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城市管線管網管理辦法
孝感市城市管線管網管理辦法
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政府
孝感市城市管線管網管理辦法
孝感市城市管線管網管理辦法
( 2025年1月4日 孝感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公布 自 2025年3月1日 起施行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管線管網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保障城市管線管網有序建設及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中心城區及各縣(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管線管網的規劃、建設、運行保障、信息和檔案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管線管網,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公共視頻監控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設上述管線的綜合管廊。
本辦法所稱管線單位,是指管線管網產權單位和依法管理使用城市管線管網的單位。
第三條 城市管線管網的管理應當遵循規劃引領、統籌建設、綜合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轄區內城市管線管網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聯席會商機制,研究解決城市管線管網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是城市管線管網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綜合協調城市管線管網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信息檔案管理等,具體日常工作可以委托所屬管線管網管理機構承擔。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將城市管線管網建設改造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負責城市管線管網建設項目的審批、核準與備案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城市管線管網的規劃審查及施工過程中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城市管線管網安全應急預案,指導督促城市管線管網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按職責負責城市管線管網違法行為的行政執法工作。
財政、經濟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城市管線管網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公共視頻監控等城市管線管網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業管線管網工程建設、日常維護、應急搶險等工作的行業監管,指導管線單位對城市管線管網的維護管理,并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
管線單位負責所屬城市管線管網的日常管理和運行維護工作。
第七條 支持城市管線管網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鼓勵采用先進技術進行管線標識、定位、探測、監控,提高管線管網精確測控、智能監測、智慧感知能力。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城市管線管網建設應當堅持先規劃、后建設,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合理安排建設時序,提高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整體性、系統性。
第九條 城市管線管網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本行業管線管網專項規劃。
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部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綜合各行業管線管網專項規劃,結合道路交通等專項規劃,編制管線管網綜合規劃,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管線管網建設的基本依據。
管線管網專項規劃和管線管網綜合規劃按程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城市管線管網工程建設實行年度計劃管理,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應當根據已批復的管線管網專項規劃和綜合規劃,統籌開展城市管線管網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的編制工作。年度計劃應當征求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應急管理、城市管理執法、管線管網行業主管部門等部門以及相關管線單位的意見。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管線管網工程應當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立項、可研批復、規劃許可、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備案、工程招采、施工許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和竣工驗收及備案等手續。
在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階段,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充分聽取相關管線單位專業意見。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管線管網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與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橋梁以及地下空間等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城市管線管網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一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納入規劃許可豁免清單的建設工程除外。
城市管線管網建設涉及綠化、消防、人防、鐵路等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到城市檔案管理機構或管線信息檔案管理機構查詢施工地段的城市管線管網工程檔案,取得該施工地段城市管線管網現狀資料。無資料或者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相符的,應當及時向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報告,由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查明管線管網性質和權屬,責令其產權單位進行測定,產權單位應當及時將測量的材料向城市管線信息檔案管理機構報送。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可以與相關管線單位就施工區域管線有序建設和安全保護有關事宜進行協商,并就協商內容簽訂安全保護協議;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將建設區域經核實的城市管線管網現狀資料作為附屬材料。
第十五條 城市管線管網工程開工前,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定位、放線,監理單位負責檢查、監督,設計單位及相關管線單位進行復核驗線。未經驗線或驗線不合格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六條 各類城市管線的走向、位置、埋深、高度,應當符合管線管網綜合規劃的要求,并按照下列原則實施:
