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魯番市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暫行辦法
吐魯番市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暫行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吐魯番市人民政府
吐魯番市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暫行辦法
吐魯番市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暫行辦法
(2025年1月8日吐魯番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發布 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傳承優秀歷史文化,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吐魯番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及符合傳統村落認定條件的行政村的管理、保護與利用,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傳統村落,是指形成較早,擁有較豐富的傳統資源,傳統風貌和格局比較完整,具有較高歷史、文化、科學、藝術、經濟、社會價值并列入全國傳統村落名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傳統村落名錄的行政村。
第三條 傳統村落由各鄉(鎮、街道)開展調查,區縣人民政府申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文化旅游、財政、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初審并向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推薦。
傳統村落調查內容主要包括村落概況、重要歷史事件、歷史人物、自然環境、傳統風貌和格局、歷史(傳統)建筑等歷史環境要素、非物質文化遺產及相關民風民俗、村落生產方式等。
第四條 傳統村落的保護與利用,應當按照物質和非物質遺產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堅持規劃先行、統籌指導,保護優先、合理利用,政府引導、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調查申報、保護與發展規劃的審批和實施,應當將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府應當將保護與利用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優先安排建設與傳統村落整體風貌、自然景觀相協調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改善人居環境,對于傳統村落保與護利用工作中,表現突出、積極貢獻的村(居)民、集體和鄉(鎮、街道)應予以獎勵。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傳統村落保護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傳統村落保與護利用、項目實施和具有保護價值的建(構)筑物修繕等事項進行技術審查。專家評審委員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文化旅游、生態環境、消防救援、文物等領域的專業人員和歷史、經濟、法律、民族宗教等方面專家組成。
第六條 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文物部門要履行好本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統籌協調職責,會同傳統村落所在地鄉(鎮、街道)、村(社區)及文化旅游、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開展傳統村落的調查申報,督促指導鄉(鎮、街道)組織編制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
區縣農業農村、文化旅游、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消防救援、交通運輸、林業和草原、財政、水利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相關工作。
第七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鄉(鎮、街道),應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的保護與利用,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宣傳貫徹傳統村落保護利用有關法律法規和知識,指導村(社區)訂立傳統村落保護利用的村規民約或居民公約;
(二)開展傳統村落調查,參與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的編制和組織實施;
(三)依法制止違反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的行為,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四)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責任;
(五)建立完善傳統工匠花名冊、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配合相關部門組織開展傳統工匠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員培訓及隊伍建設;
(六)做好傳統村落保護利用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村(社區)應當結合實際,履行下列職責:
(一)配合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傳統村落調查、申報工作,組織村(居)民參與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規劃編制和實施,發揮村民民主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主體作用;
(二)將保護與利用事項納入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引導村(居)民按照傳統村落有關要求,保護并合理利用傳統資源;
(三)勸阻和制止違反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的行為并及時向鄉(鎮、街道)報告;
(四)組織村(居)民開展各種傳統文化活動,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
(五)協助有關部門落實消防安全、地質災害防治相關措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傳統村落的村(居)民按照本辦法規定,依照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做好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工作,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控告。
第九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鄉(鎮、街道),應當自每批傳統村落名錄公布之日起一年內,組織編制完成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
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期限應與村莊規劃年限一致,應當符合所在地國土空間規劃有關要求,并與村莊規劃、文化旅游、文物保護、生態環境保護、鄉村建設、產業發展等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成果,包括規劃文本、規劃圖紙、規劃說明書、附件等。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編纂傳統村落村史村志;
(二)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保護范圍;
(三)保護措施、開發強度和建設控制要求;
(四)保護建(構)筑物的分類保護和整治措施;
(五)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環境整治及安全設施更新改造;
(六)自然生態保護、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鄉村旅游發展、幸福村居建設等;
(七)村落發展定位及發展途徑,保護利用實施方案;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由鄉(鎮、街道)組織編制,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部門備案。經批準實施的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經依法批準的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不得擅自修改。因下列情形之一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編制和批準程序進行。
(一)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上位規劃發生調整,影響實施的;
(二)因受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無法繼續實施的;
(三)因國家、自治區重大工程建設,確需修改的;
(四)其他經市、區縣人民政府評估論證,確需修改的。
第十二條 傳統村落應當以規劃為實施依據整體保護,保持村落空間和生態環境的完整性,維護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尊重村民的生活習慣和生產方式。保護內容主要包括:
(一)具有特色的整體空間環境和風貌;
(二)傳統的街巷格局和形態,河道、水系、地貌遺址等;
(三)分級分類保護具有文物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建(構)筑物、古井、古樹名木、近現代優秀建筑等;
(四)地方特色方言、傳統戲曲、手工藝、生產技術、民風民俗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事項。
第十三條 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遵循下列要求:
(一)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傳統村落實行掛牌保護,建立健全傳統村落保護責任清單和責任制度,明確并公示保護對象等級、保護事項;
(二)在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修繕和裝飾裝修建(構)筑物的,應當符合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的要求,由鄉(鎮、街道)初審并征得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同意后,報區縣自然資源部門審批,依法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涉及文物保護的應征得文物管理部門的同意。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指路牌、櫥窗等,風格風貌、建筑高度、體量形態、色彩需與傳統村落整體風貌相協調;
(三)傳統村落嚴禁拆并及更名,確需更名的應征得民政部門同意;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在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山、采石、開礦、取土等破壞傳統格局和傳統風貌的行為;
(二)擅自改造、涂污、刻畫等破壞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確定保留的建(構)筑物風貌的行為;
(三)在公共場所、村落道路、巷道、水域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存糞便、雜物,丟棄農藥、化肥包裝物等農業廢棄物和畜禽尸體的行為;
(四)破壞、占用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確定保留的草地、林地、耕地、河塘水系、道路等自然歷史要素;
(五)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六)擅自移動、損壞傳統村落保護標志,隨意設置與傳統村落整體風貌不協調的廣告牌、標語;
(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的要求,完善傳統村落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改善人居環境,提升鄉村風貌,促進鄉村振興。
第十六條 在傳統村落內,鼓勵開展下列活動:
(一)發展特色種植養殖、農產品加工、休閑觀光、創意農業等;
(二)利用保護性建(構)筑物開設博物館、紀念館,以及傳統作坊、傳統商鋪、中醫中藥館、名家工作室、農家樂、民宿等;
(三)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展示場所,鼓勵和支持傳統村落技藝人才在傳統村落內開展授徒、傳藝、展示、傳統節慶表演等活動;
(四)設立傳統文化教育實訓基地、文化創意產業基地;
(五)利用紅色資源開展教育培訓活動;
(六)其他符合傳統村落實際的活動。
第十七條 生態環境保護、文化旅游、文物保護、中央補助地方文化體育與傳媒事業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鄉村振興農村綜合改革等資金向傳統村落傾斜。
鼓勵和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和社會資本對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項目提供信貸和資金支持。
第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旅游、自然資源、文物管理、農業農村、財政等有關部門組建監督檢查評估組,每年對轄區內傳統村落的保護、利用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評估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鄉(鎮、街道)要配備專門工作人員,督促村(社區)落實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工作職責。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傳統村落依法被認定為歷史文化名村的,適用歷史文化名村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