研判,形成綜合會商研判意見,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條 防御極端天氣災害,原則上實行以下遞進式預報預警方式:
(一)有發生極端天氣趨勢,氣象部門要向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社會公眾發布極端天氣災害預報;
(二)極端天氣進入警戒區域,氣象部門要向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社會公眾發布極端天氣災害預警;
(三)臨近出現極端天氣,氣象部門要向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社會公眾發布極端天氣災害預警信號。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極端天氣災害預警信息快速發布機制,完善極端天氣災害預警信息發布系統,明確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手機短信和電子顯示屏等媒體作為極端天氣災害預警信息發布渠道。
第二十五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通過多種渠道參與極端天氣災害預警信息傳播。
極端天氣災害防御重點單位要建立預警信息接收責任制度,暢通信息接收渠道,指定專人接收和傳播極端天氣災害預警信息。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要利用廣播、大喇叭、銅鑼、哨子、手搖報警器等多種傳播工具,及時傳遞極端天氣災害預警信息。
專職或兼職氣象災害信息報告員要通過微信、電話和短信等方式將接收到的極端天氣災害預警信息,及時向責任區內的公眾傳播。
各級人民政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傳播的極端天氣災害預警信息,必須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并標明發布時間和氣象臺站的名稱。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傳播不實氣象信息和通過各種途徑虛構散布極端天氣災害信息。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二十六條 收到極端天氣災害預報后,極端天氣災害可能影響區域的人民政府要根據極端天氣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防御措施:
(一)加密極端天氣監測,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專家會商研判;
(二)組織對重要市政基礎設施、重要工程設施、易受極端天氣危害的場所和區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巡視管護,及時采取拆除、清理、加固、隔離等措施;
(三)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待命狀態;
(四)動員社會力量做好參加搶險救災的準備;
(五)劃定和宣布警戒區域,疏散、轉移、安置易受極端天氣災害危害的人員,停止或者限制開展易受極端天氣危害的活動;
(六)及時發布有關災害防范避險提示,宣傳防災減災救災知識和技能,公布咨詢、求救方式;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防御措施。
第二十七條 收到極端天氣災害預警信號后,極端天氣災害預警區域的人民政府要及時啟動應急響應,根據災情采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
(一)組織打通搶險救災通道,營救受災人員,啟用應急避難場所或者臨時征用安全場所,轉移安置受災群眾,實施醫療救護措施;
(二)劃定、標明并封鎖危險區域,設置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人員、車輛、船舶、低空飛行器等通行;
(三)組織修建搶險救災臨時工程,搶修道路、通信、供電、供水、排水、供氣等基礎設施;
(四)調撥發放食品、飲用水、衣物、帳篷等搶險救災物資,實施衛生防疫、生態環境保護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五)組織社會力量參與搶險救災;
(六)決定停工、停產、停業、停課,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關公共場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處置措施。
第二十八條 極端天氣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要根據工作需要設置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和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現場指揮部實行現場指揮長負責制,現場指揮長有權決定現場處置方案,指揮調度現場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資源。
現場指揮部要配備熟悉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的專家和專業救援隊伍。
第二十九條 極端天氣災害預警信號生效期間,教育主管部門要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對受影響區域的各級各類學校采取延時上學、放學或停課等措施。
第三十條 極端天氣災害預警信號生效期間,相關單位要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采取停產、停工、停業、停運、停航等措施。
第三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小范圍極端天氣災害但是尚未收到極端天氣災害預警信號的,應當向當地氣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根據極端天氣災害發生、發展趨勢信息以及災情發展情況,適時調整應急響應級別,或者作出解除應急響應決定,做好極端天氣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防御,開展極端天氣災害防御后評估。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履行職責或者有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極端天氣災害預報:經綜合研判,三天內對可能發生的極端天氣災害作出預報,由州、縣(市)氣象局發布的氣象信息。
(二)極端天氣災害預警:經綜合研判,24小時內對影響范圍較大、災害影響較重的極端天氣災害作出預警,由州氣象局發布的氣象警示信息。
(三)極端天氣災害預警信號:經綜合研判,12小時內對突發性、局地性極端天氣災害作出預警,由縣(市)氣象局發布的氣象警示信息。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