(一)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配套管線應當按照規劃同步入地,且除橫穿道路以外,快車道下方避免敷設強電管線;
(二)沿道路規劃的地下管線應當與道路中心線平行,并與地下隱蔽性工程相協調,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擾,道路寬度變化路段、交通路口等特殊地段按照“因地制宜”原則實施;
(三)同類管線應當合并建設;
(四)擬建管線避讓已建成管線,臨時管線避讓永久管線,分支管線避讓主干管線,小管徑管線避讓大管徑管線,壓力管線避讓重力流管線,易彎曲管線避讓不易彎曲管線;
(五)管線埋設的深度、架空管線的高度和各類管線的水平間距、垂直間距以及與建筑物、構筑物、樹木等的間距,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執行;
(六)各類地下管線的檢查井應當使用標明產權單位、聯系電話等信息的井蓋,在路面、人行道上使用標明管線位置的標線、標牌。
第十七條 新建城市管線管網優先選擇地下敷設,特定區域內由于技術、安全等原因需要采用架空線的,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盡量減少對城市景觀的影響;
(二)不得危害道路交通、居民安全以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安全;
(三)道路上同一性質的架空線原則上不超過兩個廊道。
既有架空線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嚴格控制、節約用地原則,結合城市建設逐步轉入地下敷設。
第十八條 城市管線管網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手續,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管線工程,可以與主體工程一并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納入施工許可豁免清單的小規模管線管網項目,實行“一路一證”綜合許可。因突發故障需要挖掘道路實施緊急搶修的除外。
第十九條 城市管線管網施工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須經住房和城市更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并嚴格控制道路占用、挖掘的總量、規模和施工時間。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影響已有管線正常使用的,應當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或者設置臨時管線并事先征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管線單位的意見。
城市道路建設過程中使用的臨時管線,施工完畢后由建設單位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拆除。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后五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開挖敷設地下管線;確需開挖的,應當由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的,應當將依附于道路的管線同步建設;確實不能同步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建溝槽、預埋管道或者預留通道。
依附于道路建設的各類地下管線,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支管、接口至道路規劃紅線。
第二十一條 城市管線管網工程建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向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城市管線管網現狀資料;
(二)向主管部門報告施工單位發現的不明管線或者圖紙標注與現狀資料不符的管線;
(三)通知既有管線產權單位或者管理使用單位做好現場管線設施的監護工作,制定既有管線保護方案,確保相鄰管線安全;
(四)根據有關規劃、標準預留管線管位;
(五)根據有關標準、規范設置管線標識、定位、警示、輔助探測等裝置;
(六)依法組織管線管網工程竣工驗收;
(七)收集、整理、移交管線管網工程竣工檔案信息資料;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城市管線管網工程與城市道路同步施工的,應當按照管線管網工程建設服從道路建設的原則合理確定工期。
第二十二條 城市管線管網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并履行下列義務:
(一)核實管線建設單位提供的管線管網現狀資料,發現不明管線或者圖紙標注與現狀資料不符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并報告建設單位;
(二)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明確現場安全負責人,設置現場告示牌、警示標志和圍欄;
(三)按照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工期以及有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
(四)施工可能對其他管線或者市政、綠化、人防工程和文物、建筑物、構筑物等造成影響的,應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進行現場指導和監護;
(五)需封閉、占用消防車道進行施工的,應當提前通知消防救援機構,避免影響消防救援;
(六)向管線建設單位提供與本項目相關的城市管線管網工程施工資料;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城市管線管網工程的勘察、測繪、設計和監理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按照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管線的勘察、測繪、設計、監理。
第二十四條 地下管線管網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形成數據文件、工程測繪圖及其他資料,向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部門申請竣工規劃核實;非開挖施工的,應當繪制地下管線圖,標注地下管線的起止點坐標、軌跡、走向以及埋深。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規劃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五條 采取頂管等非開挖方式施工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預留變徑點、地面管線點;采用非金屬材質進行建設的城市管線工程應當附設電子標志器、金屬示蹤線;鋪設供電、燃氣等高危管線,應當設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六條 城市管線管網工程施工完成后,及時清理現場,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等進行竣工驗收;必要時,邀請管線單位參與竣工驗收。未經竣工驗收的城市管線管網工程,建設單位應當采取保護措施,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
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驗收不合格或在保質期內出現質量問題,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或規范標準處理。
第三章 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城市管線管網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管線單位的監督管理,組織城市管線管網維護管理專項檢查、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更新改造。
第二十八條 管線單位應當建立城市管線管網定期巡查、維護等管理制度,排查和消除管線安全隱患,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執行安全技術規范,定期進行運行狀態評估;
(二)建立城市管線管網巡護制度,開展日常巡護和定期維護;
(三)對輸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質以及可能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管線進行重點監測,保證其安全運行;
(四)配合相關單位開展老舊管線更新改造和管線管網普查、補測修測;
(五)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多個單位共有產權的綜合管線,各單位可協商確定維護方式;無法協商一致的,由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誰建設、誰維護”的原則確定維護單位。
第二十九條 城市管線管網應急搶修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記錄,并同時向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在24小時內依法補辦批準手續。
城市管線管網應急搶修需要占用城市綠地或者遷移、砍伐樹木的,可以先行施工,并依法向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補辦批準手續。
第三十條 管線單位不得擅自遷移、變更管線。確需遷移、變更管線的,應當堅持“先建設、后遷改”的原則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無法先行建設的,應當設置必要的應急管線。
因城市道路規劃建設引起的管線遷改,由道路建設單位預建溝槽、預埋管道或者預留通道,管線單位自行組織遷改。所需費用的承擔,法律法規和政策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無規定的,由雙方充分協商。
第三十一條 管線權屬單位不得擅自廢棄管線,確需廢棄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及時向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管線管網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廢棄的地下管線,管線單位應當采取封填管道口及其檢查井等必要的防護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具備拆除條件的,應當結合相關工程建設予以拆除。
產權不明的廢棄地下管線,由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依法處置。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損毀、侵占、破壞城市管線管網。禁止下列危害城市管線管網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占壓管線及其養護管理通道進行建設活動;
(二)擅自挪移、接駁管線及其附屬設施,或者將強電管線穿越下水管道;
(三)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或者損壞管線管網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在管線保護范圍內堆放、排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質;
(五)在地下管道、井室內傾倒垃圾,排放污水、施工濁水或者腐蝕性液體、氣體;
(六)其他危及城市管線管網安全、妨礙城市管線管網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損毀、侵占、破壞城市管線管網的違法行為進行制止和投訴舉報。
第四章 信息和檔案管理
第三十四條 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制定管線信息管理標準和規范,建設城市管線管網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及時錄入管線數據信息,并建立管線信息共享、動態更新機制。
城市管線管網行業主管部門、管線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和規范建立和維護專業管線信息系統,實現與城市管線管網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的對接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五條 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應當牽頭開展城市管線管網普查和補測補繪工作,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普查、補繪補測工作結束后一個月內,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應當將形成的管線管網檔案材料移交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
第三十六條 城市管線管網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報送管線管網工程竣工檔案,同時按照相關數據標準和規范,向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報送管線管網相關信息。
因搶修、遷移、改動、廢棄等情形造成管線的位置、走向、埋深、高度、材質、使用狀況等信息發生變化的,管線單位應當自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專業管線信息系統中更新相關信息,并向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報送相應資料。
報送城市管線管網檔案信息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涂改、偽造、漏報、瞞報。
第三十七條 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和其他相關單位應當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利用城市管線管網信息和檔案提供便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詢、利用城市管線管網信息和檔案,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并按照規定辦理手續。
第五章 綜合管廊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八條 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應當根據功能需求同步規劃建設綜合管廊。
第三十九條 綜合管廊應當集中管理、統一運營和維護。綜合管廊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置工作機制,確保入廊管線運行安全。
綜合管廊運營單位負責綜合管廊內共用設施設備養護和維修,各管線產權單位負責所屬入廊管線的設施維護和日常管理,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條 已建設綜合管廊的區域,除根據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無法納入綜合管廊或者與外部用戶連接的管線外,該區域內所有的城市管線應當按照專項規劃和有關規定要求進入綜合管廊。
管線入廊前,管線產權單位應當向綜合管廊運營單位辦理入廊手續,簽訂入廊協議。管線入廊后,綜合管廊運營單位應當將相關信息報送住房和城市更新、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等部門。
第四十一條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運營綜合管廊,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貼、貸款貼息、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危害城市管線管網安全的,由相應執法單位責令改正并依法處理;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國防通信管線管網以及企事業單位、居民住宅區用地紅線范圍內的非城市公共基礎設施管線管網的建設和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油氣、工業、軍事、鐵路等專用管線管網建設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